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嫌疑人不承认诈骗且无证据,按疑罪从无原则,不能认定其有罪。
2.司法机关要继续侦查,可查资金往来、调监控、问证人,收集书证、物证等证据。
3.不同阶段有不同处理:侦查阶段证据不足撤案;审查起诉阶段可退补或不起诉;审判阶段证据不足判无罪。
4.被害人可自行收集线索给司法机关,协助调查。
结论:
涉嫌诈骗罪嫌疑人不承认且无证据时,依疑罪从无原则不能认定其有罪,司法机关应继续侦查收集证据。
法律解析:
疑罪从无是我国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在嫌疑人不承认犯罪且无证据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其有罪。司法机关有责任进一步侦查,可采用调查资金往来、调取监控、询问证人等方式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在不同诉讼阶段,若证据不足有不同处理方式,侦查阶段应撤销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可退回补充侦查或不起诉,审判阶段应作无罪判决。被害人也可自行收集线索协助调查。若您在这类案件中有疑问,或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1.若涉嫌诈骗罪嫌疑人不承认且无证据,依据疑罪从无原则无法认定其有罪。司法机关应持续侦查收集证据,以准确判定嫌疑人是否实施诈骗行为。
2.司法机关可采取多种方式收集证据,如调查嫌疑人资金往来、调取监控、询问证人等,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能证明其诈骗行为的证据。
3.在不同诉讼阶段,若证据不足有不同处理方式。侦查阶段应撤销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可退回补充侦查或作出不起诉决定;审判阶段应作出无罪判决。
4.被害人可自行收集相关线索并提供给司法机关,协助司法机关调查,以推动案件进展。
法律分析:
(1)在涉嫌诈骗罪案件中,若嫌疑人不承认且无证据,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不能认定其有罪。这体现了法律对人权的保障和对司法公正的追求。
(2)司法机关有继续侦查收集证据的职责,具体手段包括调查嫌疑人资金往来、调取监控、询问证人等。通过这些途径获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以证明嫌疑人实施了诈骗行为。
(3)在不同诉讼阶段,对于证据不足的处理方式不同。侦查阶段证据不足应撤销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可退回补充侦查或作出不起诉决定;审判阶段应作出无罪判决。
(4)被害人可自行收集相关线索并提供给司法机关,这有助于加快案件侦破进程。
提醒:
证据收集是认定诈骗罪的关键,被害人收集线索时要注意合法合规。不同案件情况复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司法机关继续侦查收集证据,可调查嫌疑人资金往来,明确款项进出情况;调取相关场所监控,查看嫌疑人活动轨迹;询问证人,获取证人所了解的事实。
(二)根据不同阶段处理证据不足情况,侦查阶段证据不足撤销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可退回补充侦查或不起诉;审判阶段作出无罪判决。
(三)被害人自行收集相关线索并提供给司法机关,助力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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