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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洗钱犯罪要符合什么

董* 湖北-黄冈 经济犯罪辩护咨询 2025.12.29 13:14:40 495人阅读

构成洗钱犯罪要符合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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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洗钱罪是故意掩饰隐瞒特定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行为,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需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洗钱罪的构成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主体范围,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二是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仍意图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三是客观方面实施了法定行为,具体包括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以及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方法。符合上述全部条件的,即构成洗钱罪,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如果对洗钱罪的具体认定或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帮助。

2025-12-29 16:54: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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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犯罪主要指洗钱罪,其构成需同时满足主体、主观、客观三方面条件。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上需为故意,即明知资金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仍意图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客观上需实施法定洗钱行为,符合这些条件即可能构成洗钱罪并承担刑事责任。

1.个人应增强反洗钱法律意识,主动学习洗钱罪相关规定,明确七种上游犯罪类型及法定洗钱行为表现,避免因无知或疏忽陷入洗钱风险。

2.严格管理自身资金账户,不随意出借、出租或出售银行卡、支付账户等,拒绝协助他人转换财产形式、转移资金或汇往境外等可疑行为。

3.金融机构需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加强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对异常资金流动及时上报,履行反洗钱义务。

4.单位应建立内部反洗钱合规机制,定期开展员工培训,规范财务流程,防止单位账户被用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活动。

2025-12-29 16:45: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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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主体条件:洗钱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只要符合法定构成条件,两者均可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

(2)主观条件:构成洗钱罪需主观上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所处理的财产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仍实施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3)客观条件:行为人需实施法定的洗钱行为,具体包括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或有价证券、通过转账等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这几种情形。

提醒:
不要参与任何可能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若对他人要求协助处理的资金来源有疑问应及时拒绝,避免触犯洗钱罪;如遇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29 15:32: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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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清洗钱罪的主体范围,个人和单位都可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要以为只有单位才会涉及,个人参与相关行为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避免故意参与洗钱行为,明知资金来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这七种特定犯罪,仍帮忙掩饰隐瞒的会构成犯罪,遇到不明来源的资金请求帮忙处理时要果断拒绝。

(三)不实施法定的洗钱行为,比如不随意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给他人使用,不帮忙将大额资金转换成现金或有价证券,不协助跨境转移不明资金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该条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2025-12-29 14:57: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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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犯罪主要指洗钱罪,其主体包括个人与单位两类,只要满足法定条件,都可能成为该罪的责任主体。

主观层面需为故意,即清楚知晓相关财产来自毒品、黑社会、恐怖活动、走私、贪污贿赂、破坏金融秩序、金融诈骗这几类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仍刻意掩饰这些财产的真实来源与性质。

客观层面需实施法律明确的洗钱行为,比如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换财产为现金或有价证券、通过转账转移资金、帮忙汇往境外,或是用其他方式隐藏非法所得的真实情况。

若同时满足上述主客观条件,就可能构成洗钱罪,需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025-12-29 13:35:33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客体要件。从刑法立法方式看,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为国家对医疗用品的专门管理制度,次要客体为公共安全。惩罚该罪注重的是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即只有在出现一定的危害社会结果后才能构成本罪。如果仅有生产、销售、购买并使用行为而没造成危害结果的不以该罪论处。那么,其侵犯的主要客体应为公共安全。因为即使没有造成实害结果,但其生产、销售、购买及使用行为已经是对医疗用品专门管理制度的严重损害。但刑法并没有将此作为该罪处理。可见在医疗用品的专门管理制度和公共安全这两者中,立法者显然更倾向于保护后者。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第一,行为人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生产、销售。第二,或者医疗机构或个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使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在第一种情况下,生产者、销售者既可是取得生产、销售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也可是未取得生产、销售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刑法所关注的是所生产、销售的产品本身的质量。只要由于产品本身质量问题而造成了对人体健康严重危害的,即可构成本罪。在第二种情况下,医疗机构和个人不仅要有购买行为,而且要有使用行为。因为依照《解释》的规定,该罪是一种结果犯,即只有在造成对人体健康的严重危害结果时才可以成立。该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既包括生产者、销售者,也包括购买并使用者。学界通论认为该罪只能由故意构成。从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看,这是完全正确的。但在上述《解释》颁行后,笔者认为该罪的主观方面也可能是过失。根据《解释》:“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使用”,所谓“知道”,在此可理解为明知。这是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一般持放任态度。这与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是一致的。但对“应当知道”该如何理解笔者认为,所谓“应当知道”是指根据行为人的经验及相关知识,应当注意到但却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注意到。在此涉及到行为人的“注意义务”与“注意能力”问题。“注意义务”是指行为人由于职务要求所负有的特定职责。“注意能力”是指行为人能否认识其行为性质的能力。如果行为人既有注意义务又有注意能力但却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注意到,即没有认识到其所购买的医疗器械或医用卫生材料是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从而产生了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是该罪的过失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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