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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赌博罪咋界定

龙* 福建-龙岩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6.01.04 12:48:57 359人阅读

刑法中赌博罪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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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赌博罪的构成需满足以营利为目的这一核心要件,即行为人实施赌博行为的目的是获取钱财,而非单纯的消遣娱乐。

(2)聚众赌博的情形包括组织三人以上赌博且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五千元以上,组织三人以上赌博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五万元以上,组织三人以上赌博且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二十人以上等。

(3)以赌博为业指行为人嗜赌成性,将赌博所得作为主要的生活来源或日常挥霍的资金来源。

(4)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仅收取正常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不构成赌博罪。

提醒:
需注意区分赌博行为与合法娱乐活动的界限,避免因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赌博或长期依赖赌博所得生活而触犯法律,经营娱乐场所时应确保仅收取合理费用,不参与赌博相关利益分配。

2026-01-04 18:03: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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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赌博罪的核心界限,避免触犯法律。如果只是和亲友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没有营利目的,不会被认定为赌博罪,属于正常消遣。

(二)经营棋牌室等场所需规范收费。开设棋牌室时,只收取正常的场地费、茶水费等服务费用,不参与赌博抽成或从中营利,就不属于赌博罪范畴,但不能为赌博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三)避免参与或组织聚众赌博。不要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并抽头渔利累计达到五千元以上,或者赌资累计五万元以上,以及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活动,这些行为属于聚众赌博,会构成赌博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026-01-04 17:42: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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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的成立需以获取钱财为目的,且存在组织多人赌博或长期以赌博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行为。

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时,抽头获利累计达五千元以上、赌资累计达五万元以上或参赌人数累计达二十人以上均属聚众赌博;长期嗜赌并依赖赌博所得维持生活或挥霍,属于以赌博为业。

不以赚钱为目的的少量财物输赢娱乐活动,或棋牌室仅收取正常场地和服务费用的经营,均不构成赌博罪。

2026-01-04 16:49: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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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赌博罪的成立需以营利为目的,且存在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普通娱乐性财物输赢或正常场所经营行为不构成该罪。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赌博罪的核心要件是行为人具有营利目的,即实施赌博行为是为获取钱财而非消遣娱乐。聚众赌博包括三种情形,一是组织三人以上赌博且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五千元以上,二是组织三人以上赌博且赌资数额累计达五万元以上,三是组织三人以上赌博且参赌人数累计达二十人以上。以赌博为业指行为人嗜赌成性,将赌博所得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来源。需要注意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或者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仅收取正常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均不构成赌博罪。如果对某一行为是否构成赌博罪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得到准确的法律解答。

2026-01-04 15:14: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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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的成立需满足以营利为目的这一核心要件,具体表现为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两种行为模式,而日常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或仅收取正常费用的棋牌室经营等,不属于赌博罪的范畴。

1.明确营利目的的界定。行为人实施赌博行为的直接目的应为获取钱财,而非出于消遣娱乐。若仅是亲友间小金额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因缺乏营利目的,不构成赌博罪。

2.清晰区分聚众赌博与合法经营。组织三人以上赌博且抽头渔利累计达五千元以上、赌资累计达五万元以上或参赌人数累计达二十人以上等情形,属于聚众赌博;而提供棋牌室等场所仅收取正常场地和服务费用的,不属于聚众赌博范畴。

3.避免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若长期嗜赌成性,将赌博所得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来源,会被认定为以赌博为业,需承担刑事责任。

4.规范娱乐场所经营行为。开设棋牌室等娱乐场所时,应严格收取合理的场地和服务费用,避免参与或变相参与赌博活动的抽成、分红等,确保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5.增强法律意识。日常娱乐活动中,应控制财物输赢的金额,避免因金额过大或频繁参与而被误判为具有营利目的,同时了解赌博罪的法律边界,远离可能触犯法律的赌博行为。

