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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属于专属管辖

徐** 安徽-淮北 诉讼管辖咨询 2026.01.03 10:20:40 448人阅读

哪些案件属于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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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民事诉讼中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继承遗产纠纷等案件以及特定涉外合同纠纷有专属管辖规定,且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管辖法院。
法律解析:
依据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有明确范围。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这确保了法院能更好地对不动产进行勘查、评估等工作;港口作业纠纷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方便调查港口作业情况。继承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利于查明被继承人情况和遗产状况。同时,在我国履行特定涉外合同发生纠纷的诉讼,由我国法院管辖,维护了国家司法主权。专属管辖具有法定强制性,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改变管辖法院,其他法院也无管辖权。若遇到涉及专属管辖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3 13:3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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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属管辖案件有明确范围,体现了法定强制性,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改变管辖法院,其他法院也无管辖权。专属管辖案件包括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港口作业纠纷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继承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以及在我国履行特定涉外合同纠纷由我国法院管辖。
2.解决措施与建议:
-当事人遇到相关纠纷时,应准确判断案件类型,向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受理案件时,要严格审查是否属于专属管辖范围,避免错误管辖。
-法律宣传部门可加强对专属管辖规定的宣传,提高公众法律认知。

2026-01-03 13:17: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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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案件有以下几类。不动产纠纷案件,要到不动产所在的法院去处理。
2.港口作业产生的纠纷,需由港口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3.继承遗产的纠纷,要在被继承人去世时的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的法院解决。
4.在我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引发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归我国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有法定强制性,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改变管辖法院,其他法院对专属管辖案件没有管辖权。

2026-01-03 12:59: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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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专属管辖是法律规定的特定类型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的制度。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是为了便于法院对不动产进行勘查、评估等工作,保障案件审理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港口作业纠纷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因为港口作业具有专业性和特殊性,当地法院更熟悉相关业务和规则,能更好地处理此类纠纷。
(3)继承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方便法院查明被继承人的相关情况和遗产状况。
(4)在我国履行特定涉外合同发生纠纷的诉讼,由我国法院管辖,体现了国家司法主权。并且专属管辖具有法定强制性,排除了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的权利。

提醒:在遇到涉及专属管辖的案件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避免因管辖问题导致诉讼程序受阻。不同案件情况复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03 11:43: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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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遇到不动产纠纷,要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要随意选择其他地方的法院。
(二)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时,应向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避免管辖错误。
(三)涉及继承遗产纠纷,可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四)在我国履行相关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及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要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要记住,专属管辖不能通过协议改变管辖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026-01-03 11:40:07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专属管辖能否指定管辖专属管辖是需要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的,不能指定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管辖,其它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在我国,专属管辖只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的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第二,的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第三,的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这里的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降低或丧失其价值的财产,如土地以及土地上的房屋、森林、草原、河流等。专属管辖的司法限制效力限制效力。专属管辖的效力还表现在对牵连管辖的限制上。牵连管辖又称合并管辖,是指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因另一案件与该案件存在牵连关系,而对另一案件一并管辖和审理。牵连管辖的实质是对某案件有管辖权的基于牵连关系取得了原本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的管辖权。牵连管辖适用的主要情形是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和被告提出反诉。牵连管辖虽然在事实上扩大了受诉的管辖范围,但是这一扩大又受到专属管辖的限制,如果另一案件是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那么受诉便不能基于牵连管辖而取得该案件的管辖权。例如,在被告提出反诉的时候,由于反诉的诉讼标的虽然与本诉有牵连,但它仍然属于的诉,而作为的诉,反诉亦有其管辖。反诉未必属于受理本诉的管辖,但如果把受理本诉的对反诉有管辖权作为提起反诉的条件,那么势必大大缩小反诉的范围,不利于利用同一诉讼程序解决相关纠纷这一目标的实现,因此,运用牵连管辖的理论,承认受理本诉的有权受理原本无管辖权的反诉,以达到反诉与本诉合并辩论与裁判的目的,但如果反诉是属于另一专属管辖的案件,那么受理本诉的就不能基于牵连管辖而取得对反诉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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