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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配起诉小三不当得利怎么办

王** 浙江-衢州 离婚咨询 2026.01.03 07:44:25 392人阅读

原配起诉小三不当得利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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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原配起诉小三不当得利,小三应积极应诉,准备证据,若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则需返还,若能证明合法取得则无需返还,也可协商调解。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处分需双方一致同意。当原配起诉小三不当得利时,若配偶单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此赠与行为侵犯了原配财产权,属无效行为,小三需返还财产。但如果小三能够举证证明所获财产是基于合法交易,或者是配偶个人财产的赠与,那么就无需返还。小三在应诉时,要提交答辩状,对财产性质、取得依据等进行抗辩,并提供转账记录、交易合同等相关证据。若存在不当得利情形,与原告协商返还方案,达成调解能减少诉累。若您遇到此类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

2026-01-03 11:57: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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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配起诉小三不当得利,小三应积极应对。若配偶单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此赠与行为侵犯原配财产权而无效,小三需返还;若能证明财产是基于合法交易或配偶个人财产赠与,则无需返还。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应诉时提交答辩状,就财产性质、取得依据等抗辩,提供转账记录、交易合同等证据。
-若存在不当得利,与原告协商返还方案,争取达成调解减少诉累。
-明确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处分需双方一致同意。

2026-01-03 10:37: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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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配起诉小三不当得利时,小三要积极应诉并准备证据。
第一,要先搞清楚原告要求返还的财产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是配偶私自把夫妻共同财产送给小三,这种赠送行为侵犯了原配的财产权,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小三就得把相应财产还回去。
第二,如果小三能拿出证据,证明得到的财产是通过合法交易得到的,或者是配偶用个人财产赠送的,那就不用返还。
第三,应诉的时候要提交答辩状,针对财产的性质、获取依据等进行反驳,同时提供转账记录、交易合同等证据。
第四,要是真的存在不当得利的情况,小三可以和原告商量返还方案,争取调解解决,这样能减少打官司的麻烦。
最后要注意,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大额财产的处分如果不是为了日常生活需要,必须夫妻双方都同意才行,一方单独赠送是没有法律效果的。

2026-01-03 10:01: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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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原配起诉小三不当得利,小三积极应诉准备证据十分关键。要先确定原告主张返还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配偶单方将共同财产赠与小三,此赠与侵犯原配财产权,赠与行为无效,小三需返还财产。
(2)若小三能证明所获财产源于合法交易或配偶个人财产赠与,则无需返还。
(3)应诉时,小三应提交答辩状,就财产性质、取得依据等进行抗辩,并提供转账记录、交易合同等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4)若确实构成不当得利,可与原告协商返还方案,达成调解以减少诉累。

提醒: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大额非日常处分需双方一致同意,单方赠与无效。小三应诉要准备充分证据,不同情况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6-01-03 09:5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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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财产性质:仔细审查原告主张返还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判断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的关键。
(二)准备证据:若能证明所获财产是基于合法交易,如提供交易合同;或者是配偶个人财产的赠与,如相关的证明文件,可不用返还财产。
(三)提交答辩状:在答辩状中就财产性质、取得依据等进行抗辩,同时附上转账记录等证据。
(四)协商调解:若存在不当得利情形,与原告协商返还方案,争取达成调解减少诉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因此,配偶单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该赠与行为无效。

2026-01-03 09:32:36 回复

融安县法院审理后查明,蒋志诚瞒着妻子倪珍珍,前后共交给邱萌32.4万元。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蒋志诚交给邱萌的32.4元,属于倪珍珍、蒋志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蒋志诚、倪珍珍对这笔钱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使用时必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蒋志诚将32.4万元交给邱萌时,并未征得倪珍珍的同意,蒋志诚侵犯了倪珍珍的合法权利。因倪珍珍事后不予认可,故蒋志诚处分属于倪珍珍的一半财产,即16.2万元没有合法根据。  法院指出,按照《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邱萌从蒋志诚处取得的32.4万元中,有16.2万元缺乏合法依据,且与倪珍珍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法院由此认定邱萌取得的16.2万元属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至于邱萌应否返还利息,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原配告小三不当得利应当予以收缴。”因此,邱萌向倪珍珍返还16.2万元不当利益的同时,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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