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认定强迫交易罪金额时,需仔细审查交易过程,明确区分被害人自愿交易和被强迫交易的部分,将自愿交易部分对应的金额扣除。
(二)对于行为人支付的符合市场合理价格且与强迫行为无直接关联的对价部分,结合具体案情,若能清晰界定,可予以扣除。
(三)严格把握强迫与自愿的界限,通过多方面证据判断,如交易时被害人的态度、交易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异等,确保只将强迫行为导致的交易金额计入犯罪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这里明确了强迫交易罪的构成,也强调了对强迫行为导致交易的认定。
结论:
强迫交易罪的金额认定要扣除被害人自愿参与交易部分对应的金额以及与强迫行为无直接关联且按合理价格支付的对价部分。
法律解析:
强迫交易罪主要针对违背被害人意愿的交易行为。在认定犯罪金额时,需聚焦于强迫行为产生的交易数额。被害人基于真实意愿主动参与的交易部分,并非强迫交易范畴,所以要从犯罪金额中扣除。另外,交易里行为人按市场合理价格支付且未超出合理范围、与强迫行为无直接关联的对价部分,结合具体案情也可扣除。不过,必须严格区分强迫和自愿的界限,只把强迫行为导致的交易金额计入犯罪数额,从而准确认定犯罪情节是否严重。若遇到涉及强迫交易罪金额认定的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1.强迫交易罪金额认定应扣除被害人自愿交易部分及合理对价且与强迫行为无直接关联部分对应的金额。强迫交易罪所针对的是违背被害人意愿的交易行为,犯罪金额的计算需聚焦于强迫行为产生的交易数额。
2.对于被害人基于真实意愿主动参与的交易部分,由于其不属于强迫交易范畴,不应计入犯罪金额。同时,若交易中有行为人按市场合理价格支付且未超出合理范围、与强迫行为无直接关联的对价部分,可结合具体案情扣除。
3.为准确认定犯罪情节是否严重,要严格区分强迫与自愿的界限,确保只有强迫行为导致的交易金额计入犯罪数额。
解决措施和建议:
1.司法人员需仔细审查交易细节,收集证据以明确被害人交易意愿及行为的强迫性。
2.建立案例数据库,为类似案件的金额认定提供参考。
3.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提升其区分强迫与自愿交易的能力。
1.认定强迫交易罪的金额时,要扣除被害人自愿交易部分对应的金额。强迫交易罪主要针对违背被害人意愿的交易,犯罪金额应是强迫行为带来的交易数额。
2.被害人出于真实意愿主动参与的交易,不属于强迫交易范围,计算犯罪金额时要把这部分扣除。
3.交易中行为人按市场合理价格支付且未超出合理范围、与强迫行为无直接关联的对价部分,可结合具体案情扣除。不过,要严格区分强迫和自愿的界限,只把强迫行为导致的交易金额算入犯罪数额,以此准确判断犯罪情节是否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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