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非营利法人,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后终止时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清算时优先清偿劳动债权,单位无财产或财产不足按清算结果确定支付能力,剩余财产用于公益目的。
法律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因解散终止劳动合同,要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后终止也不例外。在清算时,需优先保障员工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等劳动债权。不过民办非企业单位并非企业,不适用企业破产法,但劳动债权优先性可参照劳动法律原则。当单位无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支付费用时,依据清算结果确定实际支付能力。非营利法人终止后,剩余财产应按章程或法律规定用于公益目的,不向出资人分配。如果遇到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员工补偿等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1.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非营利法人,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后终止时,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依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因解散导致劳动合同终止,需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补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2.民办非企业单位终止要依法清算,清算期间应优先清偿员工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劳动债权。若单位无财产或财产不足支付,按清算结果确定实际支付能力。虽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是企业,不适用企业破产法,但清算中劳动债权优先性应参照劳动法律原则执行。
3.若涉及其他主体补偿,要根据具体法律关系分析。一般非营利法人终止后,剩余财产按章程或法律规定用于公益目的,不向出资人分配。
解决措施和建议:
1.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运营中应做好财务规划和储备,为可能的终止情况预留资金支付员工补偿。
2.清算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保障员工劳动债权优先受偿。
3.遇到其他主体补偿问题,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明确法律关系和处理方式。
1.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非营利法人,要是和员工形成了劳动关系,在其终止时得依法给员工支付经济补偿。依据规定,要是用人单位解散让劳动合同终止,要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长来支付经济补偿。工作每满一年,就支付一个月工资;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工作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2.民办非企业单位终止时要依法清算,在清算期间,得优先偿还员工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等劳动债权。要是该单位没财产或者财产不够支付这些费用,就根据清算结果来确定实际支付能力。
3.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是企业,不适用企业破产法,不过在清算程序里,劳动债权的优先性要参照相关劳动法律原则执行。
4.如果说的是其他主体的补偿,要根据具体的法律关系另外分析。一般来说,非营利法人终止后,剩下的财产要按章程或者法律规定用于公益目的,不会分给出资人。
法律分析:
(1)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非营利法人,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后,在其终止时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按劳动者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付半个月工资。
(2)民办非企业单位终止要依法清算,清算期间优先清偿员工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等劳动债权。
(3)若单位无财产或财产不足支付费用,依清算结果确定实际支付能力。
(4)民办非企业单位不适用企业破产法,但清算中劳动债权优先性参照劳动法律原则。
(5)非营利法人终止后,剩余财产按章程或法律用于公益目的,不向出资人分配。
提醒:民办非企业单位员工要关注单位清算情况,及时主张权益;不同情况对应法律处理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分析。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终止时应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二)单位终止要依法清算,清算时优先清偿员工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劳动债权。
(三)若单位无财产或财产不足,按清算结果确定支付能力。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不适用企业破产法,但清算中劳动债权优先性参照劳动法律原则执行。
(五)非营利法人终止后,剩余财产按章程或法律规定用于公益目的,不向出资人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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