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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因出轨离婚后不敢见儿子如何处理

刘* 安徽-阜阳 子女抚养咨询 2026.01.03 16:14:24 318人阅读

女人因出轨离婚后不敢见儿子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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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因心理因素不敢探望,可寻求专业心理咨询师或心理医生帮助,改善心理状态后再行使探望权。
(二)若对方阻碍探望,可收集对方阻碍的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障自己的探望权。
(三)行使探望权前,可先尝试与对方友好协商探望的方式和时间。若协商不成,及时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起诉确定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2026-01-03 22:51: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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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义务,可先协商探望方式和时间,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因心理因素不敢探望可寻求心理支持,因对方阻碍可起诉;行使应以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原则,无法定禁止情形不得非法剥夺。
法律解析:
《民法典》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需协助。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先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法院判决。若因心理因素不敢探望,寻求专业心理支持改善状态是可行办法;若遭遇对方阻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保障权利。同时,探望权行使要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原则,不存在法定禁止探望情形时,任何一方不能非法剥夺该权利。当事人可先与对方协商行使探望权,协商不成走法律途径;若暂时有心理障碍,待状态改善后仍可主张权利,权利不因心理因素消灭。如果在行使探望权过程中遇到复杂问题或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03 20:59: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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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先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这是法律对探望权的明确规定,保障了不直接抚养方与子女的相处交流权利。
2.若因心理因素不敢探望,可寻求专业心理支持来改善状态;若遭遇对方阻碍探望,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保障自身探望权。这为实际行使探望权过程中遇到的不同问题提供了解决途径。
3.探望权的行使要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原则,不存在法定禁止探望情形时,任何一方不得非法剥夺该权利。这强调了保障子女利益是行使探望权的重要前提。
4.建议当事人若想行使探望权,先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若暂时无法克服心理障碍,可待状态改善后再主张权利,且权利本身不因心理因素消灭。这为当事人如何合理行使探望权提供了具体的操作建议。

2026-01-03 20:11: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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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民法典,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探望孩子的方式和时间,双方可先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判决。
2.如果因为心理问题不敢去探望孩子,可以找专业人士进行心理疏导,改善自身状态。要是对方故意阻碍探望,可向法院起诉,以保障自己的探望权。
3.行使探望权要以孩子身心健康为原则。只要不存在法定禁止探望的情况,比如探望会严重损害孩子利益,任何一方都不能剥夺这个权利。
4.建议大家,若想行使探望权,可先和对方好好协商,协商不成再走法律途径。要是暂时克服不了心理障碍,等状态好了再主张权利,但权利不会因为心理因素而消失。

2026-01-03 18:54: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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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需协助。这是法定权利,保障了亲子之间的交流与联系。
(2)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可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体现了灵活性与司法的权威性。
(3)若因心理因素不敢探望,可寻求专业心理支持来改善。若对方阻碍探望,可通过诉讼保障自身权利。
(4)探望权行使要以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原则,无法定禁止情形,任何一方不得非法剥夺。

提醒:
在行使探望权时,要考虑子女感受,尽量协商解决。若遇问题无法协商,可通过法律途径,但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若因心理问题暂时无法行使,可待状态改善后主张。

2026-01-03 18:06:07 回复

遭遇家暴可以立即向公安机关或社区、委员会举报再向提起人身保护令请求。针对家暴行为没有过错的一方在离婚时还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财产的分割应当照顾无过错方和子女的权益但这种照顾并不是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不能认为离婚时对无过错方多分了一些财产就等于是赔偿了。因为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是基于离婚时无过错方受到的损害无损害则无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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