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股权分割的金额计算需根据公司类型、股权性质及协商情况综合确定,不同场景下的具体方式存在差异。
1.有限责任公司等非上市股权的分割金额计算。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给非股东方时,需经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此时按协商的股权比例对应的价值分割;若无法协商一致,应委托专业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再依据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比例分割对应金额。
2.上市公司股票的分割金额计算。以分割时的市场价格为标准确定股票价值,再按双方约定或法定比例分割。若一方主张持有股票,需向另一方支付对应价值的折价款。
3.分割时的综合考量因素。实践中需结合股权出资时间、增值幅度、双方对公司的实际贡献等因素,确保股权价值评估和金额分割的合理性,必要时可通过专业评估机构或法律途径明确分割方案。
法律分析:
(1)若股权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等非上市股份公司,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给非股东方时,需满足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非股东方可成为公司股东。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通过评估确定股权价值,再按约定或法律规定比例分割对应金额。
(2)对于上市公司股票,分割时以分割时的市场价格计算股权价值,再按比例分割。若一方主张持有股权,需向另一方支付对应折价款。实践中,还需综合考虑出资时间、股权是否增值、双方对公司的贡献等因素确定最终分割金额。
提醒:
离婚分割股权时,建议提前确认公司股东对股权转让的态度,涉及评估时选择具备资质的正规机构;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可咨询专业人士获取针对性建议。
(一)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分割方式
若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股权转让给非股东方,需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配偶可成为公司股东。若无法协商一致,应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再按约定或法律规定比例分割对应金额。
(二)上市公司股票分割方式
以分割时的市场价格计算股权价值,按比例分割。若一方主张股权,需向另一方支付对应折价款。分割时需综合考虑出资时间、股权增值情况、双方对公司的贡献等因素确定具体金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非上市公司股权分割时,若双方商量好将部分或全部股权转给未持股一方,需经公司超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未持股一方才能成为公司股东;若无法达成一致,可评估股权价值后,按约定或法律规定比例分割对应金额。
上市公司股票分割时,以分割时的市场价格计算价值,按比例分割。若一方主张股权,需向另一方支付对应现金补偿。实际操作中,还需结合出资时间、增值情况、双方对公司的贡献等因素,综合确定分割金额。
结论:
离婚时股权分割金额计算需区分公司类型,非上市公司股权看协商结果或评估价值,上市公司股票按分割时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相关司法解释,离婚时股权分割金额计算方式因公司类型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等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若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给非股东方,需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该配偶可成为公司股东;若无法协商一致,则需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后按夫妻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比例分割对应金额。对于上市公司股票,以分割时的市场价格计算股权价值,再按约定或法定比例分割,主张股权的一方需向另一方支付对应折价款。实践中,还会综合考虑出资时间、股权增值情况、双方对公司的贡献等因素确定最终分割金额。若您遇到离婚股权分割的具体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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