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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拒绝去拿事故责任书吗

邓** 广东-江门 交通事故责任咨询 2026.01.04 14:47:42 484人阅读

可以拒绝去拿事故责任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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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绝领取事故责任书不影响其法律效力。事故责任书由交管部门依法制作,用于认定事故责任。拒绝领取时,交管部门可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送达后责任书即产生法律效力。

(二)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应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核。若因拒绝领取错过复核期限,后续难以变更责任认定结果。

(三)拒绝领取会影响后续理赔等事宜。事故责任书是理赔、诉讼等环节的重要依据,拒绝领取可能导致自身处理相关事务时缺乏必要凭证,造成不便。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六条当事人拒绝签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注明情况,视为送达。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注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至当事人住所或者所在单位。

2026-01-04 19:33: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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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领取事故责任认定书不会影响其法律效力,交通管理部门会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文书,自送达之日起该文书即正式生效。

若对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需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核,不要以拒绝领取的方式应对,否则可能错过复核期限,后续难以更改认定结果。

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后续理赔等事务的重要依据,拒绝领取会给自身处理相关事宜带来不便,因此不建议拒绝领取该文书。

2026-01-04 19:07: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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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拒绝领取事故责任书不影响其法律效力,不建议采取这种做法。
法律解析:事故责任书是交管部门依法制作的认定事故责任的文书。拒绝领取时,交管部门可通过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完成送达,自送达之日起该责任书即产生法律效力。若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核,而非拒绝领取。若不领取且错过复核期限,后续想要改变责任认定会十分困难。此外,事故责任书是后续理赔等环节的重要依据,拒绝领取可能导致自身处理相关事宜时出现不便。如果对事故责任认定或后续处理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4 17:20: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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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领取事故责任书并不会影响该文书的法律效力,但这种做法并不推荐。事故责任书是交管部门依法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文件,即便当事人拒绝领取,交管部门也可通过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法定方式完成送达,自送达之日起,责任书即产生法律约束力。

若对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存在异议,应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核,而非通过拒绝领取文书的方式表达不满。

如果拒绝领取文书且错过复核期限,后续想要变更责任认定结果会变得十分困难,可能导致自身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事故责任书是后续处理保险理赔、民事赔偿等事宜的重要依据,拒绝领取可能会使自身在办理相关手续时缺乏必要凭证,造成流程延误或权益受损。

2026-01-04 16:35: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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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事故责任书的效力不受当事人是否领取的影响。该文书由交管部门依法制作,用于认定事故责任。当事人拒绝领取时,交管部门可通过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法定方式完成送达,自送达之日起,责任书即产生法律效力。

(2)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应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核,而非拒绝领取。若因拒绝领取导致错过复核期限,后续再想变更责任认定将面临较大障碍,难以通过正常程序调整责任划分。

