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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离婚面临三个小孩会如何判

马* 广西-百色 子女抚养咨询 2025.12.30 00:18:53 341人阅读

离婚面临三个小孩会如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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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了解自身情况:先评估自己的抚养能力,包括经济状况、居住条件、工作稳定性等,同时明确自己抚养孩子的意愿。
(二)收集有利证据:如果自己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收集相关证明;若孩子随自己生活时间较长,准备相应的生活记录、证人证言等。
(三)尊重孩子意愿:对于八周岁以上的孩子,应尊重其真实意愿,引导孩子表达自己的想法。
(四)协商抚养权:可以和对方先进行协商,尝试达成一方抚养两个孩子,另一方抚养一个孩子的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025-12-30 07:0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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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法院判三个孩子抚养权归属,会综合孩子年龄、双方抚养能力与意愿等因素。
2.两周岁以下孩子一般随母亲,但有特殊情况除外。两周岁以上的,按利于孩子成长原则判,像一方绝育或丧失生育能力等情况会优先考虑。
3.法院可能让一方养两个,另一方养一个,保证孩子成长环境稳定。不直接抚养的一方要付抚养费到孩子成年,具体以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

2025-12-30 05:06: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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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时三个小孩抚养权归属,法院会综合孩子年龄、双方抚养能力及意愿等多方面因素判决,可能一方抚养两个,另一方抚养一个,不直接抚养方需支付抚养费至孩子成年。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两周岁以下小孩一般随母方生活,存在特殊情形除外。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法院按照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判决,像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长改变环境不利成长等情况会优先考虑。判决三个孩子抚养权时,为保障孩子在稳定有利环境成长,常采用一方抚养两个、另一方抚养一个的方案。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要承担支付抚养费的义务直至孩子成年。不过具体判决要结合实际情况,由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和自由裁量权来确定。如果您在离婚子女抚养权等法律问题上有疑惑,可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2025-12-30 04:10: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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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三个小孩抚养权归属会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通常会依据孩子年龄、双方抚养能力及意愿等,可能会让一方抚养两个孩子,另一方抚养一个孩子,以保障孩子成长环境稳定有利。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需支付抚养费直至孩子成年。

为保障孩子权益,建议父母双方在离婚时保持理性,充分沟通协商孩子抚养权问题。若无法协商一致,可向法院提供自身抚养能力、孩子生活环境等相关证据,证明自己能为孩子提供更有利的成长条件。同时,无论抚养权归属哪方,都应给予孩子足够关爱,共同助力孩子健康成长。

2025-12-30 02:31: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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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时三个小孩抚养权判决,两周岁以下孩子一般随母方生活,不过有特殊情形的不在此列。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法院按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判决。像一方已绝育或丧失生育能力,或子女随其生活久、改变环境对成长不利等情况,会优先考虑该方。
(3)法院可能采取一方抚养两个、另一方抚养一个的方案,保障孩子成长环境稳定有利。
(4)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要支付抚养费至孩子成年。最终判决结合实际情况,由法院依法律规定和自由裁量权作出。

提醒:
抚养权判决复杂,不同家庭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了解适合的解决方案。

2025-12-30 01:53:50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合同法》实施将近两年来,虽然全面稳步推进,劳动关系总体稳定,但各方面凸显出来的问题不少,贯彻实施中面临的困难和挑战较多。当前劳动合同法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本身存有缺陷。就《劳动合同法》本身而言,有些条款过于原则、不够明确,有些条款存有缺陷或漏洞。譬如,多数企业反映,《劳动合同法》只注重保护了劳动者的权利,而忽视了企业的权利和劳动者的义务。有些劳动者虽然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由于受工资待遇等影响,他们说走就走,而对此种情况,《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没有约束性和惩罚规定,企业对此没有应对手段。又如,《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对于前两种合同,《劳动合同法》给予了全面而有力的保护,而对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法律保护不足。《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明确“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和标准,这样在实践中就很有可能导致这种合同形式被滥用,成为用人单位规避经济补偿的避风港。用人单位如果与劳动者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仅合同终止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而且不用担心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从而可以大大降低用工成本。再如,《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款也备受争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这一规定,劳动者在遵纪守法、努力工作并能够胜任的情况下,已经连续两次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希望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该规定在实践中恰恰起到了反作用,用人单位一般都极不愿意与普通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法律刚性约束的前提下,就千方百计想办法进行规避,尽量减少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使该条款构不成条件,从而导致劳动合同的更加短期化。  (二)部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法律认识不足。从企业角度看,部分企业存在规避《劳动合同法》的情况。一些管理本不规范的企业一直把原来没有全面履行的社会保险等违法成本等同于企业新增生产成本,认为《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增加了企业成本,因此对该法的贯彻持消极、规避态度;一些企业对无固定期限合同反映强烈,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等于给了职工“铁饭碗”,将劳工保障的代价转移给了企业,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限制了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因此一些地方发生了“华为门”、“沃尔玛辞工”等“裁员”或“再竞岗”事件;一些企业即使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也不够规范,合同条款内容比较简单、空洞,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如劳动时间、加班工资、福利待遇等没有列入或表述不够具体。从劳动者角度看,一些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态度也比较冷漠。一般认为,《劳动合同法》试图通过保护劳动者来实现稳定的劳动关系。但在施行中并没有带来一些劳动者的积极响应。一些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将影响自由流动,“捆住”了手脚。特别是一些中高层管理人员和高技术人员,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尤其是长期合同)将影响其向更高层次发展,不利于自由择业。而在相当数量的农民工群体中,多数务工人员认为自己农闲上班、农忙务农,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就不能来去自由了。  (三)部分行业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率低。据在温岭市调查,一些行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中的中小型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低,这些企业大多数规模比较小、用工灵活,在企业用工管理和政府监管方面均存在薄弱环节,习惯于传统用工方式,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淡薄。很多中小型企业没有专门从事劳动用工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劳动规章制度缺乏,有的企业是边建设边生产,劳动者流动性大,导致劳动合同难以签订和履行。一些特殊行业、特殊群体如代办员、促销员,非全日制用工、多重劳动关系等多种用工形式并存,造成用工主体不清、关系不明,也影响了劳动合同的签订。笔者还注意到,餐饮、娱乐、旅游等服务业和建筑业由于人员流动性太大,很多人在同一单位工作不到一个月就离开,劳动合同签订也难以规范。  (四)劳动监察执法力量不足、力度不够。随着《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劳动者依意识增强,劳动争议案件也在大量攀升。这种形势下,劳动监察部门承担的职责越来越重要,这也是《劳动合同法》真正执行到位的重要保障。但从目前各级劳动监察部门看,监察网络不够健全,执法力量普遍不足。据在温岭市调查,市、镇(街道)两级平均每个监察人员监察企业要在千个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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