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财物,若双方最终未登记结婚而分手,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这类财物。
恋爱期间的日常小额转账、节日礼物等普通赠与,属于无偿给予对方的财物,交付后赠与人无权要求返还。
赠与的车辆、房产等贵重物品,若被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双方分手后赠与人可提出返还请求。
若财物属于借款,且有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能证明借贷关系存在,出借人可要求对方归还借款。
结论:
同居分手后男人能否要回财物,需根据财物性质及赠与目的分情况判断。
法律解析:
首先,若财物属于彩礼性质,即基于结婚目的的赠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分手的,男人有权要求返还,这符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中关于彩礼返还的规定。其次,若财物是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如日常小额转账、节日礼物等,属于无偿赠与行为,财物交付后所有权转移,男人不能要求返还。再次,若赠与的是车辆、房产等贵重物品,通常会被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当结婚目的未达成时,男人可主张返还。最后,若财物属于借款,且有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男人可依据民间借贷相关规定要求归还借款。若你对财物性质认定或证据收集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针对性的法律帮助。
同居后分手时男人能否要回财物需根据财物的具体性质判断,不同情形对应不同结果。
1.若财物属于彩礼性质,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分手,男人有权要求返还该财物。
2.若财物是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例如日常小额转账、节日赠送的礼物等,属于无偿赠与,财物交付后所有权即转移,男人不能要求返还。
3.若赠与的是车辆、房产等贵重物品,可能会被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双方分手后,男人可主张返还该财物。
4.若财物属于借款,且有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男人可要求对方归还借款。
法律分析:
(1)若财物属于彩礼性质,以结婚为目的进行赠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分手,男人有权要求返还该财物。此类赠与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结婚目的未达成时,赠与条件不成就,男人可主张返还。
(2)若财物是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例如日常小额转账、节日赠送的礼物等,属于无偿赠与行为,财物交付后所有权转移,男人无权要求返还。这类赠与通常基于双方恋爱关系的日常维系,不附加结婚等特殊条件。
(3)若赠与的是车辆、房产等贵重物品,若能证明该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双方分手后男人可主张返还。贵重物品的赠与往往与结婚目的紧密关联,未实现结婚目的时,赠与的条件未满足。
(4)若财物属于借款,且有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男人可要求对方归还借款。借款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与赠与性质不同,债务人需履行还款义务。
提醒:
不同情况对应不同的处理结果,建议在涉及财物往来时保留相关证据,如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若产生纠纷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处理。
(一)若财物属于彩礼性质,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分手,男人有权要求返还该财物。
(二)若财物是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比如日常小额转账、节日赠送的礼物等,属于无偿赠与,财物交付后所有权转移,男人不能要求返还。
(三)若赠与的是车辆、房产等贵重物品,通常会被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双方分手未结婚时,男人可主张返还该财物。
(四)若财物属于借款,且有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关系,男人可以要求对方归还借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该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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