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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一个月没人联系自己怎么办

王* 安徽-阜阳 取保候审咨询 2026.01.03 11:30:38 340人阅读

取保候审一个月没人联系自己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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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要严格遵守规定义务,如传讯及时到案,住址或联系方式变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执行机关。
(二)执行机关一个月未联系,不意味着案件终结,被取保候审人可主动联系办理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询问案件进展与是否需配合侦查。
(三)即便未收到联系,也要持续遵守取保候审规定,不能擅自离开居住的市或县,不得干扰证人作证、毁灭证据等。
(四)违反义务,执行机关会撤销取保候审并依法逮捕。主动沟通能明确权利义务,避免违规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2026-01-03 17:03: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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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取保候审期间执行机关一个月未联系不代表案件终结,被取保候审人可主动联系公安机关询问进展,且要持续遵守各项规定,否则可能被撤销取保候审并逮捕。
法律解析:
依据刑事诉讼法,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有诸多义务,如传讯及时到案、住址等变动及时报告等。执行机关一个月未联系,案件并非就是处理完成了。被取保候审人主动与办理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沟通,能清晰知晓案件进程以及是否要配合侦查。同时,被取保候审人必须严格遵守规定,像不擅自离开居住的市或县、不干扰证人作证、不毁灭证据等。一旦违反这些义务,执行机关有权撤销取保候审并采取逮捕措施。主动与公安机关沟通可明确自身权利义务,避免因信息不畅而违规。若在取保候审期间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或对自身情况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帮助。

2026-01-03 15:43: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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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的义务,即便执行机关一个月未联系,也不意味着案件处理终结,仍要持续遵守规定,否则可能面临被撤销取保候审及逮捕的后果。主动与办理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沟通,有助于明确自身权利义务,避免因信息不畅导致违规。
2.解决措施和建议:
-主动联系办理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询问案件进展和是否需配合侦查工作。
-持续严格遵守取保候审各项规定,如传讯及时到案、住址或联系方式变动及时报告、不擅自离开居住的市或县、不干扰证人作证、不毁灭证据等。

2026-01-03 14:26: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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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要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义务,比如传讯时要及时到案,住址或联系方式有变动需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执行机关。
2.执行机关一个月没联系,不意味着案件处理结束。被取保候审人可以主动联系办理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了解案件进展以及是否要配合侦查工作。
3.即便没收到执行机关联系,被取保候审人也要一直遵守取保候审规定,不能擅自离开居住的市或县,不能干扰证人作证,也不能毁灭证据。
4.若违反相关义务,执行机关会撤销取保候审,依法采取逮捕措施。
5.主动和执行机关沟通,能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信息不通畅而违规。

2026-01-03 14:23: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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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有多项法定义务,如传讯及时到案、住址等变动及时报告执行机关等,这些义务是必须严格遵守的。
(2)执行机关一个月未联系不意味着案件结束,被取保候审人有必要主动联系公安机关,了解案件进展和是否需配合侦查,这样能使自己更好地掌握情况。
(3)即便未收到执行机关联系,被取保候审人也不能放松警惕,要持续遵守各项规定,不能擅自离市、县,不能干扰证人或毁灭证据等。一旦违反,执行机关有权撤销取保候审并采取逮捕措施。
提醒:被取保候审人应时刻遵守规定,主动与执行机关沟通,避免因疏忽违规而承担不利后果,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如有疑问可进一步咨询。

2026-01-03 12:38:15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一般来说,两者的含义基本相同,所以通常的说法就是“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如果说非要有区别,那么不妨认为,前者的范围大于后者,具体来说,审判监督程序包括了1、再审的启动(上级指令、上级检察院或最高检察院抗诉、当事人申请被接受、院长认为原审有错提请本院审委会决定等方式)2、再审的审理3、再审的判决(有实体意义上判决的如撤销原审裁判直接改判,也有程序意义上的,如撤销原判,发回原审重审等)4、以及原审(在再审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判决后)重新审理等过程后者则只是指再审的再审审理过程。个人理解,不一定正确,供参考。其实有时候二者就是一回事,有时候有前面说的区别,关键是要看具体的语言环境。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是什么关系再审程序,是指人民对已经做出裁判的民事案件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再次进行审理和裁判所适用的审判制度。审判监督程序是依法定程序,对人民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进行查看和监督,以保证案件审判质量而适用的一种审判程序。相同点:都是人民经审理完毕作出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之后而设立的程序,其目的是要求人民对审结的案件再次进行审理,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予以审查,正确的予以维持,错误的给予改正,遗漏的予以补充,以达到公正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实现法治。区别:再审程序是一审、二审程序之后设置的另一程序。而审判监督程序是设在审判程序之中,为引起再审程序而设立的。再审程序因提起的主体不同,参加再审程序的主体不一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必须是依民事诉讼法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民事诉讼主体。申请再审不就是审判监督程序吗申请再审属于审判监督程序内容。但你想知道的可能是提起再审是否就会开庭审理并作出再审判决的问题,按民诉法的规定,先对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认为不符合再审法定条件的,会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只有认为符合再审条件才会决定再审、指令再审或提审,才会正式由审判监督庭开庭审理作出再审判决。再审审查一般由的立案二庭进行。从法律上来说,审判监督的于再审所拥有的权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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