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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离婚协议的夫妻要如何让其生效

杜** 北京-东城区 离婚咨询 2026.01.02 03:15:44 488人阅读

签了离婚协议的夫妻要如何让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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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订离婚协议后,要确保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按要求提交离婚协议、结婚证、身份证等材料。
(二)在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后的三十日离婚冷静期内,双方应慎重考虑离婚决定。
(三)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需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完成离婚登记流程,使离婚协议生效。
(四)若一方不履行生效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要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026-01-02 06:51: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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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协议以办理完毕离婚登记手续为生效条件,未办理则不生效,一方可随时反悔;办理后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起诉。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夫妻协议离婚,要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提交离婚协议、结婚证、身份证等材料。之后有三十日离婚冷静期,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还需共同到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领取离婚证时,离婚协议正式生效,双方都要遵守协议内容。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不过,如果没有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能随时改变主意。这提醒大家在处理离婚协议相关事宜时要谨慎。如果对离婚协议的签订、生效及履行等问题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02 05:58: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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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协议是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双方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为生效要件。只有在领取离婚证时,离婚协议才正式生效并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未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不具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能随时反悔。
2.依据相关规定,夫妻双方要共同前往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同时提交离婚协议、结婚证、身份证等材料。
3.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会设置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需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4.若一方不履行生效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对方履行协议内容。

解决措施和建议:
1.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前应充分沟通协商,确保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且公平合理。
2.在离婚冷静期内,双方可再次审视离婚决定和协议内容,避免冲动离婚。
3.一方不履行协议时,另一方应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026-01-02 05:03: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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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协议是有生效条件的民事行为,条件是夫妻完成离婚登记。
2.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夫妻要一起到一方常住户口地的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并且提交离婚协议、结婚证、身份证等材料。
3.婚姻登记处受理申请后,会有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
4.冷静期结束后的三十天内,夫妻要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处申请领取离婚证。
5.拿到离婚证时,离婚协议正式生效,对夫妻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要是一方不履行协议里的义务,另一方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
6.没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就不产生法律效力,夫妻任何一方随时都能反悔。

2026-01-02 04:51: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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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协议是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为生效要件。
(2)夫妻双方要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提交离婚协议、结婚证、身份证等材料。
(3)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后有三十日离婚冷静期,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需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4)领取离婚证时离婚协议生效,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有权起诉要求其履行。
(5)未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协议不生效,任何一方可随时反悔。

提醒:签订离婚协议后要及时按程序办理离婚登记,避免一方反悔。不同情况的离婚纠纷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02 03:59:02 回复

解答如下,夫妻单方不能擅自转让共有财产,夫妻一方私自转让共同房产,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近日,崇礼县人民对一起丈夫私自转让房产的案件作出判决:丈夫与他人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相关案例李某与张某于1976年登记结婚,二人靠搞副业为生,日子过得还算红火。1987年3月,二人合法取得一处集体宅基地,建造房屋四间及院落。随着两个女儿的出生,各项费用开支增大,夫妻二人靠搞副业的收入已无法满足日常生活需要。2003年2月,李某夫妇经商量将临街的三间房子租给陈某做生意。2008年6月,张某带着两个女儿到宣化打工一直在外居住。2009年5月,李某在办理个人养老保险时因缺钱,私自做主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及院落以低于市场的价格整体出卖给承租人陈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作变更登记。2009年10月,张某知情后,认为丈夫李某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遂将李某与陈某一同诉至,请求判令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审理经审理认为,李某转让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与李某应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李某在转让房产时未经张某书面同意,转让的价格也不合理,且李某与陈某只是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未作变更登记,因此,李某与陈某签订的购房合同应为无效。据此,作出上述判决。【说法】《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并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且已经登记的,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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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24 148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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