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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女儿起诉离婚,法院会把她判给谁

黄* 山西-忻州 子女抚养咨询 2026.01.01 07:53:32 498人阅读

有女儿起诉离婚,法院会把她判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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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法院判决女儿抚养权归属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两周岁以下一般随母,已满两周岁综合考量多种因素有优先情形,已满八周岁尊重其意愿。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是确定抚养权归属的核心。两周岁以下的女儿通常随母亲生活,不过母亲若存在不宜抚养的情况则除外。对于已满两周岁的女儿,在父母都争取抚养权时,一方有已做绝育手术等特定情形可优先考虑。已满八周岁的女儿,因其已有一定认知和判断能力,所以要尊重其真实意愿。同时,法院会全面考察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条件、品德等多方面因素。在处理抚养权纠纷时情况复杂,涉及众多法律细节和实际情况。如果遇到抚养权方面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有效的法律帮助。

2026-01-01 14:30: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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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女儿抚养权归属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两周岁以下女儿通常随母亲生活,除非母亲存在不宜抚养的情况。已满两周岁的女儿,父母都要求直接抚养时,一方有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长改变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等情形可优先考虑。已满八周岁的女儿,需尊重其真实意愿。同时,法院会综合考量父母双方抚养能力、条件、品德等因素,保障女儿在健康稳定环境中成长。

为确定抚养权归属,可采取以下措施和建议:
1.提供自身抚养能力和条件的有力证明,如稳定收入、良好居住环境等。
2.证明对方存在不利于子女成长的因素,如不良嗜好、品德问题等。
3.对于已满八周岁女儿,引导其表达真实意愿。

2026-01-01 13:27: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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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法院判定女儿抚养权归属,核心原则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两周岁以下的女儿通常随母亲生活,不过母亲存在不宜抚养情况时除外,这体现了对低龄儿童成长环境稳定性的考量。
(2)已满两周岁的女儿,若父母都争取直接抚养,有已做绝育手术、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或子女随其生活时间长,改变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等情况的一方,会被优先考虑。这是从保障孩子成长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出发。
(3)已满八周岁的女儿,其真实意愿会得到尊重。同时,法院还会综合父母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和品德等多方面因素,确保女儿在健康稳定的环境中成长。

提醒:
父母在争取抚养权时应如实提供自身情况,避免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不同案情下抚养权判定有差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01 12:12: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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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周岁以下女儿,若无母亲不宜抚养情形,争取抚养权可强调自身能为孩子提供良好生活环境和照顾。若母亲有不宜抚养情况,可收集相关证据,如母亲患有重大疾病等。

(二)已满两周岁的女儿,若自身存在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等可优先考虑情形,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如医院的手术证明等。同时,证明孩子随自己生活时间长,改变环境对其成长不利。

(三)已满八周岁的女儿,应与孩子多沟通,尊重其意愿,让孩子表达想跟随自己生活的想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026-01-01 10:50: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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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判女儿抚养权,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两周岁以下,通常随母亲,母亲不宜抚养的除外。

2.已满两周岁,父母都想直接抚养,一方绝育或丧失生育能力、孩子随其生活久改变环境不利成长等,可优先考虑。

3.已满八周岁,尊重其真实意愿。法院综合考量父母抚养能力、条件、品德等,保障孩子健康成长来定抚养权。

2026-01-01 08:54:19 回复

【法律意见】不一定,这种情况下可能判决一人一个,也可以判决都归一方抚养。【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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