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遭遇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营养费赔偿依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赔偿顺序有规定,无医疗机构营养意见一般不支持赔偿请求。
法律解析: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案件中,营养费赔偿以医疗机构意见为核心依据,医生需在诊断证明或病历资料里明确受害人需加强营养及营养期限。营养费计算结合当地经济水平和营养期,按每日一定金额乘以天数计算,具体金额可参考本省相关标准或司法实践惯例。赔偿时,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赔偿,仍不足则由侵权人承担。若医疗机构未出具营养意见,法院通常不会支持营养费赔偿请求。若您在交通事故中遇到营养费赔偿等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营养费赔偿要依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医疗机构意见是关键依据,需医生在诊断证明或病历资料中明确受害人需加强营养及营养期限,若未出具相关意见,营养费赔偿请求通常不被支持。
2.营养费计算标准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营养期确定,一般按每日一定金额乘以营养期天数计算,具体金额可参考本省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标准或司法实践惯例。
3.营养费作为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赔偿顺序是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赔偿,仍不足的由侵权人承担。
解决措施和建议:
1.受害人应及时要求医生在诊断证明或病历资料中明确加强营养及营养期限的意见。
2.了解当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司法实践惯例,合理确定营养费金额。
3.侵权人应积极配合保险理赔流程,确保受害人能及时获得赔偿。
1.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受伤后,营养费赔偿要参考伤者伤残情况,以医疗机构意见为主要依据。医生需在诊断证明或病历里写清楚伤者需要加强营养及具体营养期限。
2.营养费计算标准要结合当地经济水平和营养期。一般是每天固定金额乘以营养期天数,具体金额可参考本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或司法实践。
3.营养费属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先由交强险承保公司在医疗费用限额内赔付,不够的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承保公司按合同赔,还不够就由侵权人承担。
4.如果医疗机构没给出营养意见,通常不会支持营养费赔偿请求。
法律分析:
(1)遭遇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营养费赔偿以医疗机构意见为核心依据,医生要在诊断证明或病历资料里明确受害人需加强营养及营养期限。
(2)营养费计算标准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与营养期确定,按每日一定金额乘营养期天数计算,具体金额可参考本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或司法实践惯例。
(3)营养费属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赔偿顺序是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赔偿,仍不足则由侵权人承担。
(4)若医疗机构未出具营养意见,一般不支持营养费赔偿请求。
提醒:发生事故主张营养费赔偿时,要确保医疗机构出具明确营养意见,避免因缺乏依据无法获赔,不同案情赔偿情况有差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确保医疗机构提供明确意见。在治疗过程中,要求医生在诊断证明或病历资料里清晰写明受害人需要加强营养以及营养期限,这是主张营养费赔偿的关键。
(二)了解当地标准计算金额。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营养期,按照每日一定金额乘以营养期天数来计算营养费,可参考本省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标准或司法实践惯例。
(三)明确赔偿顺序。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付营养费,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赔偿,还有不足则由侵权人承担。
(四)无营养意见难获赔偿。若医疗机构未出具营养意见,营养费赔偿请求通常不被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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