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过失犯罪能否实施正当防卫。
对于这一问题,目前刑法学界主要存在有限制的肯定说、有限制的否定说和区别的对待说三种观点。
持有限制的肯定说的学者认为,防卫人无义务也不可能在实施防卫行为之前,去查清不法侵害人的主观罪过。但是,过失行为只有在已经造成人身伤亡、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等情况下,才构成犯罪。因此,只有在该过失行为是以积极作为的形式实施,已经给公民人身、重大公私财产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带来紧迫的危险或已经造成部分损害,且该过失行为仍在继续进行之中,将会造成更为严重的危害后果的情况下,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有限制否定说的观点认为,因为过失犯都是结果犯,当过失犯罪成立之时,不法侵害也随之结束,当然也就不能再对之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了。但是对于那些给合法权益造成紧迫威胁的过失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区别对待说的观点则认为,对于那些外观上以暴力或武力形式出现的过失犯罪行为,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对于其他过失犯罪行为,则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还有一种观点主张,过失犯只有在危害结果已经造成,并且将有发生更为严重的危害后果的紧迫可能性时,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对象。
过失行为只要符合前述不法侵害的特征,就可以对其实施正当防卫。上述第二、三、四种观点都没有指出只有对那些具有过失造成国家、社会、本人或他人合法权益紧迫性的危险时,才允许实行正当防卫,显得不够严谨。相对而言,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较为全面。但是,毕竟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之间存在着差别,所以在对过失犯罪实行正当防卫的时候,如果通过对侵害者给予必要的提醒或采用其他较为缓和的方式能够达到同样效果的,应当限制正当防卫的适用。
2.对于不作为犯罪能否实施正当防卫。
关于这个问题,有这样的三种观点:1.绝对肯定说认为,只要不法侵害具有紧迫性就可以实行正当防卫,而不作为也可以形成侵害的紧迫性。2.否定说认为,不作为不能形成侵害的紧迫性,所以不能实行正当防卫。3.有限度的肯定说认为,只要不作为的不法侵害具有紧迫性,就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只是防卫的方法仅限于强制、暴力、胁迫,而且不能造成不作为者的死亡。
既然我国刑法没有禁止对以不作为形式表现出来的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那么只要这种不法侵害具有紧迫性,就应当允许对其实行防卫。所以,否定说的观点似乎不能被接受。如果侵害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虽然答应履行义务但尚未来得及履行危害结果就已经发生,正当防卫是否有意义呢?这就涉及到在防卫意图的内容中是否应当包含对防卫效果的认识。笔者认为,如果在防卫意图中纳入防卫效果的内容,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束缚正当防卫权的行使。而且,从立法的表述上来看,也没有要求防卫人对防卫的效果作出判断。但是,仅仅强调防卫意图而全然不顾防卫效果,又不免让人产生这样的担心——是否会助长防卫权的滥用呢?我国刑法对于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中并未提及有关防卫效果的问题,对符合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但没有达到防卫效果的行为是否具有可罚性也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而且如何确定判断标准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所以,笔者认为,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的不法侵害只要具备了紧迫性,就可以对其实行正当防卫,而不必考虑防卫效果的问题。但是,对于不作为的不法侵害,对其进行防卫明显地不能制止不法侵害或者危害结果的进一步恶化,就不能适用正当防卫。例如,在负有作为义务的人以一定的方式使自己丧失了继续履行义务的能力的情况下,即使对其实施一定的强制方法,显然也不能制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或者危害结果进一步发展的态势。这个时候,如果坚持对不法侵害人实施一定的打击,很显然就不具备防卫意图的正当性了。
专业解答防卫过当和紧急避险超限行为可能导致重大损害,需承担刑事责任。刑事审判会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责任裁量,可能减责或免罚。未履行紧急避险义务导致不当损害的,也被视为犯罪,但量刑时会考虑宽恕性情节,以酌情调整刑事处分。
专业解答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方面,正当防卫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专业解答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就是防卫人遭受了他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为了防止自己受到损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此为正当防卫,由于自己是被迫伤害他人,因此主观没有故意伤害的故意,所以不负刑事责任。
专业解答在刑法上,定义防卫是这样的,危害正在发生,防卫对象只能是侵害人。对于防卫过当和正当防卫其实在刑法中偏向保护受害人。对于防卫过当要求比较严格,要同时满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严重损害结果才可定位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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