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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请求权法定情形包含什么内容

张** 四川-阿坝 离婚咨询 2025.12.31 14:21:09 348人阅读

离婚损害请求权法定情形包含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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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行为。指已有合法婚姻关系的人,再次与他人办理结婚手续或形成事实婚姻的情况。

与婚外异性同居。指有配偶者和婚姻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长期稳定共同居住的行为。

实施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员间通过殴打、捆绑、限制自由等方式,对对方身体或精神造成侵害的行为。

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长期反复发生的家庭暴力;遗弃是对负有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故意拒绝履行扶养责任的行为。

其他重大过错。这是兜底条款,法院可根据具体案情认定,比如一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的严重过错行为,无过错方都能请求损害赔偿。

2025-12-31 20:18: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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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民法典明确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五种法定情形,无过错方在符合这些情形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解析: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定情形规定于民法典,具体包括以下五种。一是重婚,指有配偶者再次与他人结婚。二是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三是实施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精神侵害行为。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指对负有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拒绝扶养。五是有其他重大过错,这是兜底条款,法院可根据具体案情认定,如一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等严重过错行为。若您在离婚过程中遇到上述情形,或对自身是否符合请求条件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31 18:29: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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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定情形,无过错方在配偶存在特定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时,有权依法向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

1.重婚行为。指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再次与他人结婚,包括法律层面的登记结婚和事实上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形,此行为严重违背婚姻忠实原则,损害无过错方的婚姻权益。

2.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该行为破坏婚姻关系的排他性,给无过错方带来精神创伤。

3.实施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员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精神侵害行为,直接威胁无过错方的人身安全与身心健康。

4.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则是对负有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拒绝履行扶养责任,两者均严重侵害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5.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赋予法院自由裁量权,若一方存在吸毒赌博等恶习且屡教不改,或有其他严重违反婚姻义务的过错行为,无过错方可据此请求损害赔偿。

无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时,可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1.注意收集有效证据。例如重婚或同居的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暴力的报警记录医疗诊断证明,虐待遗弃的证人证言等,确保证据真实合法且具有关联性。

2.在离婚诉讼中同步提出请求。离婚损害赔偿需与离婚诉讼一并主张,单独提出或离婚后再主张可能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3.寻求专业法律协助。咨询专业律师了解维权流程与细节,借助法律专业知识保障自身权益得到充分实现。

2025-12-31 17:16: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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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重婚。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该行为直接违反婚姻关系中的忠实义务,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之一。

(2)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该情形需满足持续且稳定共同居住的条件,与偶尔的婚外交往行为存在明显区别。

(3)实施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侵害行为,此类行为对受害方的身心造成损害,无过错方可据此主张赔偿。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指对负有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拒绝扶养的行为,两者均属于严重侵害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5)其他重大过错。这是兜底条款,法院可根据具体案情认定,如一方存在吸毒、赌博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等严重过错行为,无过错方均可请求损害赔偿。

提醒:
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需提供对应证据证明过错情形,如家暴的伤情鉴定、同居的居住记录等;不同案情的过错认定标准可能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具体情况以保障权益。

2025-12-31 17:01: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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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婚。指已经有配偶的人再次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二)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的人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三)实施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方面的侵害行为。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行为,遗弃是对负有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拒绝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这是兜底条款,法院可根据具体案情认定,比如一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的严重过错行为,无过错方都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025-12-31 15:54:50 回复

对于离婚损害赔偿情形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离婚损害赔偿情形有哪些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无过错方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可以一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要求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人民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不能得到的支持。无过错方不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同样不予受理。;如果无过错方做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损害赔偿的区别目前,笔者发现,不少论文和论著在论及离婚损害赔偿时认为,离婚损害赔偿适用一般侵权损害的构成要件,并不加分析地用一般侵权构成要件的内容套用离婚损害赔偿。如有的在论及离婚损害赔偿中的损害时认为,其损害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并认为物质损害包括对财产的侵占、毁坏等。在论及离婚损害中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时,则认为包括故意和过失、共同过错、混合过错等。我们认为,离婚损害赔偿虽然可以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四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但却不能套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在其具体内容上是有重大区别的。根据婚姻法第4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它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相比,具有如下几个特征。1、侵害主体的特定性。一般侵权的主体(即加害人)范围较广,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而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主体是特定的,它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配偶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能将配偶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因而,在离婚损害赔偿中,不存在共同侵权问题。同时,这里所说的配偶,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如果是非法婚姻关系的配偶,也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如婚姻关系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其同居期间一方造成另一方损害的(如暴力致人伤害),则应按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处理。对于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造成的损害,也不能作为离婚损害赔偿处理。如在恋爱期间所发生的侵权损害,在结婚之后离婚时,不能对此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如果因侵权造成损害需要赔偿的,按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处理。2、侵害行为的特定性。一般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很广,可以包括一切作为和。而离婚侵权行为是特定的,即只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法定侵权行为。3、被害主体的特定性。一般侵权的被害主体范围很广,可以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被害主体是特定的,即他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一方,不可能是其他人。4、侵害对象和损害结果的特定性。一般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既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人身;既可能造成物质损害,也可能造成精神损害。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侵害对象只能是人身。其侵权行为只能造成他人人身利益(即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情形:(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以上几种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可以在时请求损害赔偿。离婚是通过诉讼进行解决的情形下,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不予受理。离婚是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构成要件民法通则的基础理论中确定了一般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因为离婚案件也是民事案件,且离婚损害赔偿又是一种婚姻家庭中的一种侵权行为,所以其应该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行为的违法性。实施的行为违法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此类违法行为主要是指实施与他人重婚、非法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意图杀害家庭成员的,因触犯刑法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也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行为。(二)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无论损害后果是否能以金钱来衡量,只要对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造成了伤害的事实,都构成了损害的事实。在离婚案件中就是指因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导致了婚姻关系破裂,一方提起离婚,无过错一方由此受到财产上和非财产上的损害。离婚财产上损害的范围,只限于无过错配偶一方因离婚所受到的现有财产权益的损失。离婚涉及的非财产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在下面的章节中还要具体的讲述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三)有因果关系存在。主要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因果关系是复杂多变的,但在离婚案件中,主要是指配偶一方实施的重婚、、非法同居、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是导致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破裂、离婚的主要原因;也是造成无过错配偶一方遭受财产上损害和非财产上损害的直接原因。(四)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了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主观态度。在侵权行为中对过错程度的划分不影响其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在离婚案件中,离婚损害赔偿以配偶一方有过错为主观要件。行为人的过错就是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主观上有故意违反婚姻法或其他法律的过错,过错配偶一方有重婚、非法同居、虐待、遗弃等离婚原因情况的存在。诉讼离婚的法律原则离婚诉讼的目的在于解除婚姻关系,而能否解除婚姻关系的关键在于是否具备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因此,法定的离婚事由是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理由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据以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查,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中国判决离婚或不离婚的原则。并且在该条第3款列举了准予离婚的具体情形,从而确立了抽象概括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例示主义的判决离婚标准。即使提出离婚的一方有过错,只要具备离婚的法定事由,人民也应当判决准予离婚。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和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解无效的应视为感情确已破裂:(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的;(5)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且难以治愈的;(6)婚前缺乏了解而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而难以共同生活的;(7)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8)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9)因感情不和,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10)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提讼离婚,或者过错方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13)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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