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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离婚官司的夫妻,财产该如何分割

尹** 甘肃-定西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2.29 20:19:06 430人阅读

打离婚官司的夫妻,财产该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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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双方应先尝试协商分割财产,按照均等分割原则达成一致。若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等侵害共同财产行为,要及时收集证据,在分割时要求对方少分或不分。
(二)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主动从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双方可就帮助方式和金额进行协商。
(三)对于房产,婚后共同购买的按共同财产分割;婚前一方购买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双方计算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给予对方合理补偿。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据实际情况综合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025-12-29 23:3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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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通常平均分配,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婚内所得都属共同财产。

2.特殊情况:一方有隐藏、转移等侵害财产行为,可少分或不分财产。

3.困难帮助: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要用个人财产适当帮扶。

4.房产分割:婚后共购房产按共同财产处理;一方婚前购买且登记名下属个人财产,但需补偿对方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最终由法院依实际判定。

2025-12-29 23:31: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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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一般均等分配,但存在特殊情况,如一方有不当行为可少分或不分,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帮助,房产分割依购买情况而定,最终由法院综合判定。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属于共同财产,通常遵循均等分割原则。然而,如果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会少分或不分财产。若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要从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房产方面,婚后共同购买按共同财产处理;一方婚前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需补偿对方。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判定,以保障财产分配公平合理。若你在离婚财产分割方面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

2025-12-29 23:18: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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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以均等分割为基本原则,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配,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都属共同财产。但也存在特殊情况,一方有隐藏、转移等侵害另一方财产行为的,可少分或不分;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2.房产分割需区分情况,婚后共同购买的按共同财产处理;一方婚前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要给予对方补偿。
3.解决措施和建议:夫妻双方应诚信对待财产分割,避免不当行为。遇到财产分割问题,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据实际情况综合判定,以保障财产公平合理分配。

2025-12-29 22:12: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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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均等分割是夫妻财产分割的基础原则,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共同财产通常平均分配。
(2)当一方出现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不当行为时,会少分或不分财产。
(3)若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需从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
(4)房产分割要区分不同情况,婚后共同购买按共同财产处理;一方婚前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要补偿对方。最终分割由法院结合实际判定,保障公平合理。

提醒:
离婚财产分割情况复杂,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准确分析。

2025-12-29 20:56:45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世上大多数人对于婚姻的态度,若不是出现重大问题,都不会轻易离婚的。婚姻,并不是两个人在一起过日子,而是组成了一个新家庭。不过,若走到了道路尽头,就需要另谋出路了。双方若能达成一致,好聚好散最好。若对离婚持不同意见,就需要走法律程序了。其中分歧较大点就在于夫妻共同财产。一、离婚财产分割的依据1、婚后财产约定。离婚属于民事案件范畴,尊重意识自治,当事人的约定具有优先效力。当事人对婚后财产具有约定的,分割财产时,依据当事人的约定办理。约定优先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要合法有效。主要包括:(1)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2)约定已经生效,即双方当事人已经签字或按捺手印;(3)约定不存在可以撤销的情形,即不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的情形。2、法律规定。在没有婚后财产约定的情况下,离婚财产分割依据婚姻法的规定进行。婚姻法对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是“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财产对半分割,照顾妇女和无过错方”。适用法律规定进行财产分割的前提是,没有有效的婚后财产约定。二、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根据约定优先的原则,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有约定的,依约办理。如果没有约定,依法办理。依法分割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1、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临界点是结婚登记之日,即结婚日之前形成的财产,各自名下的归个人所有结,不因为结婚而改变财产属性,不发生共有关系。如果夫妻双方有协议,将某一项婚前财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并不禁止,约定有效。2、婚后财产共同共有。结婚日之后形成的财产,无论是登记在个人名下,还是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共同共有。对于共有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不得请求分割;离婚时,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如离婚时未分割或遗漏分割,离婚后可以重新请求分割。3、跨界财产视情况而定。因为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界限是结婚登记之日,该种界定,简单明了,易于理解。对于不动产而言,只要查看权利凭证的日期即可;对于动产,只要查看商品的购买日期即可。但是,该种分类简单却并不公平,尤其不能处理如下特殊情况:(1)有些房产购买在婚前,取得房产证在婚后;(2)另外,有些房产,虽是婚后取得,但系夫妻一方父母全额代付款项购买;(3)有些房产,一方婚前支付首付,但按揭款是婚后共同支付。此时,如果全凭房产凭证日期判断财产属性未免不公。这三种特殊情况,是新的社会时期出现的新问题,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特殊规定:(1)婚前全款购房,婚后取得房产证,房屋登记在一方个人名下的,系一方个人财产;(2)婚后,一方父母代为全额付款购房,房屋登记在一方小孩名下的,房屋系该一方个人所有;(3)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婚后共同还贷所对应的房屋价值,一方应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三、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婚后财产共同,但法律规定,某些特定财产,结婚后依然属于个人。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有它的适用范围。1、夫妻共同财产的肯定范围。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以下财产,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2、夫妻共同财产的否定范围。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以下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离婚财产分割,首先应该明确,哪些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财产是属于一方所有。,财产分割的主要原则就是婚前个人所有,不用分割,婚后个人财产,共同所有,一般情况下是会平均分配的。当然,夫妻双方也可以自行协商。若双方婚前有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并且约定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优先尊重婚前约定。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1、遵从约定,包括婚前财产约定和婚后财产约定(比如AA制)。2、平均分配,即一般没有财产特别约定时,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3、兼顾弱者和妇女权益,弱者是指以下情形:如,离婚后生活有困难;一方身体患有疾病;离婚是由于一方有第三者介入,因该方有过错,相对而言,对方就属弱者;离婚是由于男方的暴力行为所致,女方即为弱者。存在弱者情形时,则在分割财产时,以平均分配为基础适当向弱者倾斜;4、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时,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5、对于婚前一方已实际按揭的房地产,而婚后共同支付供楼款的房地产分割,原则上应以离婚时的房地产评估价作为分割基数,计算共同供楼款占整个楼款本息的比例,按此比例乘以房地产评估价所得的数据即为夫妻共同财产权益,该部分权益应作为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按揭名义人应在将该权益50%的对价支付给对方后才享有该房地产的全部产权。常熟资深离婚律师曹燕贻根据其多年离婚官司经验,为客户提供全程的离婚财产分割服务,主要包含如下:1、对我方有力之证据收集;主要包含了过错证据,婚外情证据调查及有力我方之证据链条;2、离婚律师全程安排,顾问式指导,整合相关婚姻过错证据,全程把握;经调查与律师法律服务的协助,将有力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已经超百例案件证明,可操作性较强,欢迎委托咨询!

