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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既遂的标准该怎么去确定

王** 宁夏-固原 暴力犯罪辩护咨询 2026.01.02 11:37:04 312人阅读

抢劫罪既遂的标准该怎么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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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抢劫罪侵犯复杂客体,既涉及财产权利也涉及人身权利,其既遂认定需结合这两种客体的实际侵害结果判断。

(2)认定抢劫罪既遂的具体情形包括两种,一是行为人实际取得财物,二是对被害人造成轻伤以上的人身伤害后果,满足其中任意一种情形即可认定为既遂。

(3)若行为人未劫取到财物,同时也未对被害人造成轻伤以上的人身伤害,则应认定为抢劫罪未遂,司法实践中会综合行为实施过程、客观结果等因素进行准确判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提醒:
抢劫罪既遂的认定需兼顾财产与人身侵害结果,不能仅以是否取得财物为标准,遇到相关案件应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明确法律定性。

2026-01-02 16:18: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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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抢劫罪既遂的认定需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因其侵犯财产权利与人身权利双重客体。

(二)认定抢劫罪既遂有两种情形,一是实际劫取到财物,二是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人身伤害后果,满足其中任意一种情形即可认定为既遂。

(三)若既未劫取到财物,也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则属于抢劫罪未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

2026-01-02 15:34: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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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侵犯双重权利,既涉及财产安全也关乎人身权益,这是判断其既遂与否的核心依据。

认定抢劫罪既遂有两种情况:一是实际获取财物;二是导致他人轻伤及以上伤害。只要满足其中一种,就可认定为既遂。

若既未拿到财物,也未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伤害,则属于抢劫罪未遂。

司法实践中会综合分析犯罪行为的各方面细节,准确区分既遂与未遂,确保处罚与行为的危害程度相匹配。

2026-01-02 14:23: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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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抢劫罪既遂的认定标准为实际取得财物或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满足其一即可。
法律解析:
抢劫罪侵犯财产权利与人身权利双重客体。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认定抢劫罪既遂有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实际取得财物,二是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后果,只要符合其中一种情形,就构成抢劫罪既遂。若既未抢到财物,也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则属于抢劫罪未遂。司法实践中会综合考量犯罪行为各方面因素,准确判断既遂或未遂,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如果对抢劫罪的既遂未遂认定存在疑问,或者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解答和帮助。

2026-01-02 13:43: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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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既遂的认定需结合司法解释与司法实践,因其侵犯财产权利与人身权利双重客体,只要满足实际取得财物或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其中一项,即可认定为既遂;若两者均未达成,则属于未遂。

抢劫罪既遂的认定包含两种具体情形。由于抢劫罪侵犯复杂客体,既涉及财产权利也涉及人身权利,因此既遂判定不单纯以是否获取财物为唯一标准。只要行为人实际取得财物,无论数额大小,均构成抢劫罪既遂;或者虽未成功劫取财物,但对被害人造成轻伤及以上的人身伤害后果,同样可认定为抢劫罪既遂。

抢劫罪未遂的认定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若行为人实施抢劫行为后,既未实际取得财物,也未对被害人造成轻伤以上的人身伤害,则属于抢劫罪未遂。司法实践中,会综合评估犯罪行为的实施细节、手段强度、对被害人的影响等因素,精准区分既遂与未遂状态,确保处罚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

2026-01-02 12:58:17 回复

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应当以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具备,即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已经造成为标准。依照本条的规定,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有基本的和加重的两种形态。因而,其既遂未遂标准应分别考察,当犯罪事实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时。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取得财物为准;当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本条所定加重情节之一时,已具备加重形态的全部要件,无论行为人是否抢到财物,应是犯罪既遂。由于绑架罪是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当中,绑架的实质是使被害人处于行为人或者第三人的实力支配之下,因此该罪所要保护的法益是被绑架者的行动自由以及身体安全。相应地,认定该罪构成犯罪既遂的标准在于行为人或者第三人是否真正控制、支配了被害人的人身,是否威胁了被害人的身体安全。故而,只要行为人或者第三人控制和支配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就意味着使被绑架者的身体安全处于一种危险状态。那么,不管行为人在客观上是否向被害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提出勒索财物或者其他不法要求,也不管行为人最终是否获得财物或者满足了不法要求,均成立绑架罪既遂。虽然实施了暴力、胁迫、麻醉等行为,但未构成对人质人身实际控制的,是未遂,这当然包括实施勒索财物或强取其他利益而未能实现的情况。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在刑法理论上讲,犯罪行为实施完成为既遂,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为未遂。在处理盗窃案件时除了极少数犯罪情节严重,以针对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未遂案件应当定罪处罚外,绝大多数盗窃案件都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才定罪。因此,犯罪分子指向的犯罪地点不同,具体犯罪对象不同,就涉及到罪与非罪问题。所以,正确掌握盗窃既遂与未遂非常重要。笔者认为,要按照刑法关于既遂与未遂的科学定义和盗窃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科学的分析鉴定。首先,必须看盗窃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否完备。所谓完备,就是要重点掌握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和目的与客观方面是否采取秘密手段将财物实际控制。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有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否则尽管客观上有秘密的行为也不可能是盗窃。同时要认真分析客观方面是否盗取了财物和将财物窃取后控制的程度,也就是获取财物的实际结果。其次,还要重点研究和分析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对财物的控制范围和空间。因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的财物控制范围和空间在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条件下,范围和空间是不同的。要准确界定财物控制范围后才能准确认定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所控制的财物是否失控。再次,要从盗窃犯罪行为人行为状态和结果状态与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财物失控状态进行分析,看盗窃犯罪分子是否实际控制财物和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是否完全失控。因此,笔者认为,鉴别盗窃犯罪分子的既遂与未遂,要从整个盗窃行为的主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全面分析,以坚持“实际控制完全失控”为妥。这种观点更合乎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即已着手犯罪后其行为是否得逞为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如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在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盗窃既遂:一、入户盗窃,将财物盗出户外的二、进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盗窃,将财物盗出单位的围墙,门卫室或大门的三、在大型企业盗窃,将财物盗出该企业内核算的分厂,科研所等围墙或区域的四、在本单位或餐厅,洗浴等公共场所,盗窃单位或他人财物,将盗窃的财物藏匿于自己的皮包,衣服内以及保管或使用的保管箱,更衣箱内的五、多个单位共同办公的写字楼内的工作人员,在该写字楼内盗窃其他单位财物,将财物盗离单位办公室或楼层的六、入自选商场盗窃,将盗得的财物已通过收银台或未购物通道出口得七、在商店柜台内盗窃,将盗得的财物带离该柜台售货员实际控制的范围或藏匿的八、扒窃财物,将扒的财物已脱离失主身体或者提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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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01 154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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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15 2072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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