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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阶段找律师收费情况如何

宋** 北京-丰台区 判决执行咨询 2026.01.01 02:21:18 399人阅读

法院执行阶段找律师收费情况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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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在与律师协商收费时,要充分了解当地律师收费行情,可通过咨询其他律所、法律行业网站等途径获取大致价格范围。
(二)明确案件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量,如涉及的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查找等工作的复杂情况,以此作为与律师协商收费的依据。
(三)在选择收费方式时,若执行金额较大且执行难度不确定,可考虑风险代理收费;若案件简单、执行金额小,固定收费可能更合适。

法律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2026-01-01 08:1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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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比例收费:律师会从执行到位的金额里,按一定比例收钱,比例大概在10%-30%。比如执行到100万,律师费可能是10万。
2.固定收费:依据案件复杂程度等,收取固定费用,从几千元到数万元都有。简单的小额执行案,可能收三五千。
3.风险代理收费:前期收部分基本费,执行回款后再按比例收剩下的。例如先收5000元,执行到款后按20%收剩余费用。
具体收费由律师和当事人协商,要考虑当地行情、案件难易和工作量等。

2026-01-01 06:21: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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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法院执行阶段律师收费无统一标准,有按比例收费、固定收费、风险代理收费三种方式,具体收费由律师和当事人协商确定。
法律解析:
在法院执行阶段,律师收费方式多样。按比例收费是依据执行到位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范围通常在10%-30%,例如执行到100万,按10%比例律师会收取10万律师费。固定收费则根据案件复杂程度等确定一个固定金额,简单的小额执行案件可能收取三五千元。风险代理收费是前期收取部分基本费用,执行回款后再按比例收取剩余费用,如先收5000元基本费,执行到款后按20%收取剩余费用。具体收费需律师和当事人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参考当地律师收费行情、案件难易程度和工作量等因素协商确定。每个案件情况不同,收费也会有所差异。如果对法院执行阶段律师收费还有疑问或者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01 06:21: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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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阶段律师收费缺乏统一标准,常见的计费方式有按比例收费、固定收费和风险代理收费。按比例收费是按执行到位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范围大致在10%-30%;固定收费依据案件复杂程度等确定固定金额,从几千元到数万元;风险代理收费则是前期收部分基本费用,执行回款后再按比例收剩余费用。

为合理确定收费,律师和当事人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协商。一方面可参考当地律师收费行情,另一方面综合考虑案件难易程度、所需工作量等因素。这样既保障律师付出能得到合理回报,也让当事人的权益得到维护,确保收费公平合理。

2026-01-01 04:27: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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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按比例收费是根据执行到位金额按一定比例收取律师费,这种方式使律师的收益与执行成果挂钩,执行金额越高,律师收费越高,激励律师尽力争取更多执行款项。
(2)固定收费是依据案件复杂程度等确定一个固定金额,对于当事人来说费用较为明确,适合简单小额执行案件,能提前知晓成本。
(3)风险代理收费前期收取基本费用,执行回款后再按比例收取剩余费用,降低了当事人前期的资金压力,但后期若执行成功,律师收费可能较高。
(4)具体收费需律师与当事人协商,要综合考虑当地收费行情、案件难易和工作量等因素,以确定合理收费。

提醒:
当事人在与律师协商收费时,要明确收费方式和标准,签订书面协议,避免后期出现纠纷。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律师进一步分析。

2026-01-01 04:18:06 回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应具备两个条件:1、必须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2、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基于国家赔偿的压力,一般不会主动地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只有一个条件,即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若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那么人民法院将驳回申请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受理财产保全案件,一般要审查下列条件:第一,须当事人提出申请。《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然,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二,申请人须提供担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第三,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避免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第四,保全财产的范围,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执行阶段能否申请保全得看是否满足上面两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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