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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地域管辖包括什么

刘** 甘肃-临夏 诉讼管辖咨询 2026.01.02 09:03:09 384人阅读

侵权行为地域管辖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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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侵权行为引发的民事诉讼,管辖法院包括侵权行为地法院与被告住所地法院,当事人可选择其中任一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2)侵权行为地涵盖侵权行为实施地与侵权结果发生地,这两个地点的法院均有权受理相关侵权诉讼。

(3)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管辖存在特殊规则,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为侵权行为实施地,被侵权人住所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当事人可向这两类地点的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4)因产品或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当事人可在这些法院中选择起诉以维护自身权益。

提醒:
遇到侵权纠纷时,需先明确侵权类型,依据对应的管辖规则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避免因管辖选择不当导致起诉被驳回,延误维权时机。

2026-01-02 12:5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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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遇到侵权纠纷时,可选择向侵权行为地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这两类法院均有管辖权。

(二)若为信息网络侵权纠纷,可选择实施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设备所在地法院,或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因为信息网络侵权的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三)若因产品或服务质量不合格导致损害,可选择产品制造地、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中的任一法院起诉,方便就近维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1.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2.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3.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2026-01-02 12:43: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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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案件中,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侵权行为相关地域的法院和被告住所地的法院。

侵权行为相关地域涵盖两部分,一是侵权行为实际实施的地点,二是侵权结果发生的地点;涉及网络侵权时,前者指实施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设备所在地,后者指被侵权人的住所地。

若因产品或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除上述地点外,产品制造地、销售地、服务提供地的法院也有管辖权。

发生侵权纠纷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能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026-01-02 11:52: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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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侵权纠纷可向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信息网络侵权及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侵权的管辖法院有特殊规定。
法律解析:
侵权行为地域管辖遵循侵权行为地与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则。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针对信息网络侵权,其行为实施地为实施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为被侵权人住所地。对于产品或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法院均具有管辖权。若在实际中遇到侵权纠纷,不确定具体管辖法院,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选择正确的法院起诉,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2 11:27: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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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侵权纠纷时,确定管辖法院需优先考虑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这两类法院均有权受理相关诉讼,当事人可据此选择合适的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1.明确侵权行为地的具体范围。侵权行为地包含侵权行为实施地与侵权结果发生地。对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指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结果发生地则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若因产品或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而提起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以及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均具备管辖权。

2.结合案件类型选择管辖法院。当事人应根据侵权纠纷的具体类型,选择对自身最便利的管辖法院。例如信息网络侵权纠纷,可优先选择被侵权人住所地法院,便于就近收集证据和参与诉讼流程。涉及产品或服务质量问题的纠纷,可选择产品制造地、销售地或服务提供地法院,更利于查明事实和主张权益。

3.确认管辖法院的合法性。在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前,需仔细确认所选法院是否属于有管辖权的范围,避免因管辖错误导致诉讼被驳回。可通过查阅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或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明确具体案件对应的管辖法院,确保诉讼程序能够顺利推进。

