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不具有可继承性,但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相关权益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依法继承。
(2)家庭承包的耕地、草地以户为单位确立承包关系,只要户内仍有其他成员,承包关系会继续维持,不存在继承的情形;若该户所有成员均已离世,土地将由发包方依法收回。
(3)林地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限内可继承,即使是出嫁的女性,作为法定继承人之一,也有权继承上述权益。
(4)出嫁的女性若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其在原户籍所在地的土地相关权益依然受法律保护,可继续享有对应的承包权益。
提醒:
需区分不同土地类型的承包权益继承条件,出嫁女性应确认自身在新居住地是否取得承包地以保障权益,具体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获取针对性分析。
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不能继承,但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益在符合条件时可继承。
(一)家庭承包的耕地、草地,以户为单位承包。只要户内还有其他成员,承包关系继续存在,不涉及继承问题。若该户所有成员均离世,土地由发包方收回。
(二)林地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可继承。女儿出嫁后,若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其在原村的土地权益依然受法律保护,可继续享有或继承相关承包经营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
1.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
2.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3.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个人无法继承,但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合法权益,在符合规定条件时可由继承人依法取得。
家庭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关系以户为单位。只要该户还有其他成员在世,承包权就会保持不变,无需办理继承手续;若该户所有成员均已离世,对应的土地会被原发包方收回重新安排。
林地或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方式获得的四荒地承包经营权,即使女儿已经出嫁,作为法定继承人,在承包期限内依然可以继承这些权益。若女儿出嫁后在新居住地区没有分到承包地,她在原村庄的土地相关权益依然会受到法律保护,能够继续享有。
结论:
土地所有权不可继承,但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益在符合条件时可依法继承,具体情形需区分处理。
法律解析:
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不属于个人合法遗产,因此不能被继承。针对不同类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适用不同规则。家庭承包的耕地与草地,以户为承包单位,只要户内仍有其他成员,承包关系持续存在,不发生继承问题;若该户所有成员均已离世,土地由发包方收回。林地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取得的四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可继承,女儿出嫁后作为法定继承人也有权继承这类权益。此外,女儿出嫁后若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其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权益依然受法律保护,可继续享有相关权利。如果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具体情形或自身权益保护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指导。
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无法被继承,但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相关权益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可以继承,具体规则因土地类型和承包方式不同而有所区别。
1.对于家庭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关系以户为单位建立。只要户内还有其他成员,承包关系会继续存在,不存在继承问题;若该户所有成员均已离世,土地将由发包方收回。
2.对于林地或通过招标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女儿即使出嫁,作为法定继承人之一,在承包期内可以继承相关权益。若女儿出嫁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其在原村的土地权益依然受法律保护,可继续享有相关权益。
3.若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相关事宜,应先明确土地类型和承包方式,确认自身是否符合继承条件。若出现权益纠纷,可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或村委会咨询,依据现行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解析 女儿出嫁后娘家的土地无权继承,但可以继承土地上的作物和房产。 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不是死者的合法遗产。 但在继承死者的合法个人财产时,男女平等,子女拥有同等继承权。 继承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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