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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赔偿机关怎么承担

冷** 天津-开发区 劳动关系咨询 2026.01.01 08:25:03 333人阅读

共同赔偿机关怎么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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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共同赔偿机关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请求人可向任一机关主张赔偿,被主张机关需先予赔偿,不得推诿。

法律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或两个以上司法机关共同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相关机关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请求人有权选择其中任一机关要求赔偿,该机关必须先行支付全部赔偿费用,不能以其他机关也有责任为由拒绝赔偿。先行赔偿的机关完成支付后,可根据各机关在侵权行为中的责任大小,向其他共同赔偿机关追偿。这种方式既保障赔偿请求人及时获得赔偿,避免机关间相互扯皮;也能督促各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减少侵权行为发生。若您在主张国家赔偿时遇到共同赔偿机关推诿,或不清楚如何确定赔偿义务机关,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便高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1 13:39: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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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共同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共同赔偿机关需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请求人可向其中任一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该机关应立即履行赔偿义务,不得推诿。

1.赔偿请求人可灵活选择赔偿机关,无需向所有共同赔偿机关逐一主张权利,仅需向任一机关提出申请即可启动赔偿程序,这一方式能有效减少请求人的时间成本与程序负担,确保其合法权益及时得到救济。

2.被请求的赔偿义务机关必须优先支付全部赔偿费用,不能以其他机关未参与协商或责任划分未明确为由拒绝赔偿,这一要求直接保障了赔偿请求人能快速获得赔偿款项,避免因机关间协调问题延误救济时机。

3.先予赔偿的机关在支付全部赔偿费用后,有权依据各共同赔偿机关在侵权行为中的责任大小,向其他机关进行追偿,责任占比更大的机关需承担更多赔偿份额,这一机制既督促各机关依法谨慎行使职权,也避免了机关间相互扯皮的情况发生。

2026-01-01 11:51: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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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共同赔偿机关连带责任适用于两种情形,一是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二是两个以上司法机关共同行使职权造成损害。连带责任的设置旨在强化对受害人权益的保障。

(2)赔偿请求人可向共同赔偿机关中的任一机关提出赔偿要求,该机关必须先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得借故推诿或拒绝。这一规则有效解决了机关之间相互扯皮导致赔偿延迟的问题。

(3)先行赔偿的机关在支付全部赔偿费用后,可根据各机关在侵权行为中的实际责任大小,向其他共同赔偿机关追偿相应份额。此举既保障了受害人及时获赔,也促使各机关依法履职。

提醒:
赔偿请求人遇到共同侵权损害时,可直接选择任一赔偿机关主张权利,无需等待机关协商;先行赔偿的机关应注意留存侵权责任划分的证据,以便后续顺利追偿。

2026-01-01 11:42: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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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赔偿请求人可选择任一共同赔偿机关主张权利。当两个以上行政或司法机关共同行使职权造成合法权益损害时,赔偿请求人无需等待所有机关达成一致,直接向其中任意一个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即可,该机关不得推诿,必须优先履行赔偿义务。

(二)先予赔偿机关有权向其他共同机关追偿。在支付全部赔偿费用后,先赔偿的机关可以根据各共同机关在侵权行为中的责任比例,向其他机关追讨相应的赔偿份额,以此明确各机关责任,避免权责不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2026-01-01 10:27: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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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多个行政或司法机关共同行使职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这些机关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请求人可向其中任意一个机关提出赔偿要求,该机关必须先行赔偿,不得推诿。

先行支付全部赔偿费用的机关,可依据其他共同赔偿机关在侵权行为中的责任大小,向其追偿相应的赔偿份额。

这种方式既保障赔偿请求人及时获得赔偿,维护合法权益,也能促使各机关依法履职,避免互相扯皮。

2026-01-01 09:38:20 回复

【法律意见】如果夫妻是在提起离婚,依据婚姻发第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的规定,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进行判决。但由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直接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相联系,笔者认为在判决时,对于可以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进行判决但对夫妻债务是否存在,或到底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没法确定的,或可能被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对于这种情况由于缺少债权人的介入,应该告知另行处理,而不应在判决中进行确认。这样可以充分保障第三人的合法债权。对于在离婚判决或在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中已经确认或处理的债务,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5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的规定,的判决或夫妻的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债权人一样可以向离婚后的夫妻提讼,要求承担责任。《婚姻法》第40条规定,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从上面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处理共同债务,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原则。《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共同债务共同清偿,还规定了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由此,夫妻共同债务,双方也有平等的清偿权,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可由夫妻双方约定各自的责任和清偿日期,也可约定由其中一人全部清偿,而后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清偿一方向另一方追讨。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为逃避债务,采取假离婚的手段,双方协议财产归一方,债务归另一方,当债权人要求偿还时,另一方则以财产归一方,不应由其偿还为由拒绝给付,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在审判实践中,为了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不给逃避债务的当事人以可乘之机,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时,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视为一个整体,不可分割,将二者联系起来进行考虑,如果财产判归一方,那么债务也就应由一方负担,即使其无财产清偿,至少这一方分得的共同财产可折抵偿还共同债务。2、协商一致的原则。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双方应从各自的实际承担能力和经济来源出发,协商一致解决,可多可少,也可由一人全部承担。如果协商不成,可向人民院诉讼,由人民判决决定。3、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离婚时(后),男女双方对原夫妻共同债务各应负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当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原夫妻双方都不能以离婚时双方达成的债务分担协议或者判决的承担比例拒绝对债务的牵连责任。当一方清偿全部债务后,即享有向对方的追债权。这样可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全部实现。适用连带责任处理夫妻共同债务。4、坚持男女平等与保护妇女利益相结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能力的原则。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在财产关系中表现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管理、经营、使用的权利,分割财产时有平等分割的权利,对共同债务有平等清偿的义务。但平等清偿并非平均分担,还应考虑到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向妇女或经济来源困难的一方倾斜。5、采用举证倒置规则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对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难以确认的,由直接证据证实承担义务的一方负主张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的举证责任。当事人主张由夫妻一方承担债务,又举证不能的,人民也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只有这样,才能减少或杜绝在诉讼中夫妻一方或双方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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