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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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同居期间共有物分割需先明确共有范围,再按约定或出资贡献确定份额,最后选择合适方式分割。
法律解析:法院处理同居期间共有物分割时,首先会确定共有物范围,将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购置、共同出资形成的财产认定为共有物,个人财产仍归个人所有。其次,对于共有物的分割方式,能实物分割且不影响其价值的会进行实物分割;难以实物分割的,会采取变价分割或作价补偿的方式,变价分割即拍卖、变卖共有物后分割价款,作价补偿则由一方取得共有物并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最后,分割份额的确定遵循以下规则,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无约定时依据各自的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如果您遇到同居期间共有物分割的相关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针对性的法律帮助。
同居期间共有物分割时,法院会先明确共有物范围,再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分割方式,并结合约定或贡献确定分割份额。
1.明确共有物范围。将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购置、共同出资形成的财产认定为共有物,归双方共同所有;个人财产不因同居关系而转化为共有物,仍归原所有人。
2.选择合理分割方式。能实物分割且不影响财产价值的,直接进行实物分割;难以实物分割的,采取变价分割,即通过拍卖、变卖共有物后分割所得价款;或采取作价补偿方式,由一方取得共有物所有权,并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3.确定分割份额比例。双方对共有物分割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无约定的,根据各自对共有物的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确定分割份额;无法确定出资额的,视为双方等额享有共有份额。
法律分析:
(1)确定共有物范围。法院会将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购置、共同出资形成的财产认定为共有物,个人财产仍归个人所有。例如双方共同购买的房产、车辆,或共同出资对房屋进行的装修等,均属于共有物范畴;而一方在同居前已拥有的财产,或同居期间以个人财产单独购置的物品,则不属于共有物。
(2)选择分割方式。对于共有物,若能进行实物分割且不影响其使用价值,法院会采取实物分割;若难以实物分割,会采用变价分割,即通过拍卖、变卖共有物后分割所得价款,或作价补偿,由一方取得共有物所有权,并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3)确定分割份额。双方对共有物分割有约定的,法院会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依据各自的出资比例或贡献大小确定分割份额;若无法确定出资额,则视为双方等额享有共有物份额。法院会结合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分割判决。
提醒:
同居期间应保留共同出资的相关证据,如转账凭证、共同签署的购置协议等,以避免分割时因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出资情况;若对共有物分割存在争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针对性分析。
(一)明确共有物范围。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购置、共同出资形成的财产属于共有物,需参与分割。个人单独购置、单独出资的财产仍归个人所有,不纳入分割范围。
(二)选择合适分割方式。若共有物可实物分割且不降低价值,可直接按份额分割实物。若难以实物分割,可通过拍卖、变卖共有物后分割价款,或由一方取得共有物所有权,向另一方支付相应价款补偿。
(三)确定分割份额。双方对共有物分割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无约定时,根据各自对共有物的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确定份额。无法确定出资额的,视为双方等额享有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1.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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