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主体范围争议,可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和立法精神,结合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的具体职责和权限判断是否符合主体要件。
(二)公款范围界定上,应从公款的本质属性出发,考虑资金的来源、管理方式等因素,国有单位管理的私人资金若处于国有单位控制下且用于公共事务,可纳入公款范畴。
(三)归个人使用中,非物质利益若能为个人带来实际好处和便利,应认定为谋取个人利益。
(四)挪用用途认定以实际用途为准,因为实际用途更能反映行为对公款的侵害程度。
(五)数额计算,多次挪用应累计计算本金,利息不计入犯罪数额。
(六)既遂标准以公款转移控制为准,因为此时公款已脱离原单位控制,侵害已形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结论:
挪用公款罪认定在主体范围、公款范围界定、归个人使用认定、挪用用途认定、数额计算和既遂标准等方面存在争议。
法律解析:
在主体范围上,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是否为挪用公款罪主体有分歧,这影响对其挪用行为的定罪。公款范围界定方面,国有单位管理的私人资金、有价证券等是否属公款,像国库券是否视为公款有不同观点。归个人使用认定中,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供其他单位使用并谋取个人利益时,非物质利益是否算谋取个人利益存争议。挪用用途认定上,主观用途与客观使用不一致时,认定依据有分歧。数额计算方面,多次挪用公款的累计方式及利息是否计入数额处理不同。既遂标准上,以公款转移控制还是实际使用作为既遂节点有争议。这些争议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挪用公款罪的认定存在不确定性。若遇到与挪用公款罪认定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
1.挪用公款罪认定在多个方面存在争议,涉及主体范围、公款范围、归个人使用认定、挪用用途认定、数额计算以及既遂标准等。这些争议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挪用公款罪的判定缺乏统一标准,影响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对于主体范围争议,应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的主体资格,制定详细的认定标准。
-针对公款范围界定问题,出台规范性文件清晰界定国有单位管理的私人资金、有价证券等是否属于公款范畴。
-在归个人使用的认定上,明确非物质利益是否属于谋取个人利益,提供具体判断指引。
-对于挪用用途认定,统一规定是以主观意图还是实际用途作为认定依据。
-关于数额计算争议,确定多次挪用公款的累计方式和利息是否计入数额的规则。
-对于既遂标准争议,明确是以公款转移控制还是实际使用作为既遂节点。
挪用公款罪认定的争议点如下:
1.主体范围: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是否属于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在实际操作中,对于这类人员的挪用行为能否适用该罪名存在不同看法。
2.公款范围:国有单位管理的私人资金、有价证券等是否算公款存在不同观点,比如国库券是否应视为公款就有争议。
3.归个人使用: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把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并谋取个人利益时,非物质利益是否属于谋取个人利益存在分歧。
4.挪用用途:当主观用途和客观使用不一致时,是以主观意图还是实际用途来认定挪用用途存在不同意见。
5.数额计算:多次挪用公款的累计方式以及利息是否算入数额,处理方式存在差异。
6.既遂标准:是以公款转移控制还是实际使用作为挪用公款罪的既遂节点存在争议。
法律分析:
(1)主体范围方面,对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由于法律未明确其是否为本罪主体,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其挪用行为定性有分歧。
(2)公款范围界定上,国有单位管理的私人资金、有价证券等是否属于公款,因缺乏清晰标准,像国库券是否算公款看法不一。
(3)归个人使用认定中,非物质利益是否属谋取个人利益尚无定论,这使得一些案件定性模糊。
(4)挪用用途认定,主观意图和实际用途不一致时,依据选择不同,影响罪名成立及量刑。
(5)数额计算方面,多次挪用公款的累计方式和利息计入问题,不同处理会导致量刑差异。
(6)既遂标准上,公款转移控制和实际使用哪个为既遂节点不明确,影响对犯罪形态判断。
提醒:挪用公款罪认定复杂,不同情形处理有别。若涉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以获准确分析。
专业解答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在工伤认定中单位与职工存在争议的由谁举证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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