2026-01-02 10:51:02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地域管辖有哪些分类在理论上把它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共同管辖。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法律针对特别案件所列举规定的特别地域管辖。该管辖优先适用于所针对的行政案件。特别管辖总是相对于一般管辖而言的。一般地域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的区别在于:1、在内容方面,一般地域管辖所针对的行政案件都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性质案件,即没有人身强制措施、不动产等原因。它属于这些特别列举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或称一般内容的行政案件。2、在法律适用方面,一般地域管辖要让位于特殊地域管辖。就是说,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就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例如,一个案件,既是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同时又经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在管辖上应适用因不动产而的特殊管辖,而不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定。一、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管辖。这对所有因限制人身自由而的案件都适用,而不管是否兼具一般管辖所规定的性质或内容。《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原告所在地为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行政诉讼法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管辖,即共同管辖。这一特殊管辖规定,表现出的立法意图就是对人身自由权保护的高度重视,为了便于公民参加诉讼,保护其人身自由权,法律设定了更为充分、方便的管辖制度。所以,凡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无论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状态怎样(如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一律适用该特殊管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它的表现形式可以多种多样。笔者认为,关键有以下两点:一是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不论在名称上的变化;二是确属行政行为而非其他性质的行为。基于此,笔者认为,以限制人身自由为内容的行政拘留这样的处罚行为,也应当适用该特殊管辖而不是一般管辖。限制人身自由的限制强制措施,它的存在状态也不尽相同。它可以以形式存在,也可以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同存在,无论其存在状态是还是共存,只要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存在,就应当一并适用特殊管辖。所以,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提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提讼,受诉一并管辖。当然,这样规定还有另外的理由,就是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办案效率,防止在同一问题上作出相互矛盾的认定与判决。二、因不动产提起限制诉讼的案件,这也是特殊地域管辖之一种。它排斥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标准,而由该不动产所在地负责管辖。所谓不动产,是指形体上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就会损失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建筑物、水流、山林、草原等。法律之所以规定不动产的诉讼要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可以说是诉讼管辖制度中的一个经常性制度。其根本原因在于便于就地就近调查、勘验、测量,更便于就地执行。另外,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是在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什么是“因不动产”呢笔者认为,是纠纷或争议的内容包含了主体所拥有的不动产的物权,不仅仅是不动产物。因此,它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的案件:1、因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发生纠纷而的行政案件;2、因建筑物的拆除、改建等而的行政案件;3、因污染不动产提讼的行政案件;等等。总之,作为争议的内容必须包含不动产的物权。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指除法律特别列举以外,其他所有行政案件的地域管辖制度。诉讼法第17条对一般地域管辖作出了如下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管辖。由此可见,一般与特殊地域管辖的区别在于:其一,在内容方面,一般地域管辖所针对的行政案件都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性质案件。其二,在法律适用方面,一般地域管辖要让位于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在原告应被告原则基础上,作出的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所在地管辖的规定。这样规定的主要原因地:其一,遵循了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原则。其二,基于上述情况,当然也就便于通知、调查取证与执行。其三,适应了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区域性特点。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在管辖上有两种结果:一是如果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仍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管辖;二是如果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则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的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管辖,即出现共同管辖。(二)特殊地域管辖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法律针对特别案件所列举规定的特别管辖。我们要分析特殊地域管辖的两种形式:其一,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管辖。其二,因不动产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这也是特殊地域管辖之一种,它排斥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标准,而由该不动产所在地负责管辖。所谓不动产,是指形体上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就会损失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建筑物、水流、山林、草原等,法律之所以要规定不动产的诉讼要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可以说是诉讼管辖制度中的一个惯例。是纠纷或争议的内容包含了主体所拥有的不动产物的物权。因此,它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的案件:一是因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发生纠纷而的行政案件;二是因建筑物的拆除、翻修、改建、扩建等而的行政案件;三是因污染不动产提讼的行政案件,等等,总之,作为所争议的内容必须包含不动产的物权。(三)共同管辖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指除法律特别列举以外,其他所有行政案件的地域管辖制度。诉讼法第17条对一般地域管辖作出了如下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管辖。由此可见,一般与特殊地域管辖的区别在于:其一,在内容方面,一般地域管辖所针对的行政案件都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性质案件。其二,在法律适用方面,一般地域管辖要让位于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在原告应被告原则基础上,作出的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所在地管辖的规定。这样规定的主要原因地:其一,遵循了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原则。其二,基于上述情况,当然也就便于通知、调查取证与执行。其三,适应了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区域性特点。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在管辖上有两种结果:一是如果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仍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管辖;二是如果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则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的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管辖,即出现共同管辖。(二)特殊地域管辖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法律针对特别案件所列举规定的特别管辖。我们要分析特殊地域管辖的两种形式:其一,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管辖。其二,因不动产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这也是特殊地域管辖之一种,它排斥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标准,而由该不动产所在地负责管辖。所谓不动产,是指形体上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就会损失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建筑物、水流、山林、草原等,法律之所以要规定不动产的诉讼要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可以说是诉讼管辖制度中的一个惯例。是纠纷或争议的内容包含了主体所拥有的不动产物的物权。因此,它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的案件:一是因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发生纠纷而的行政案件;二是因建筑物的拆除、翻修、改建、扩建等而的行政案件;三是因污染不动产提讼的行政案件,等等,总之,作为所争议的内容必须包含不动产的物权。(三)共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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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17 1153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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