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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对方身份情况,要如何去起诉

梁* 西藏-昌都 受理范围咨询 2025.12.31 13:21:00 466人阅读

不知对方身份情况,要如何去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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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集线索确定身份。涉及合同纠纷查看合同上对方签名、联系方式、地址等;有交易记录则从中查找对方相关资料。

(二)申请调查令。无法获取对方明确身份信息时,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让律师持令去相关机构调查对方身份资料,如公安机关的户籍信息。

(三)详细描述身份特征。能确定大致身份特征,在起诉状中详细描述,方便法院送达文书。

(四)多种方式联系并留存记录。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联系对方,留存沟通记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明确被告是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后续诉讼中若不能明确被告身份,会影响诉讼进程。

2025-12-31 18:42: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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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知对方身份时,先收集线索确定身份。合同纠纷可查看合同上签名、联系方式等;有交易记录的,从中查找对方资料。
2.无法获取明确身份信息,可让律师持法院调查令,去相关机构查对方身份,像公安机关的户籍信息。
3.能确定大致特征,在起诉状中详细描述,方便法院送达文书。用多种方式联系对方并留记录。立案虽不严格审查,但后续需明确身份,不然影响诉讼。

2025-12-31 16:47: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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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不知对方身份情况时,要尽力收集身份线索,无法获取时可申请调查令,确定大致特征可详细描述,立案后需明确被告身份,否则影响诉讼进程。
法律解析:
在遇到不知对方身份的情况时,收集能确定对方身份的线索是首要任务。像合同纠纷中,合同上的签名、联系方式、地址等都是重要信息;交易记录也能提供对方相关资料。若实在难以获取明确身份信息,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让律师去相关机构调查。能确定大致身份特征的,在起诉状中详细描述有助于法院送达文书,同时通过多种方式联系对方并留存记录。虽然法院立案时对原告提供被告身份信息审查较宽松,但后续诉讼中明确被告身份是必要的,否则会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如果在处理此类问题上有任何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和诉讼顺利进行。

2025-12-31 16:01: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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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知对方身份情况时,应积极收集线索确定其身份,若实在无法获取明确信息,可借助法律途径解决,同时在诉讼中做好相关准备,避免影响诉讼进程。
1.收集身份线索:涉及合同纠纷,查看合同上对方签名、联系方式、地址等;有交易记录,从中寻找对方相关资料。
2.申请调查令:若无法获取明确身份信息,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由律师持令调查相关机构保存的对方身份资料,如户籍信息。
3.详细描述特征:能确定大致身份特征,在起诉状中尽量详细描述,便于法院送达文书。
4.留存联系记录:通过多种方式尝试联系对方并留存记录。要注意法院立案虽一般不对原告提供被告身份信息作严格审查,但后续诉讼需明确被告身份。

2025-12-31 14:16: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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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不知对方身份时,收集确定身份的线索至关重要。合同纠纷中,合同上的签名、联系方式、地址等,交易记录中的相关资料,都是可以挖掘的信息。
(2)若无法获取对方明确身份信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是可行途径。律师持令能从相关机构,如公安机关获取对方户籍信息。
(3)若能确定对方大致身份特征,在起诉状中详细描述,利于法院送达文书。通过多种方式联系对方并留存记录,也为后续诉讼提供支持。
(4)法院立案时对被告身份信息审查相对宽松,但后续诉讼必须明确被告身份,否则会影响诉讼进程。

提醒:
诉讼中务必重视明确被告身份信息,若遇到难以确定身份的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2-31 14:14:13 回复

您好,关于职工身份置换的具体情况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下面,笔者将就职工身份置换过程中通常会遇到的几种情况以及处理的相关政策法律依据进行分析:(一)与企业保持正常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岗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1、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34号)第2条:“二、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与职工经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项的规定办理。”2、付清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3号)第1条第5款:“(五)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第九十七条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办法。(二)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外借到其它单位工作的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与在岗职工相同。(三)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已签订专项待岗协议的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为:1、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待岗前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参照在岗职工的情形;待岗后每满一年按照企业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58项:“58、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42号令)第二十七条:“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符合国家内部退岗(养)条件的职工。这种情况主要是指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其中月生活费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最高不超过按所在省(区、市)计算正常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办法核定的数额。改制企业根据所有实行内退职工所享受的内退待遇提取至退休年龄前的退岗生活费及应当由改制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在改制企业的净资产中提留,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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