(3)事故责任书是后续理赔、诉讼等环节的重要依据。拒绝领取可能导致当事人无法及时掌握文书内容,影响自身处理理赔事宜的效率,甚至在相关程序中处于不利地位。

提醒:
不要因对责任认定不满而拒绝领取事故责任书,若有异议需及时申请复核,避免错过权利行使期限影响后续权益维护。

2026-01-04 16:13:01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拿不到违约金可以拒绝收房吗如果拿不到违约金的,可以向人民,是可以拒绝收房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收房的情形一、购房合同未约定拒绝收房情形1、未经竣工验收或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商品房交付的法定前提是其竣工验收合格。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其他验收合格资料的情况下,商品房买受人无法直接得知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的商品房是否已验收合格。故笔者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其他验收合格资料亦是其交付商品房的必备要件。2、未取得当地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3、不具备“小区道路畅通,已具备接通水、电、气条件”。4、不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必须提供的证明文件。商品房交付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是其法定义务,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情况下,商品房买受人有权予以拒绝收房。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此延期交付商品房的,商品房买受人有权请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5、开发商无故延迟交房,在买房人催告后的三个月内仍未交房。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迟延交付房屋,经商品房买受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仍未交房交付的,买受人有权予以拒绝收房,并有权解除合同,除非购房合同对此另有约定。6、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7、开发商经批准改变商品房规划设计未经买受人认可。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商品房买受人。商品房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当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买受人不仅可以拒绝收房,并可解除合同,同时请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即使是通过相关部门批准的规划及设计变更,在房地产开发企业通知商品房买受人之后,商品房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亦有权选择退房。8、开发商随意设置交房前置条件(例如,在通知收房时,要求消费者预交物业管理费、强制收取代缴代收费用等)。9、不能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面积实测数据。10、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商品房买受人有权退房。《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对此亦有相关规定。可见,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拟交付的商品房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且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商品房买受人可拒绝收房,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请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11、经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商品房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可见,经检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收房,并有权解除合同。12、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13、商品房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的,购房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商品房买受人可以退房。可见,在购房合同未约定处理方式的情况下,买受人发现商品房套型与购房合同所附设计图纸不一致的,买受人不仅可以拒绝收房,且有权解除合同。14、商品房存在权利瑕疵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就交付的商品房,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商品房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商品房买受人订立购房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对商品房享有权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保证第三人不得向商品房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可见,在商品房买受人签订购房合同起直至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之期间内,若交付的商品房上设有他项权利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告知商品房买受人的,商品房买受人在接收商品房时该他项权利依旧存在的,商品房买受人可以拒绝收房。二、购房合同约定拒绝收房情形在购房合同中,商品房买受人可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商品房交付事宜约定拒绝收房的具体情形。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商品房买受人应参照合同约定,谨慎地查验该拟交付房屋是否存在可以拒绝收房的约定情形,如有,商品房买受人可以拒绝收房。

您好,针对您的拿不到违约金可以拒绝收房吗问题解答如下,拿不到违约金可以拒绝收房吗如果拿不到违约金的,可以向人民,是可以拒绝收房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收房的情形一、购房合同未约定拒绝收房情形1、未经竣工验收或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商品房交付的法定前提是其竣工验收合格。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其他验收合格资料的情况下,商品房买受人无法直接得知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的商品房是否已验收合格。故笔者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其他验收合格资料亦是其交付商品房的必备要件。2、未取得当地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3、不具备“小区道路畅通,已具备接通水、电、气条件”。4、不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必须提供的证明文件。商品房交付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是其法定义务,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情况下,商品房买受人有权予以拒绝收房。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此延期交付商品房的,商品房买受人有权请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5、开发商无故延迟交房,在买房人催告后的三个月内仍未交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迟延交付房屋,经商品房买受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仍未交房交付的,买受人有权予以拒绝收房,并有权解除合同,除非购房合同对此另有约定。6、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7、开发商经批准改变商品房规划设计未经买受人认可。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商品房买受人。商品房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当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买受人不仅可以拒绝收房,并可解除合同,同时请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即使是通过相关部门批准的规划及设计变更,在房地产开发企业通知商品房买受人之后,商品房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亦有权选择退房。8、开发商随意设置交房前置条件(例如,在通知收房时,要求消费者预交物业管理费、强制收取代缴代收费用等)。9、不能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面积实测数据。10、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商品房买受人有权退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对此亦有相关规定。可见,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拟交付的商品房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且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商品房买受人可拒绝收房,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请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11、经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商品房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可见,经检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收房,并有权解除合同。12、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13、商品房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的,购房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商品房买受人可以退房。可见,在购房合同未约定处理方式的情况下,买受人发现商品房套型与购房合同所附设计图纸不一致的,买受人不仅可以拒绝收房,且有权解除合同。14、商品房存在权利瑕疵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就交付的商品房,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商品房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商品房买受人订立购房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对商品房享有权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保证第三人不得向商品房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可见,在商品房买受人签订购房合同起直至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之期间内,若交付的商品房上设有他项权利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告知商品房买受人的,商品房买受人在接收商品房时该他项权利依旧存在的,商品房买受人可以拒绝收房。二、购房合同约定拒绝收房情形在购房合同中,商品房买受人可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商品房交付事宜约定拒绝收房的具体情形。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商品房买受人应参照合同约定,谨慎地查验该拟交付房屋是否存在可以拒绝收房的约定情形,如有,商品房买受人可以拒绝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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