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时,需先签订书面离婚协议,随后共同前往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申请,并备齐所需的证件与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会对提交的证件和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将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从回执单发放次日起计算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期间任意一方若不愿继续离婚,可携带相关证件申请撤回登记。
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天内,双方需共同再次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逾期未申请则视为自动撤回离婚申请。
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身份信息、离婚协议内容等进行全面审查,确认符合规定后予以登记,并发放离婚证。
结论:民政局办理离婚需依次经过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五个程序,冷静期内可撤回申请,冷静期满需及时共同申请离婚证。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并提交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对材料进行初审后受理申请,自受理次日起计算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需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共同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材料,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若对离婚程序细节或遇到特殊情况,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针对性帮助。
夫妻双方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需依次经过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五个法定程序,其中书面离婚协议的规范性与冷静期内的权利行使是确保流程顺利推进的核心要点。
1.申请与受理阶段,夫妻双方需共同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明确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项的协商一致意见,随后携带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前往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将发放受理回执单。
2.冷静期阶段,自受理回执单发放次日起计算三十日冷静期,期间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均可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需再次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未按时申请的视为撤回申请。
3.审查与登记阶段,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双方提交的材料及身份信息进行详细审查,确认离婚协议内容合法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离婚条件的将予以登记并发放离婚证,至此双方婚姻关系正式解除。
法律分析:
(1)申请阶段。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需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协议应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之后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并携带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等证件和证明材料。
(2)受理阶段。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后,予以受理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材料不齐全的,会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内容。
(3)冷静期阶段。自婚姻登记机关发放回执单次日起算三十日为冷静期,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持相关证件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阶段。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需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离婚协议内容等进行审查,核实是否仍自愿离婚、协议内容是否合法合规。
(5)登记发证阶段。审查通过后,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并发放离婚证;若冷静期届满后超过三十日双方未共同申请发证,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提醒:
办理离婚时需注意冷静期及后续申请发证的时间节点,避免因错过期限导致离婚申请失效;离婚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避免约定不清引发后续纠纷,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准备书面离婚协议和相关证件。夫妻双方需签订明确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内容的书面协议,共同携带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
(二)遵守冷静期规则。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后发放回执单,次日起算三十天冷静期。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可申请撤回离婚申请。
(三)冷静期届满后及时申请领证。冷静期结束后的三十天内,双方需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离婚证,逾期未申请视为撤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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