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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仲裁

赵** 上海-嘉定区 仲裁咨询 2026.01.01 00:56:50 354人阅读

如何界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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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仲裁是解决平等主体间合同及财产纠纷的自愿性争议方式,需达成仲裁协议,实行一裁终局,具有专业性与保密性等特点,但不适用于婚姻继承等纠纷及行政争议。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仲裁的适用范围和核心规则如下:一是适用纠纷类型,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通过仲裁解决,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因涉及身份关系依法不能仲裁,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也不适用仲裁;二是自愿性要求,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双方自愿并达成仲裁协议,无协议的仲裁申请将不被受理;三是一裁终局原则,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起诉的,相关机构不予受理;四是专业性与保密性,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员从法律、经济贸易等领域专家中聘任,保证裁决专业性,且仲裁通常不公开进行,保护当事人隐私与商业秘密。若您对仲裁的适用条件、协议签订等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指导。

2026-01-01 07:36: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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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是平等主体间解决合同纠纷与财产权益纠纷的有效争议解决途径,但并非所有纠纷都适用,且需满足特定条件才能启动,其裁决效力具有终局性。

1.明确的适用范围界定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通过仲裁解决。但涉及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的纠纷,以及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属于仲裁的受理范围。

2.启动需以双方自愿为前提
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基于双方的共同意愿,并签订书面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3.裁决具有一裁终局的法律效力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次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相关机构均不予受理。这一制度能快速定分止争,提升纠纷解决效率。

4.具备专业公正与灵活保密的特点
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不依附于任何行政部门。仲裁员从法律、经济贸易等领域的资深专家中聘任,确保仲裁过程的专业性与结果的公正性。与诉讼相比,仲裁还具有程序灵活、审理过程及结果保密等优势,能更好保护当事人的商业隐私或个人隐私。

2026-01-01 05:53: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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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仲裁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解决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争议解决方式,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及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适用仲裁。

(2)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需双方自愿并达成仲裁协议,未达成协议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相关纠纷的仲裁申请。

(3)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均不予受理。

(4)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员从法律、经济贸易等领域的专家中聘任,能够保障仲裁过程的专业性和结果的公正性。

(5)与诉讼相比,仲裁具有自愿性、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等特点,可满足不同纠纷主体的个性化解决需求。

提醒:
选择仲裁解决纠纷前,需确认纠纷类型是否属于仲裁适用范围,且需与对方签订书面仲裁协议;若对仲裁裁决有异议,应依据法定情形向法院申请撤销,不得直接就同一纠纷起诉。

2026-01-01 04:20: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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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认纠纷是否属于仲裁受理范围。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申请仲裁,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通过仲裁解决。

(二)申请仲裁前需达成有效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必须自愿以书面形式约定将纠纷提交仲裁,没有仲裁协议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三)尊重仲裁裁决的终局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裁决具有法律效力,需按裁决内容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相关规定
1.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2.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3.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26-01-01 03:37: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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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是平等主体间解决合同纠纷或财产权益争议的途径,但涉及婚姻、监护、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纠纷,以及需行政机关处理的争议,不在仲裁受理范围内。

选择仲裁解决纠纷需双方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没有该协议的话,仲裁机构不会受理相关纠纷。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减少了重复争议的耗时耗力。

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员多为法律、经济贸易等领域的资深专家,能保障纠纷处理的专业性与公正性。

和诉讼相比,仲裁更灵活自主,双方可协商选择仲裁员,且处理过程与结果均保密,能更好保护当事人隐私或商业秘密。

2026-01-01 02:21:09 回复

仲裁受案范围—现行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界定人事争议仲裁具体的仲裁管辖领域如下:(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有:(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不难看出,现行人事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存在诸多弊端,主要有:一是受案范围不一致。开除属于严重的行政处分,纳入了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人事部和部分省市区规定的受案范围较小,仅限于录用、调动、辞职、辞退、履行聘任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人民受理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受案范围更窄,只有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不仅未将关系当事人重大切身利益的工资福利等纳入受案范围,而且有的省市还明确规定行政处分不纳入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二是人事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相互间既有受案交叉,又存在受案空白。依据现行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有权受理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签聘用合同人员与其工作单位发生争议的仲裁申请,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与其工作单位发生争议的仲裁申请,而一些机关事业单位未按人事政策规定报批自行使用的临时用工与其单位发生争议的仲裁申请,则是两个仲裁委员会都不受理,或者凭其所好,有选择性地受理。如贵州省市人事仲裁部门和劳动仲裁部门与人民几次开会,研究解决一些机关、事业单位自行聘用的临时用工与其工作单位发生的争议归谁受理的问题,谁都推诿,都不愿受理。实际情况是《贵州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省人民政府令)明确规定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不含国家、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自行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而劳动争议仲裁却是有选择性地受理了其中的一部分,其余临时工、合同工与其工作单位发生的争议,当事人欲诉无门;三是人事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的相关规定都未将退休人员与其单位的争议明确纳入仲裁受案范围,事实上又不能不受理这类争议。这些弊端致使维权当事人对某些受侵害事项乃致工资福利等都无回天之力。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但为了保证裁决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得错误的裁决得到纠正,我国仲裁法赋予人民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力。撤销仲裁裁决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一般不主动行使司法审查权而撤销裁决。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裁决: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判行为的。此外,我国《仲裁法》还对涉外仲裁的撤销裁决事项作出了这样的特别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情形有: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当事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负责的原因而未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具备了上述情形之一,即有权向人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必须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提交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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