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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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已办理离婚登记,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原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查阅并复印存档的离婚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会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该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证明效力。
(二)若未办理离婚登记,仅离婚协议书原本丢失,双方可重新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处理等离婚相关事宜。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
若已经完成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会在办理该手续的婚姻登记机关留存档案。老板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原登记机关申请查阅并复制存档的协议书,机关会加盖公章确认,复制件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若尚未办理离婚登记,只是原本的离婚协议书丢失,双方可以重新协商并签订一份协议书,明确约定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各项事宜。
结论:离婚协议书丢失可根据是否办理离婚登记分两种方式处理,已登记的可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查档复印,未登记的可重新签订。
法律解析: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相关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会对离婚协议书进行存档。若已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原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查阅存档的离婚协议书,并复印该文件。婚姻登记机关会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此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证明效力。若尚未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可重新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相关事宜。若在处理过程中遇到婚姻登记机关不予配合查阅档案,或重新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对条款内容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离婚协议书丢失后无需过度担忧,可根据是否已办理离婚登记采取针对性解决措施。
1.若已完成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会留存离婚协议书的档案。当事人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原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查阅并复印存档的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核实身份后,会为当事人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该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证明效力,可正常用于办理各类需要提供离婚协议的事务。
2.若尚未办理离婚登记,只是离婚协议书原本丢失,双方可重新协商签订一份内容完整的离婚协议书。重新签订时需明确约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处理等核心事项,确保各项约定清晰无歧义,签订完成后即可继续推进离婚登记流程。
法律分析:
(1)若已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在婚姻登记机关有存档。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原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查阅并复印存档的离婚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会提供相应服务并加盖公章,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证明效力。
(2)若还未办理离婚登记,只是离婚协议书原本丢失,双方可重新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各项事宜。
提醒:
已办理离婚登记的,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查询时需提前确认是否需要补充其他材料;不同情形的处理流程存在差异,建议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咨询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确认具体操作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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