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股权变更在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这四种常见情形时,相关方有权请求撤销。
法律解析:股权变更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其可撤销的情形需遵循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相关规定。一是重大误解,当事人对股权变更的重要事项如转让数量、价格等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作出变更,相关方有权请求撤销。二是欺诈,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进行股权变更,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三是胁迫,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进行股权变更,受胁迫方可申请撤销。四是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使股权变更交易条件明显不公平,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若遇到股权变更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股权变更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交易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情形下可被撤销,相关方需依据法定条件提出撤销请求。
存在重大误解时,股权变更可被撤销。当事人对股权变更的重要事项产生错误认识,比如对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等核心内容理解有误,基于该错误认识作出的变更行为,可依法请求撤销。
一方以欺诈手段导致的股权变更可被撤销。一方通过欺骗方式,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完成股权变更,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该变更。
受胁迫进行的股权变更可被撤销。一方或第三人采用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进行股权变更,受胁迫方可以申请撤销该变更行为。
显失公平的股权变更可被撤销。股权变更的交易条件明显不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股权变更。
法律分析:
(1)存在重大误解的股权变更可撤销。当事人对股权变更的重要事项产生错误认识,例如对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等核心内容理解有误,基于该错误认识作出的股权变更行为,可依法请求撤销。
(2)因欺诈导致的股权变更可撤销。一方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完成股权变更,受欺诈方有权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该变更行为。
(3)受胁迫的股权变更可撤销。一方或第三人以施加危害等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进行股权变更,受胁迫方在胁迫情形消除后,可申请撤销相关变更。
(4)显失公平的股权变更可撤销。股权变更的交易条件明显不合理,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受损害方可以请求撤销股权变更。
提醒:股权变更前应仔细核实交易信息避免误解,遭遇欺诈或胁迫需及时留存证据,显失公平的认定需结合具体情况,建议咨询专业人士明确是否符合撤销条件。
(一)若因重大误解导致股权变更,当事人应收集能证明误解存在的证据,比如书面协议中关于股权数量、价格的错误表述,或双方沟通记录显示的认知偏差,及时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
(二)遭遇欺诈时,受欺诈方需保留对方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证据,如虚假财务报表、不实股权价值承诺等,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事实后的合理期限内提出撤销请求。
(三)被胁迫进行股权变更的,要留存胁迫行为的证据,如威胁的沟通记录、第三方证人证言等,同样在合理期限内申请撤销。
(四)显失公平的情况,需证明交易时自身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且交易条件明显失衡,比如股权价格远低于市场价值,同时对方利用了这些不利情形,再申请撤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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