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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同意情况下男生构成犯罪吗

杨* 新疆-和田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6.01.04 13:05:28 311人阅读

女方同意情况下男生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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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女方未满十四周岁,无论其是否同意,男生与之发生性关系都应立即停止,避免构成强奸罪。同时,需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意识,不做违法之事。
(二)若女方已满十四周岁且同意真实自愿,一般不构成强奸罪,但要避免陷入其他违法情形,如不参与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等活动。
(三)在与他人发生关系前,应确认对方是否具备性同意能力以及同意是否真实有效,避免因疏忽导致违法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6-01-04 17:1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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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男生与女方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女方年龄、同意是否真实有效及有无其他违法情形。女方未满十四周岁,即使同意,男生也构成强奸罪;女方已满十四周岁且真实自愿同意,不构成强奸罪,但存在其他违法情形时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构成相应犯罪。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与未满十四周岁女性发生性关系,无论其是否同意,都按强奸罪论处,这是因为未满十四周岁女性身心发育未成熟,不具备性同意能力。若女方已满十四周岁,其真实自愿的性同意具有法律效力,此时男生与之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不过,性行为并非仅受刑法中强奸罪的约束,若存在卖淫嫖娼行为,即便双方同意,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若涉及聚众淫乱等行为,则可能触犯相关罪名构成犯罪。如果对相关法律问题仍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2026-01-04 16:22: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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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生在女方同意情况下是否构成犯罪要依据不同情形判断。若女方未满十四周岁,即便其表面同意,男生与之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因为未满十四周岁女性不具备性同意能力;若女方已满十四周岁且同意是真实自愿、未受胁迫欺骗等,不构成强奸罪。
2.即便双方同意,若存在其他违法情形,如卖淫嫖娼,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但不构成犯罪;若涉及聚众淫乱等,则可能构成相应犯罪。核心判断点是女方是否具备同意能力以及同意是否真实有效。
3.解决措施和建议:一是加强性教育,提高大众对性同意能力和法律界限的认知。二是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准确判断女方同意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依法处理相关案件。

2026-01-04 16:02: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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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生与女生发生性关系,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是否构成犯罪,要分情况判断。如果女方未满十四周岁,就算她表面上同意,男生的行为也构成强奸罪。这是因为未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没有对性表示同意的能力。
2.要是女方已满十四周岁,并且她的同意是真实自愿的,没有受到胁迫、欺骗等情况,那么男生不构成强奸罪。
3.即便双方都同意,也可能存在其他违法情况。比如涉及卖淫嫖娼,这种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但不构成犯罪。要是涉及聚众淫乱等行为,则可能构成相应的犯罪。
4.关键在于判断女方是否有同意的能力,以及她的同意是否真实有效。

2026-01-04 14:06: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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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对于与未满十四周岁女性发生性关系,无论女方是否同意,都构成强奸罪。这是因为法律认为未满十四周岁的女性身心发育尚未成熟,不具备对性行为的有效同意能力,需法律给予特殊保护。
(2)若女方已满十四周岁,且其同意是真实自愿,未受到胁迫、欺骗等情况,男生与之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
(3)即便双方同意,若存在卖淫嫖娼等违法情形,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若涉及聚众淫乱等,可能构成相应犯罪。

提醒:在涉及两性关系时,要明确女方是否具备同意能力以及同意是否真实有效。不同案情法律后果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04 13:17:42 回复

我国现行累犯制度,从罪行条件、时间条件、刑度条件、主观条件等方面来限定累犯的范围,并未对累犯的适格主体作特殊要求,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未成年人可以构成累犯,不但从重处罚,而且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笔者认为,这与立法原意相去甚远,也与刑法所体现出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整体精神相违背。1、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来看,未成年人在受刑罚处罚后再次犯罪,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未成年人初犯固然要大。但其终究不是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发育尚未成熟,辨别是非和控制自我能力有限,性格和心理上的可塑性强。将未成年人像成年人一样,作为累犯的适格主体,从重处罚,并剥夺其被适用缓刑和假释的机会,这不利于未成年人再犯的改造。2、从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立法精神来看,我国刑法中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及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等规定,都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而把未成年人作为累犯的适格主体,让未成年人再犯承受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和假释等一系列累犯严厉的法律后果,显然与立法精神相违背。3、从我国设立累犯制度的初衷和目的来考察,设立累犯制度,主要是针对那些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再犯人,通过规定较为严厉的法律后果予以打击,并预防其再次犯罪和初犯者变成累犯。由于未成年人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具有一定的限制,容易出现反复,因而再次犯罪的未成年犯罪人,未必就属于主观恶性较大和人身危险性较大,未必就一定要适用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得适用缓刑、假释原则。鉴于此,笔者认为,从立法精神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刑法应增设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的规定。以上是对未成年犯罪不构成累犯吗问题的解答

您好,关于男性强奸男性构成犯罪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我们知道,在2015年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对猥亵罪的保护对象进行了扩大修改,对象不再限定为女性和儿童,从此以后,猥亵成年男性也构成了犯罪。但是对罪的保护对象却还是没有修改,成年男性仍被排除在受害者的行列之外。无法被切实有效的保护,让我国广大男性同胞们十分惶恐和郁闷。为什么会感到惶恐和郁闷呢?那是因为在现实世界中,性侵成年男性的案件确实时有发生,并呈现增长态势:随便举个例子,2015年9月19日重庆合川区一男子深夜被另一男子性侵,警方抓到嫌犯后,碍于男性同性性侵目前属于法律空白,加之没有造成明显身体伤害,警方只有将嫌犯教育一番后便草草放人;这还只是男性对男性的“”,女性男性的案件同样大量存在,比如曾在微博上火遍全国的成都九眼桥女子“”过路男子的案件。而从世界范围内的立法进程来看,将男性纳入受害者范围已经被逐渐认可:韩国在2013年将男性列为的保护对象,是在2012年将男性作为罪的受害者,日本也在2017年对刑法进行了修改,将“罪”罪名改为了“强制等犯罪”,将男性纳入到保护范围中来。而德国作为刑法理论的先进国家,1998年便已将男性列为了罪的受害者了。咱们中国的刑法,要不要考虑赶紧跟一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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