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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原配,我是否可以起诉小三不当得利呢?

赵* 吉林-吉林市 个人债务咨询 2018.04.19 06:32:20 3940人阅读

我是原配,老公背着我把我们的共同财产转给了小三,我现在想要回来,请问我是否可以起诉小三不当得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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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是不能单独出现的,有债权就一定会有债务。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18-04-19 06:39: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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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很高兴给你解答是否可以起诉小三不当得利这个问题,要看原配起诉的案由以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事实与理由而确定了;
诉讼不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更具有程序性,也需要实务经验的。当遇到具体法律事务时,建议当面咨询律师,尽量委托专业律师处理为宜

2018-04-19 06:34: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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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受到了丈夫的赠与,但是这个赠与却损害了妻子的利益,并且小三得到赠与并没有任何合法的依据,所以小三得到的财产属于不当得利,应该返还的。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2020-11-06 16:33:20 回复

融安县法院审理后查明,蒋志诚瞒着妻子倪珍珍,前后共交给邱萌32.4万元。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蒋志诚交给邱萌的32.4元,属于倪珍珍、蒋志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蒋志诚、倪珍珍对这笔钱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使用时必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蒋志诚将32.4万元交给邱萌时,并未征得倪珍珍的同意,蒋志诚侵犯了倪珍珍的合法权利。因倪珍珍事后不予认可,故蒋志诚处分属于倪珍珍的一半财产,即16.2万元没有合法根据。  法院指出,按照《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邱萌从蒋志诚处取得的32.4万元中,有16.2万元缺乏合法依据,且与倪珍珍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法院由此认定邱萌取得的16.2万元属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至于邱萌应否返还利息,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原配告小三不当得利应当予以收缴。”因此,邱萌向倪珍珍返还16.2万元不当利益的同时,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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