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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方探望子女有什么规定

刘** 山西-阳泉 子女抚养咨询 2025.12.29 16:41:36 482人阅读

抚养方探望子女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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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探望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与未成年子女进行探望、联系等的权利,这一权利保障了亲子间的亲情交流。
(2)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可先由当事人自行协议,若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比如双方可以就每月探望次数、每次时长等进行约定。
(3)当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时,法院会依法中止探望。待中止事由消失后,可恢复探望。像以探望对孩子学习生活有不良影响起诉,法院认定属实就会裁定中止。

提醒:
行使探望权要以子女利益为出发点,若遇到纠纷,因不同案情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29 23:09: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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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离婚时,双方应积极就探望权行使的方式和时间进行友好协商,明确每月探望次数、每次时长等具体内容,形成书面协议,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二)若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三)当一方认为另一方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裁定是否中止探望。
(四)中止事由消失后,有探望权的一方可及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探望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2025-12-29 21:39: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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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望权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等的权利。

2.探望方式和时间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则法院判决。若探望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法院可中止,事由消失后恢复。

3.比如可约定每月探望次数和时长。若一方起诉称探望有不良影响,法院认定属实会中止,影响消除后可申请恢复。其目的是保障亲情交流,以孩子利益为出发点。

2025-12-29 20:20: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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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权,行使方式和时间可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法院可中止,事由消失应恢复,要以子女利益为出发点。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探望权赋予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与未成年子女进行交流的权利。当事人可自行协商探望的方式和时间,像约定每月探望次数、每次时长等。若无法达成协议,法院会进行判决。当父或母的探望行为被认定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法院有权依法中止其探望权。而当中止事由消除后,比如孩子适应新环境,该方可以申请恢复探望权。这一系列规定既保障了亲情交流,又确保了子女的利益。如果在探望权方面遇到问题或有相关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9 18:4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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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望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与未成年子女进行探望、联系等的权利,其行使需保障亲情交流且以子女利益为出发点。这一权利体现了法律对亲情维系和子女健康成长的重视。
2.对于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先由当事人自行协议,若无法达成协议则由法院判决。双方可具体约定每月探望次数、每次时长等细节。
3.若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法院会依法中止探望。待中止事由消失,如孩子适应新情况后,可申请恢复探望权。
4.建议当事人在协商探望权相关事宜时保持理性和沟通,充分考虑子女的实际需求和感受。若发生纠纷,可及时寻求法院的公正裁决,以保障子女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9 18:02:42 回复

一、离婚后怎么行使探望权(1)协议优先原则:《婚姻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处理此类案件的方法,协商不成由人民判决,从而确定了先行调解的原则,未经调解协商不得径自判决,否则是程序违法。(2)权利义务统一原则:从父母子女关系来说,对父母而言探望权是一种权利,相对于子女有受探望的权利而言又是一种义务,该项义务是法定的,不能抛弃。(3)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原则:《婚姻法》规定了探望权中止的理由,也是审理探望权应当遵循的标准,这与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原则是一致的。《婚姻法》增加探望权规定的目的正是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切身感受子女各方面的成长情况,把关爱和亲情带给子女,而子女除了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或母外,还需要接受母亲或父亲的关爱、教育和情感熏陶,这也他们天生的权利,因此以此为标准来确定探望权的内容,才能实现其真正的价值,否则即为适得其反。(4)探望时间优先原则: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方享有的权利,因此其权利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受到直接抚养子女方的限制,探望权的行使受到抚养权的约束。但从其本身权利的内容来看,法律规定了时间、方式,在这一时间段来说探望权优先于抚养权,抚养权应当服从于探望权的需要。这就决定了探望权在探望时间里的优先性,直接抚养子女方不得以子女需上课外辅导班、有事外出等理由干扰探望权的行使。二、探望权与抚养权的关系探望权与抚养权是离婚诉讼的两个内容,离婚后一方取得抚养权,另一方就取得探望权,因此两个权利是相对存在的。抚养子女方不得以对方不付抚养费而拒绝探望,不抚养子女方也不得以放弃探望为由而不付抚养费。同时两个权利又是相互制约的,直接抚养子女方在享有子女抚养权的同时应履行协助义务使对方实现其探望权,如不履行义务则不直接抚养子女方可以以此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不直接抚养子女方在享有探望权的同时负有尊重对方抚养权的义务,如横加干涉直接抚养子女方可以向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

对于什么情况下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是否应当变更抚养权要根据如下情况综合判断:1.是否变更以有利子女健康成长为前提,共同生活方的情况不利子女健康成长时要变更。2.以有无基本经济能力为标准,但并不在当事人间简单比谁富有,如失去生育能力的一方尽管不如对方富裕仍享有优先权。3.探视子女中的冲突不是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理由,当事人不得以此为由直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4.父母可协议变更,10周岁以上子女可自愿变更。本案小孩在10周岁以下,双方无法协议变更原告提供的证据又不足以证明被告无抚养女儿的基本经济能力,也不足以证明随被告生活不利于女儿成长,因此,原告所提探视中的冲突不能直接作为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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