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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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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配起诉小三还钱是能全部退回吗

刘* 山东-济宁 财产分割咨询 2026.01.02 17:01:41 309人阅读

原配起诉小三还钱是能全部退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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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原配起诉小三要求返还财产,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主张全额返还,具体需结合财产性质、小三主观状态等因素判断。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一方私自将大额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侵犯了配偶的共同共有权,此赠与行为无效。小三取得财产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财产。若赠与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原配能证明系配偶擅自赠与,且小三知情仍接受,法院一般支持全额返还。但如果财产已被消耗或转化且无法追回,可能折价返还。若为个人财产赠与,原配无权主张返还。在实际案例中,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认定是否能全部退回。若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准确有效的法律帮助。

2026-01-02 21:15: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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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配起诉小三要求返还财产,能否全部退回要依据具体情形判断,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主张全额返还。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一方私自将大额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侵犯了配偶的共同共有权,赠与行为无效,小三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财产。
2.若赠与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原配能证明是配偶擅自赠与,且小三明知或应知是夫妻共同财产仍接受,法院一般支持全额返还。若赠与财产被小三消耗或转化无法追回,可能需折价返还。若为个人财产赠与,原配无权主张返还。
3.解决措施与建议:原配要及时收集证据证明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且为配偶擅自赠与,以及小三明知财产性质仍接受的相关证据。在起诉前可先了解财产的现状,是否存在消耗或转化等情况。遇到财产无法追回的情况,提前做好折价返还的准备。

2026-01-02 19:24: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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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配起诉小三返还财产,能否全额退回要依据具体情况判断,符合法定条件时可要求全额返还。

按照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如果一方没经过另一方同意,就把大额的共同财产送给别人,这就侵犯了配偶对共同财产的共有权,这种赠与行为是无效的。小三得到这些财产没有合法的理由,属于不当得利,应该返还。

要是赠与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原配能证明是配偶私自送的,而且小三知道或应该知道这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接受,法院一般会支持全额返还。

要是赠与的财产被小三花完了,或者变成其他形式没办法追回,可能就得折价返还。

如果赠与的是个人财产,原配就不能要求返还。实际处理时,要综合考虑财产性质、赠与金额、小三的主观状态等因素,符合条件就能让财产全部退回。

2026-01-02 19:10: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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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一方擅自将大额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侵犯配偶共同共有权,赠与行为无效。小三取得财产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
(2)若赠与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原配能证明是配偶擅自赠与,且小三明知或应知是夫妻共同财产仍接受,法院一般支持全额返还。
(3)若赠与财产已被消耗或转化且无法追回,可能需折价返还。
(4)若赠与的是个人财产,原配无权主张返还。实践中要综合财产性质、金额、小三主观状态等因素认定能否全部退回。

提醒:原配在主张返还财产时,要注意收集好财产赠与相关证据。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02 18:52: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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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配若要起诉小三返还财产,首先要明确财产性质,区分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只有夫妻共同财产原配才有权主张。
(二)收集证据证明款项或财物是配偶擅自赠与小三,以及小三明知该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仍接受。证据可以是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
(三)若赠与财产已被消耗或转化无法追回,要做好折价返还的准备,可提供财产价值的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在原配起诉小三返还财产案件中,小三接受擅自赠与的财产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原配有权追回。

2026-01-02 18:26:03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股权全部转让后转让款怎么分配问题解答如下,一、已确定分配方案的公司利润是原股东的债权标的而非公司净资产公司的税后利润是公司在一定时期经营的财务成果,根据《公司法》第35条、167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另外,根据《公司法》第38条规定,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的利润在未分配之前,属于公司净资产,与股东个人没有直接的财产权属联系;而如果利润分配给付给股东后,自然就属于股东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又相分离,这两点都是毫无争议的。现在需要探究的问题是,当股东会利润方案确定后,但尚未分配的利润属于什么性质的财产。笔者认为,代表着公司权力机构的股东会如果批准利润分配方案或是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就意味着公司对股东作出了一个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了分配利润的许诺,由于这个许诺,公司与股东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虽然利润尚未给付转化为股东的个人财产,但已固定成为公司对股东的债务标的,如果该股东此时转让股权,也只是改变他的股东身份,而不会改变他的债权人身份。二、原股东享有的是股利给付请求权而非股利分配请求权《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股东享有自益权和公益168权,自益权具体体现为资产受益权(包括股息和红利的受益权)、股份转让权和剩余财产的分配权等。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具有按其实缴出资比例向公司要求分配公司利润的权利,属于股东自益权的一种。该权利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和地位而固有的一项权利,是与股东身份不可分的。股东一旦丧失股东身份,就会丧失股利分配请求权。因此股东在股权转让后就不再享有股利分配请求权,不论是转让前的还是转让后的。实践中,出现某些公司多年没有分配利润,而当股东将股权转让后不久,公司又进行了利润分配的情形,这时原股东往往心有不甘,诉至,要求分配股权转让前的利润,此种诉求一般得不到支持。这是因为,股东能否最终分配到利润要看公司是否盈利以及股东会是否作出分配决议。在股东会通过决议进行利润分配前,股东享有的股利分配请求权仅仅是一种期待权,无法具体实现。只有当股东会通过了利润分配方案,股东的分配请求权才能转化为股利给付请求权,该股利给付请求权的性质为股东对公司享有的债权。该债权可以与股权分离而存在,不当然随同股权而转移。因此,如果股权转让前股东会已经决定分配的利润.原股东虽然因转让股权而丧失股东资格,但仍可以要求公司给付利润。三、已确定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股权在转让对价时已有所体现实践中,股权在转让时通常会进行资产评估,交易双方会参考评估结果确定转让价格。如果该公司有税后利润,即使未分配(也未有分配方案),它都是对股东投资的回报,因为公司资本的增加也就是股东权益的增加,它增强了公司的经营实力,也为未来的经营奠定了基础,同等情况下,股权转让的价格势必要高于已经确定分配方案的股权。因为公司的分配方案一旦确定,相当于公司要拿出公司净资产的一部分给股东,意味着公司资产的减少,股权当前对应的价值也会相应减少。因此在交易双方均知晓公司存在已确定分配方案的利润时,股权的交易价格会将其纳入一个考虑因素而有所体现,对于交易双方都是公平公开的。四、现股东的法律保护路径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现股东(受让方)主张在交易过程中受到原股东(出让方)的欺诈,原股东故意隐瞒公司存在已确定分配方案未给付利润的情形,导致现股东对股权价值产生错误评估,而形成不公平的交易价格,从而向公司请求给付该利润,该如何处理?笔者认为,这里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公司与原股东是给付的债权债务关系,公司既然已作出股东会决议,对利润进行了分配,原股东就是该利润确定的债权人,可随时向公司主张给付该利润,其他人无法定和约定事由,无法取而代之。而原股东与现股东之间是转让合同关系,如果原股东在进行股权交易时故意隐瞒利润分配决议这个影响股权价格的重要事实,其可构成合同中的欺诈行为,现股东可以向请求撤销该合同,要求返还转让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来获得法律保护,但其并不能向公司直接主张给付该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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