2026-01-04 13:53:30 回复

对于应该如何界定赌博罪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一)赌博罪与一般行为的界定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对于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输赢不大,不是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赌场、赌具,本人未从中渔利的,都不能认定赌博罪。其中情节严重的,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二)赌博罪的法定界限1、参与赌博的动机和目的。赌博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获取钱财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并不是为了营利,而仅仅是为了消遣娱乐、打发无聊、联络感情等,不能成立赌博犯罪。但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只要以获取钱财为目的,就可以成立本罪,至于是否实际获得了钱财,不影响本罪的构成。2、涉赌数额及参赌次数。有些亲戚朋友、邻居之间偶尔赌博也有输赢,但输赢不大;有些经常聚赌,但涉赌数额很小,参赌者并不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对此可视情节给予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理,但不宜认定为犯罪。3、行为人系赌头、赌棍、赌场业主还是一般参赌群众。赌头是指聚众赌博的人,即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组织、招引他人参加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赌头可能参与赌博也可能不参与赌博,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赌棍是以赌博为常业的人,即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对这种人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一般参赌群众,可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视情节给予治安处罚,但不能追究刑事责任。4、参赌人员身份及参赌人员之间的关系。如果参赌人员都是亲戚朋友、同事、邻居、乡亲等熟人的,或者是一些老年人的,一般不宜以犯罪进行处理。除非涉赌数额非常大,经常聚赌且严重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赌博毕竟不是一种良好的习惯,有人常说小赌怡情,大赌伤身。可是有多少人奔着小赌的目的,结果赢了越来越想赌,输了就想着要把输掉的钱赢回来,不知不觉,连自己都没有意识到已经成为了大赌,赌博不仅仅是家庭和谐的破坏者,它同样已经触犯了我国的法律,所以,远离赌博,这是道德和法制的双重要求。在对赌博犯罪的共犯进行认定的时候,一是要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二是要对犯罪提供了一定帮助。然后再区分是属于主犯、从犯还是胁从犯,进而确定觉得量刑幅度。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赌博罪与一般行为的界定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对于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输赢不大,不是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赌场、赌具,本人未从中渔利的,都不能认定赌博罪。其中情节严重的,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二)赌博罪的法定界限1、参与赌博的动机和目的。赌博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获取钱财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并不是为了营利,而仅仅是为了消遣娱乐、打发无聊、联络感情等,不能成立赌博犯罪。但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只要以获取钱财为目的,就可以成立本罪,至于是否实际获得了钱财,不影响本罪的构成。2、涉赌数额及参赌次数。有些亲戚朋友、邻居之间偶尔赌博也有输赢,但输赢不大;有些经常聚赌,但涉赌数额很小,参赌者并不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对此可视情节给予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理,但不宜认定为犯罪。3、行为人系赌头、赌棍、赌场业主还是一般参赌群众。赌头是指聚众赌博的人,即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组织、招引他人参加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赌头可能参与赌博也可能不参与赌博,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赌棍是以赌博为常业的人,即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对这种人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一般参赌群众,可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视情节给予治安处罚,但不能追究刑事责任。4、参赌人员身份及参赌人员之间的关系。如果参赌人员都是亲戚朋友、同事、邻居、乡亲等熟人的,或者是一些老年人的,一般不宜以犯罪进行处理。除非涉赌数额非常大,经常聚赌且严重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赌博毕竟不是一种良好的习惯,有人常说小赌怡情,大赌伤身。可是有多少人奔着小赌的目的,结果赢了越来越想赌,输了就想着要把输掉的钱赢回来,不知不觉,连自己都没有意识到已经成为了大赌,赌博不仅仅是家庭和谐的破坏者,它同样已经触犯了我国的法律,所以,远离赌博,这是道德和法制的双重要求。在对赌博犯罪的共犯进行认定的时候,一是要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二是要对犯罪提供了一定帮助。然后再区分是属于主犯、从犯还是胁从犯,进而确定觉得量刑幅度。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如何界定赌博罪,赌博罪的共犯怎么确定赌博罪的共犯认定:在相关司法解释颁布之前,对于明知而帮助开设赌场、经营赌场、赌博资金之流转、介绍赌场员工、介绍参赌人员等事关赌博的居间行为可否认定为赌博罪的共犯还存在争议。现在相关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在认定赌博罪共犯时必须注意两点:1、必须有共同的赌博犯罪故意。即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他人在实施赌博犯罪。行为人的认识状态是明知,认识内容是他人在实施赌博犯罪。在此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意思的联络和沟通可以是双向的也可以是单向的,即使他人不知情也不影响赌博罪的成立。换言之,赌博罪共犯可以是片面共犯,但不限于片面共犯。2、行为人必须提供了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其中计算机网络帮助,主要指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等条件和服务。所谓直接帮助是指对于赌博犯罪的发生和发展来说,这种帮助有直接的促进作用,并不是可有可无。依此认为,对于那些在赌场组织赌博行为,没有开设赌场,参与抽头分红的受雇人员,由于他们的帮助行为不具有直接促进作用,一般不应以赌博罪共犯处理。如何界定赌博罪(一)赌博罪与一般行为的界定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对于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输赢不大,不是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赌场、赌具,本人未从中渔利的,都不能认定赌博罪。其中情节严重的,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二)赌博罪的法定界限1、参与赌博的动机和目的。赌博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获取钱财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并不是为了营利,而仅仅是为了消遣娱乐、打发无聊、联络感情等,不能成立赌博犯罪。但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只要以获取钱财为目的,就可以成立本罪,至于是否实际获得了钱财,不影响本罪的构成。2、涉赌数额及参赌次数。有些亲戚朋友、邻居之间偶尔赌博也有输赢,但输赢不大;有些经常聚赌,但涉赌数额很小,参赌者并不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对此可视情节给予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理,但不宜认定为犯罪。3、行为人系赌头、赌棍、赌场业主还是一般参赌群众。赌头是指聚众赌博的人,即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组织、招引他人参加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赌头可能参与赌博也可能不参与赌博,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赌棍是以赌博为常业的人,即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对这种人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一般参赌群众,可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视情节给予治安处罚,但不能追究刑事责任。4、参赌人员身份及参赌人员之间的关系。如果参赌人员都是亲戚朋友、同事、邻居、乡亲等熟人的,或者是一些老年人的,一般不宜以犯罪进行处理。除非涉赌数额非常大,经常聚赌且严重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赌博毕竟不是一种良好的习惯,有人常说小赌怡情,大赌伤身。可是有多少人奔着小赌的目的,结果赢了越来越想赌,输了就想着要把输掉的钱赢回来,不知不觉,连自己都没有意识到已经成为了大赌,赌博不仅仅是家庭和谐的破坏者,它同样已经触犯了我国的法律,所以,远离赌博,这是道德和法制的双重要求。在对赌博犯罪的共犯进行认定的时候,一是要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二是要对犯罪提供了一定帮助。然后再区分是属于主犯、从犯还是胁从犯,进而确定觉得量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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