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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库存车的标准到底是什么

刘** 四川-德阳 家事纠纷咨询 2026.01.04 02:11:07 417人阅读

判定库存车的标准到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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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者购车前应主动询问车辆出厂日期和存放情况,要求销售者书面确认,避免信息不对称。
(二)在签订购车合同时,将库存车相关问题纳入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如出现库存车隐瞒情况的赔偿方式等。
(三)若发现销售者隐瞒车辆长期库存事实,导致自身权益受损,及时收集证据,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赔偿。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2026-01-04 05:2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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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我国法律未统一明确库存车判定标准,多参考行业惯例,销售者有义务告知车辆关键信息,隐瞒事实致消费者受损可主张赔偿,购车时消费者应书面确认出厂日期并将库存车问题纳入合同。
法律解析:
由于法律未统一明确库存车判定标准,实践中常按行业惯例,以车辆出厂与销售间隔时间判断,常见期限为三个月至六个月,但这无法律强制力。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销售者有义务提供商品真实信息,像车辆出厂日期、存放情况等都应主动告知。若销售者隐瞒长期库存事实,消费者权益受损时可依法主张赔偿。当消费者和销售者就库存车产生纠纷,需结合合同约定、交易习惯和车辆实际状况判断。所以,消费者购车时要书面确认车辆出厂日期,将库存车相关问题写进合同,以此保障自身权益。若您在购车过程中遇到库存车相关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04 04:58: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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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法律未统一明确库存车判定标准,实践中多参考行业惯例,以车辆出厂与销售间隔时间为主要依据,常见参考期限是三个月至六个月,但这只是交易习惯,无法律强制效力。
2.汽车销售者有义务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真实信息,主动告知车辆出厂日期、存放情况等。若隐瞒车辆长期库存事实致消费者权益受损,消费者可依法主张赔偿。
3.消费者与销售者因库存车产生纠纷时,要结合合同约定、交易习惯和车辆实际状况综合判断。
4.解决措施与建议:消费者购车时应明确要求销售者书面确认车辆出厂日期,并将库存车相关问题列入合同条款保障自身权益。

2026-01-04 04:34: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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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法律还没对库存车给出统一明确的判定标准。实际中,认定库存车大多参考行业习惯,主要看车辆出厂日期和销售日期的间隔时间。一般行业参考期限是三个月到六个月,不过这只是交易习惯,没有法律强制力。
2.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汽车销售者要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真实信息,得主动告知车辆出厂日期、存放情况等重要信息。要是销售者隐瞒车辆长时间库存的事实,让消费者权益受损,消费者能按该法要求赔偿。
3.消费者和销售者因库存车问题起纠纷时,要结合双方合同约定、交易习惯和车辆实际情况综合判断。建议消费者购车时让销售者书面确认车辆出厂日期,把库存车相关问题写进合同,保障自身权益。

2026-01-04 04:05: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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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我国法律未统一明确库存车判定标准,实践中多按行业惯例,以车辆出厂与销售间隔时间为主要依据,常见参考期限为三个月至六个月,不过这只是交易习惯,无法律强制力。
(2)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汽车销售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真实信息,像车辆出厂日期、存放情况等都应主动告知。
(3)若销售者隐瞒车辆长期库存事实,使消费者权益受损,消费者可依该法主张赔偿。
(4)当消费者和销售者因库存车问题有纠纷时,要结合双方合同约定、交易习惯和车辆实际状况综合判断。

提醒:消费者购车时应明确要求销售者书面确认车辆出厂日期,并将库存车相关问题写入合同,若遇复杂情况,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04 03:37:26 回复

