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权利:第三人要先确定自己对执行标的是否真的享有实体权利,像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并且该权利能排除执行。
(二)书面异议: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需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表明自己对执行标的的权利主张。
(三)提起诉讼:若法院驳回异议,第三人要在规定期限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第三人有权发起执行异议之诉。若第三人觉得对执行标的有实体权利,像所有权、用益物权等,且能排除执行,就能提起。
2.例如第三人称执行标的物归自己,被执行人只是名义权利人,可通过此诉讼维权。
3.提起要符合法定条件,如执行中书面提异议,被法院驳回后在规定期限起诉。法院会审查第三人权利能否排除执行并裁判。
结论:
第三人可以发起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解析:
执行异议之诉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权利,请求法院不许对该标的实施执行的诉讼。当第三人认为自己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像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且该权利能排除执行时,就具备了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基础。例如第三人主张执行标的物归自己所有,而被执行人只是名义上的权利人,就可通过此诉讼维护权益。不过,第三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需符合法定条件,要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书面异议,待法院驳回异议后,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法院会对第三人主张的权利是否足以排除执行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若在执行过程中你作为第三人遇到类似情况,不确定是否能发起执行异议之诉或不知如何操作,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1.第三人可以发起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时,可请求法院不许对该标的实施执行。若第三人认为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像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且该权利能排除执行,就有资格提起此诉讼。
2.例如第三人主张执行标的物归自己所有,被执行人只是名义上的权利人,就可通过该诉讼维护权益。不过提起时要符合法定条件,需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书面异议,法院驳回异议后,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3.法院会对第三人主张的权利是否足以排除执行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以此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行程序的公正合理。
法律分析:
(1)第三人发起执行异议之诉具有法律依据。当第三人认为对执行标的有实体权利,像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且该权利能排除执行时,就具备了提起诉讼的基础。
(2)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能维护第三人合法权益。例如第三人主张执行标的物实际归自己,被执行人只是名义权利人,通过此诉讼可争取合法权益。
(3)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有法定条件。要在执行过程中先提出书面异议,在法院驳回异议后,还需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法院会对第三人主张的权利能否排除执行进行审查裁判。
提醒:
第三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需严格遵循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专业解答执行异议之后是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但是需要注意以下事项:执行异议之诉涉及执行程序中,是对执行标的物有异议。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民事诉讼中,对法院判决裁定等生效的法律文件中所载标的物有异议,申请撤销。两种诉的申请阶段不同。
专业解答第三人对行政强制执行异议提起诉讼是可以的。需要注意但是,根据第三人是否有独立的诉讼请求权,此时是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的第三人的,一种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另外一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专业解答在执行异议之诉被驳回之后也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执行异议之诉不能同时启动,如果执行异议之诉已经终结,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是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比如第三人要证明是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才没有参加诉讼活动。
专业解答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执行异议之诉之间是没有关系的,两者的本质及主体范围完全不一样,执行异议之诉属于特别救济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新的诉讼活动,第3人撤销之诉中对原告的主体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的,但执行异议之诉的主体并没有特别规定。
专业解答执行中可以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但是在执行案件的过程中想要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必须要对执行的标的物是有着异议的,不满足条件的申请是不会被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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