随着民法通则的实施,可以到法院打官司的民事、经济纠纷和事件的范围不断扩大。目前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官司主要有以下十二类:第一类是婚姻家庭纠纷。包括离婚、离婚的财产纠纷、恋爱引起的财物纠纷、抚育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解除同居关系(起诉时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或不符合其他结婚条件)纠纷、析产纠纷、分割纠纷、赔偿金、补助金、保险金纠纷。第二类是房屋纠纷。包括房屋确权纠纷、房屋买卖纠纷、房屋使用权纠纷、房屋租赁纠纷、房屋代管纠纷、房屋典当回赎纠纷、房屋拆迁纠纷、换房纠纷、退出强占公房纠纷、拆除违章建筑纠纷、房屋附着(定着)纠纷等。第三类是继承遗产纠纷。包括继承权纠纷、遗赠抚养协议纠纷、遗赠受领纠纷、分享遗产纠纷、确认丧失继承权纠纷。第四类是债务纠纷。包括借贷纠纷、买卖纠纷、抵押纠纷、承揽加工(个人与个人)纠纷、代购代销(个人与个人)纠纷、拖欠贷款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追还不当得利纠纷、追还定金纠纷、无因管理索赔纠纷、帐务纠纷等。第五类是人身、财产权纠纷。包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财物损坏赔偿纠纷、追还财产纠纷、违约金纠纷、要求消除危险纠纷、恢复财产原状纠纷、排除妨碍纠纷、医疗事故处理纠纷等。第六类是土地纠纷。包括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宅基地界址纠纷、宅基地附着(定着)物纠纷。侵犯土地使用权纠纷。第七类是相邻关系纠纷。包括采光纠纷、通风纠纷、通道使用纠纷、排水纠纷、排队竹木妨害纠纷、噪音纠纷等。第八类是其他财物权纠纷。包括山林纠纷、水利纠纷、树林、竹园产权纠纷、财物权属纠纷。第九类是人身权纠纷。包括侵犯姓名权(名称权)、侵犯肖像权、侵犯名誉权、侵犯荣誉权等引起的纠纷。第十类是知识产权纠纷。包括著作权纠纷、发现权纠纷、发明权纠纷等。第十一类属适用特别程序的事由。包括选民资格、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撤销死亡宣告、撤销失踪宣告、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无主财产、不服指定监护、撤销监护人资格等。第十二类是上述十一类不能包括进去的其他纠纷或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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