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父母赠与女儿女婿的房屋产权并非必然获得,需根据赠与合同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确定是否取得。
法律解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父母与女儿女婿签订赠与合同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受赠人通常取得房屋产权。但存在特殊情形,一是赠与合同附条件时,受赠人未满足约定条件,赠与人可撤销赠与;二是房屋过户后,若受赠人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这三种情形,赠与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后受赠人不再拥有房屋产权。若你遇到赠与房屋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了解自身权利义务。
父母将房子赠与女儿女婿,并不意味着女儿女婿一定能最终获得房屋产权,需结合赠与合同的约定及后续履行情况综合判断。
1.父母与女儿女婿签订赠与合同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通常情况下女儿女婿可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2.若赠与合同中附带有特定条件,女儿女婿未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时,父母作为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此时女儿女婿无法获得房屋产权。
3.即使房屋已完成过户登记,若女儿女婿存在严重侵害父母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父母有扶养义务却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形,父母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后女儿女婿不再拥有房屋产权。
法律分析:
(1)父母将房屋赠与女儿女婿时,若双方签订书面赠与合同且完成房屋过户登记,女儿女婿通常可依法取得房屋产权,这是赠与行为生效的一般情形。
(2)若赠与合同中约定附加条件,女儿女婿未满足该条件的,父母作为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此时女儿女婿无法取得或保有房屋产权。
(3)即使房屋已完成过户登记,若女儿女婿存在严重侵害父母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父母有扶养义务却拒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父母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后,女儿女婿不再享有房屋产权。
提醒:
父母赠与房屋时建议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若有附加条件需详细约定;受赠人应履行相应义务,避免因自身行为导致赠与被撤销。
(一)父母赠与房屋给女儿女婿时,若想让对方合法取得产权,应签订书面赠与合同,并完成房屋过户登记。通常情况下,完成这两项步骤后,女儿女婿可获得房屋产权。
(二)若父母在赠与房屋时附加条件,需在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条件内容。当女儿女婿未满足约定条件时,父母有权撤销赠与,对方无法取得或需返还房屋产权。
(三)即使房屋已过户,若女儿女婿存在严重侵害父母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父母有扶养义务却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况,父母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赠与,撤销后对方不再拥有房屋产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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