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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回迁房属夫妻共有吗

胡** 安徽-阜阳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2.29 09:30:36 465人阅读

婚后父母回迁房属夫妻共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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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的回迁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结合具体情况判定,主要依据房产的登记主体及父母是否存在明确的赠与约定来区分不同情形。

1.回迁房登记在父母名下时,该房产的所有权归父母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2.回迁房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时,需以父母的赠与意愿为准。若父母明确表示该回迁房仅赠与自己的子女一方,该房产则为该子女的个人财产;若父母未作出明确约定或约定内容不清晰,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回迁房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时,一般视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行为,该回迁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25-12-29 13:39: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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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回迁房登记在父母名下时,该房产属于父母的财产,不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2)回迁房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时,需依据父母的赠与意愿判断。若父母有明确表示该回迁房仅赠与自己的子女一方,该房产属于该子女的个人财产;若父母未作出明确表示或约定内容不明确,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回迁房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时,一般视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提醒:
婚后父母回迁房的归属需结合登记情况和赠与约定综合判断,建议在房产登记时明确赠与意愿并留存书面凭证以避免纠纷;若对房产归属有疑问,可咨询专业人士分析具体案情。

2025-12-29 12:08: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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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迁房登记在父母名下时,该房产属于父母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二)回迁房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时,需看父母是否有明确约定。父母明确表示该房产仅赠与登记方个人的,该房产为登记方个人财产;父母未明确表示或约定不明确的,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回迁房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时,通常视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025-12-29 10:44: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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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房登记在父母名下时,房产所有权归父母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回迁房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时,需看父母是否有明确赠与约定。若父母明确表示仅赠与自己子女,该房产为子女个人财产;若无明确约定或约定模糊,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回迁房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时,一般视为父母对夫妻二人的赠与,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25-12-29 10:42: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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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婚后父母回迁房是否属于夫妻共有需分情况判断,核心依据是房产登记情况及父母是否有明确赠与约定。
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婚后父母回迁房的归属需结合以下情形认定。第一,若回迁房登记在父母名下,该房产属于父母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第二,若回迁房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该回迁房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父母未明确表示或约定不明确的,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三,若回迁房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通常视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您在实际生活中遇到回迁房归属的具体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分析和针对性建议。

2025-12-29 10:23:05 回复

由于拆迁安置房取得方式的多样化,房屋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A、以产权置换的方式取得的种类1、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2、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被拆迁房和安置房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3、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的私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被拆迁房与安置房产权调换之间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被拆迁私有住房的评估价值可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4、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5、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拆迁时承租人购买的原公有住房的评估价值可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B、以房屋补偿的方式取得的1、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在拆迁其父母原承租的房屋时与其他家庭成员以房屋补偿方式共同安置的拆迁房。夫妻一方承租人身份是因为其单位能够支付该拆迁安置房供暖费等原因,父母才将承租人写成了该子女的名字,婚后按房改房政策用父母的工龄、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为产权房的,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此种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应酌情考虑该房产来源、共同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员享有的居住权利及享用父母工龄内涵的福利性、优惠性价值等等因素。2、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因该房屋拆迁而取得安置房屋承租权的,离婚时双方均可承租,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3、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婚前与父母及其家庭成员共同以房屋补偿方式安置的拆迁房,虽然结婚5年以上,离婚时未经其他共同安置人同意,另一方不可以承租。因为其不是拆迁安置房的共同安置人,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是基于拆迁安置协议取得的,这种居住权具有人身依附性,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限制房屋所有权人和第三人行使其权利,因而具有排他性。所以,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中“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的规定。END二、何时安置房是夫妻个人财产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也登记在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名下,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因此,被拆迁房屋是私有住房的,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属于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在产权调换法律关系中,被拆迁人因产权调换而取得新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并作为对价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拆迁人。因此,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后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无论登记在夫妻谁的名下,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也登记在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名下,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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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2.26 142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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