合同编号:出质人名称(以下简称甲方):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联系方式:质权人名称(以下简称乙方):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保管人名称(以下简称丙方):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回购人名称(以下简称丁方):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甲、乙、丙、丁四方在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将其名下的货物质押给乙方,用以担保甲方能够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归还贷款等事宜,四方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一条本合同项下质押物位于丙方项下仓库的甲方在质押期限内存放的全部货物。第二条质押期限从年月日到年月日。第三条甲方保证,在质押有效期限内,甲方在丙方仓库所存货物的总价值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整(大写伍佰万元整),乙方享有的折扣率为___%。第四条为了充分保证乙方到期能收回贷款/顺利行使质权,甲、丁方保证,在甲方到期不能按照主合同约定归还贷款/利息,丁方将按照乙、丁双方所签订的回购协议,全面收购甲方在丙方仓库所存货物,并且收购的货物总价值不低于5、00万人民币。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应向乙方提交甲方当日在丙方仓库所存货物清单,并在有效期限内及时向乙方更新存货清单。2、在质押有限期限内,甲方可以根据公司经营的需要,可以从丙方仓库中提出货物,但必须事先向乙方提供提货清单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和单据,并在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且取得有乙方盖子/签字的提货清单/共同授权提货书后,才可按照清单提货;甲方在提货后,应向乙方提交有丙方盖章/签字确认的提货清单和在库货物清单;甲方应保证在每次提出货后,其在丙方仓库中所存货的总价值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3、在质押有效期限内,甲方在丙方存入货物的,应该提前通知乙方;存货后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含有丙方盖章/盖章的存货清单和在库货物清单。4、甲方不得利用虚假资料等方式其咋、骗取乙方出具同意提货清单/共同委托提货清单,不得伪造、变造乙方盖章/签字,更不得与丙方共同串通、欺诈损害乙方的利益。5、主合同规定还款期限期满后,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相关事项归还贷款、利息等相关费用,甲方不得无故拖延,否则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行使质权,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义务1、在质押的有限期限内,乙方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不妨碍甲方的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有权随时对甲方在丙方所存货物进行清查,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丙方不得予以拒绝/阻扰/无故拖延。2、乙方发现所存货物总价值低于合同约定的数额时,有权要求甲方在追加存货/提供价值相当的担保;如若甲方积极履行提供担保或者追加存货的,乙方可以保留追究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否则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3、在质押有限期限内,甲方向乙方提交提货申请书/共同委托提货书应提交必要的材料和单据,且应给予乙方必要的时间进行审查和签发。倘若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错误签发提货申请书/共同委托提货书而受到一切损失,均由甲方承担。4、在质押的有效期限内,甲方向丙方仓库存入货物的,应事先通知乙方,并在存货入后向乙方提交有丙方盖章/签字的存货清单和在库货物清单。5、在甲方到期不能归还贷款、利息等相关费用时,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行使质权要求丁方按照回购协议的约定,回购货物。第七条丙方的权利义务1、在质押有效期内,丙方应负责妥善保管质物,并负有监督甲方所提/存货物和及时通知乙方的义务,丙方因此所需保管费等其他支出全部由甲方承担。2、丙方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只有甲方提存货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时,丙方才会允许甲方提存货物;在乙方有正当理由核查甲方存货时,丙方将会予以积极的配合。3、在质押有效期限内,甲方如需提货,丙方应认真核实甲方所提交的材料和单据,在确认甲方确有乙方盖章/签字的提货清单/共同委托提货书后,方可允许甲方提货;甲方如需存货,丙方应认真核查所存货物是否与存货清单一致,并在存货清单和在库货物清单上盖章/签字。4、丙方有权在甲方提/存货的过程中进行监督;在甲方提/存货后,丙方应认真核查甲方的提存货物情况,确认无误后在甲方的提货清单和在库货物清单上盖章/签字;若丙方发现甲方提/存货物出现有损乙方利益的行为,丙方应及时予以阻止,并在第一时间内通知乙方。5、丙方应定期的核查甲方的在库货物情况,并向乙方报告;倘若丙方发现甲方提货后/其他时间内,甲方在丙方仓库的在库货物总价值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时,丙方有义务在第一时间内通知乙方。第八条丁方的权利义务丁方应在甲方到期不能按照主合同约定归还贷款/利息,丁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按照甲、乙、丁三方所签订的回购协议,全面收购甲方在丙方仓库所存货物,并且收购的货物总价值不低于5、00万人民币(详见附件乙丁双方签订的回购协议)。第九条费用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保险、签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第十条其他注意事项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要求丁方提前收购质物。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转移、再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理本合同项下质物将影响乙方利益的,应取得乙方同意并就有关事项达成书面协议,否则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在库货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有权要求丁方提前收购质物;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4、质权因第三方的原因所得的赔偿金,视为出质财产。乙方有权优先抵偿甲方所担保的债权,不足以抵偿的部分,乙方有权另行追索。5、甲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要求丁方提前收购质物;丁方出现以下情况的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保证人或者回购人。(1)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经延期后仍未履行债务;(2)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3)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的。处理质物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债务;不足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还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第十一条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本合同由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和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成立,自质物移交完毕之日起生效。2、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丁中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四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3、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丁中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4、主合同债务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的,质权即自动终止,乙方应返还质物及有关单据。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甲方违反合同第一、四、五、十条的规定,乙方除可提前收回贷款及利息外,还可要求甲方支付主合同项下债务总额分2、0%的违约金,并要求甲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2、甲方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其它类似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给予赔偿。3、丙方违反合同第七、十条的规定,造成乙方受到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丙方支付主合同项下甲方债务总额分2、0%的违约金,并要求丙方承担赔偿乙方所受损失的责任。4、甲、丙双方故意串通、共同隐瞒、欺诈损害乙方利益的,甲丙两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支付主合同项下债务总额分2、0%的违约金,并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5、丁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乙方有权要求丁方向其支付甲乙主合同项下甲方债务总额分2、0%的违约金,并要求丁方承担赔偿乙方所受损失的责任。第十三条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丁双方各执一份。第十六条:其他约定:第十七条付款方式:帐户名称:开户行:帐户号: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订日期:签订地点:以上就是库存质押合同的回答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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