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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撤诉书还能再上诉吗

余* 上海-浦东新区 办案流程咨询 2026.01.05 08:18:09 468人阅读

签了撤诉书还能再上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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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撤诉书是当事人撤回起诉时签署的文书,上诉针对的是一审未生效的裁判结果,因此当事人撤诉后,不存在针对该次起诉的上诉问题,但可以重新起诉。

(2)民事案件中,当事人主动撤诉或者法院按撤诉处理后,若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民事离婚案件有特殊规定,当事人撤诉后,如果没有新的情况、新的理由,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的,法院将不予受理。

(4)刑事自诉案件里,自诉人撤诉后,若发现新的事实或者取得新的证据,仍然可以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5)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没有权利申请撤诉,是否继续追诉由人民检察院决定。

提醒:
当事人撤诉前应充分考虑案件后续处理的可能性,尤其是离婚案件需注意撤诉后六个月内无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的限制;重新起诉时需准备符合法律规定的材料和理由,避免因不符合要求被驳回。

2026-01-05 15:0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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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诉后无法上诉。上诉针对的是一审未生效的裁判文书,撤诉意味着起诉被撤回,不存在未生效的裁判,因此不能提起上诉。

(二)民事案件撤诉后的重新起诉规则。当事人主动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后,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离婚案件例外,撤诉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三)刑事案件的特殊规定。刑事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撤诉后有新的事实或证据,可再次起诉。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无权撤诉,是否继续追诉由检察院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026-01-05 13:20: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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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是撤回已提起的起诉,上诉针对一审未生效裁判,因此撤诉后不存在上诉,但可重新起诉。

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同一诉讼请求再起诉一般应予受理;离婚案件无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再起诉不予受理。

刑事自诉案件撤诉后,有新事实证据可再起诉;公诉案件被害人无权撤诉,由检察院决定是否继续追诉。

2026-01-05 13:03: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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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撤诉后不能上诉,但可重新起诉,离婚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有特殊规定,公诉案件被害人无权撤诉。

法律解析:
撤诉是撤回起诉的行为,上诉针对的是一审未生效裁判,因此撤诉后不存在上诉的前提。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后,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但离婚案件例外,若撤诉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刑事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撤诉后,有新的事实或证据的,仍可再次起诉。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无权申请撤诉,是否继续追诉由检察院决定。如果在具体案件中对撤诉后的处理方式存在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针对性解答。

2026-01-05 11:30: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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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后不存在上诉问题,但符合条件时可重新起诉,具体规则需根据案件类型区分。

1.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后,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2.离婚案件有特殊限制,撤诉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3.刑事自诉案件里,自诉人撤诉后,若有新的事实或证据,仍可再次提起诉讼。

4.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无权自行撤诉,是否继续追诉由检察机关决定。

2026-01-05 09:37:57 回复

职工因工遭受伤害,申请工伤认定的,在工伤认定决定书出具之后,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工伤职工本人,均有权自收到认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工伤认定行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但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要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需要满足以下几种情况:1、经查明的事实,表明职工并不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等法律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2、工伤认定申请中,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存在隐瞒案件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其他有可能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产生影响的行为3、工伤认定部门存在严重违反程序性规定,比如管辖权错误,或者有、枉法等情形的。以上三种情况便是最常见的,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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