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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案件管辖法院有何规定

林* 广西-贵港 遗产继承咨询 2026.01.02 13:24:00 380人阅读

继承案件管辖法院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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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承案件需向特定法院起诉,遵循专属管辖规则。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只能选择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不能选择其他法院。

(二)确定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的标准。若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以经常居住地为准;若一致,则以户籍所在地为准。

(三)确定主要遗产所在地的方法。若遗产中有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通常就是主要遗产所在地;若遗产多为动产,需综合考虑动产的价值大小、数量多少等因素,确定价值最高或数量最多的动产所在地为主要遗产所在地。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内容为: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026-01-02 21:3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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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遗产纠纷的管辖有专门规定,只能向被继承人去世时的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被继承人去世时的住所地,指当时的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的地方;若两者不一致,以长期居住的地方为准。

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判断:遗产为不动产时,不动产所在地即为主要遗产地;为动产时,需结合价值、数量确定主要遗产所在地。

此规定便于法院查清被继承人情况、遗产范围及继承人关系,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保障案件公平高效审理。

2026-01-02 19:43: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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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继承案件遵循专属管辖规定,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解析:
继承遗产纠纷诉讼的管辖属于专属管辖范畴。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指其死亡时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若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以经常居住地为准。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判断需区分遗产类型,若遗产为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通常为主要遗产地;若为动产,则综合考虑动产的价值数量等因素确定。该规定的目的是便于法院查明被继承人情况遗产范围及各继承人关系,同时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保障继承案件公正高效审理。若对继承案件的管辖法院判断存在疑问,或有其他继承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解答。

2026-01-02 18:22: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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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案件的管辖遵循专属管辖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处理继承纠纷管辖问题的核心准则。

1.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的确定需结合实际居住情况。若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直接以此地为准;若两者不一致,则以经常居住地作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需满足连续居住且作为日常生活中心的条件。

2.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判断需依据遗产类型区分。若遗产包含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通常为主要遗产所在地;若遗产以动产为主,则需综合动产的价值高低、数量多少等因素确定,价值较高或数量较多的动产所在地优先认定为主要遗产所在地。

3.专属管辖规定的实施具有多重积极作用。既方便法院查明被继承人的相关情况、遗产范围及继承人关系,也能降低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成本,保障继承案件审理的公正与高效。

2026-01-02 16:25: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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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继承遗产纠纷诉讼适用专属管辖规则,只能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他法院不具有管辖权。

(2)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的确定需区分情形,若死亡时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以该地点为住所地;若两者不一致,则以经常居住地作为住所地。

(3)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判断因遗产类型而异,若遗产包含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通常认定为主要遗产所在地;若遗产为动产,需结合动产的价值大小、数量多少等因素综合确定主要遗产所在地。

(4)专属管辖的设置便于法院查明被继承人情况、遗产范围及各继承人关系,也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保障继承案件公正高效审理。

提醒:
处理继承遗产纠纷时,需先确认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及主要遗产所在地,再向对应法院起诉,避免因管辖错误影响案件处理进度。

2026-01-02 14:28:50 回复

有效。(一)、因资产公司为特殊的受让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有协议管辖约定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继续有效。”之规定,“约定管辖”继续有效,该条款继续适用(二)、若资产公司将债权再次转让给第三人,则该条款是否仍将继续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一条“国有商业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贷款,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贷款后,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可以适用本院发布的上述规定。”之规定,“约定管辖”亦继续有效,该条款继续适用在上述两情形下,因有法律明确规定,问题较易解决。(三)、但若原合同为普通民事合同,在债权转让之情形下,原“约定管辖”条款是否继续有效呢依法理,民事权利之受让,受让之标的应为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之统一体,程序权利为实体权利存续之保障,实体权利为程序权利存在之基础,两者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受让人同意受让债权,即应认定其同意接受属债权组成部分之原“约定管辖”条款,而“约定管辖”条款对债务人而言,原本即是其应履行之条约义务,故该条款的适用不会造成双方权利义务之失衡,应继续履行且由《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可知,债务人依据原合同之条款对让与人享有的抗辩权继续有效,则原合同条款继续有效,继续适用理应为题中之义。综上,债权转让之情形下,原“约定管辖”条款可继续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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