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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电子证据

熊** 上海-嘉定区 证据调查咨询 2025.12.29 04:12:23 353人阅读

怎么认定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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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电子证据需同时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才能被有效认定并作为定案依据。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认定电子证据时,真实性是基础。要确保其来源可靠,例如由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的往往更具可信度;其生成、存储、传输依赖的系统应正常稳定,保存和提取方法要科学规范,避免被篡改或伪造,也可借助鉴定、公证等手段辅助判断。合法性也不可或缺,收集主体和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非法侵入他人系统获取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关联性要求电子证据与待证事实有逻辑联系,能证明案件事实,像聊天记录需和争议的交易或事件相关。只有同时满足这三方面特性,电子证据才具有效力。如果在电子证据相关法律问题上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2025-12-29 08:39: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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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电子证据必须考量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性同时满足,电子证据才能被有效认定并作为定案依据。
2.为确保电子证据被有效认定,在收集和使用时可采取以下措施:对于真实性,选择中立第三方平台获取证据,保证生成、存储、传输系统正常稳定,采用科学规范的保存、提取方法,必要时进行鉴定、公证。在合法性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主体和程序收集证据,避免非法侵入他人系统等非法手段。对于关联性,确保收集的电子证据与待证事实有清晰的逻辑联系,如聊天记录要紧扣争议的交易或事件。

2025-12-29 06:49: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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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真实性是电子证据认定的基础。要从源头判断其来源是否可靠,像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证据相对更具可信度。同时,要关注电子证据生成、存储、传输的系统状况,以及保存和提取方法是否科学规范,还要查看有无篡改或伪造痕迹,鉴定和公证是辅助判断的有效方式。
(2)合法性是电子证据有效的必要条件。收集主体和程序都要符合法律规定,非法侵入他人系统获取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会被排除。
(3)关联性体现了电子证据的证明价值。电子证据需与待证事实有逻辑联系,能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如聊天记录要与争议的交易或事件相关。只有同时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电子证据才能被有效认定并作为定案依据。

提醒:
在使用电子证据时,要确保收集过程合法,注意保存证据的原始状态,不同案情对证据要求有差异,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2-29 06:08: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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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电子证据真实性审查,可向中立第三方平台索要证据来源证明,检查系统运行日志确保系统正常稳定,详细记录保存和提取证据的步骤和方法,若对证据存疑可申请专业鉴定或进行公证。
(二)合法性审查时,明确收集证据的主体身份,严格对照法律规定判断收集程序是否合规,若发现非法取证情况及时排除该证据。
(三)关联性审查中,梳理待证事实的关键要素,分析电子证据与这些要素的逻辑关系,判断其能否为案件事实提供证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2025-12-29 05:39: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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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真实性:认定电子证据,先看来源是否可靠,像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的更可信。还要审查生成、存储、传输系统是否稳定,保存提取方法是否科学,有无篡改伪造痕迹,也可用鉴定、公证辅助判断。

2.合法性:收集主体和程序要合法,非法侵入他人系统获取的证据无效。

3.关联性:证据要和待证事实有逻辑联系,能证明案件事实,如聊天记录要和争议事件相关。满足三性,电子证据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2025-12-29 05:14:18 回复

电子证据的认证标准,电子证据能否作为直接证据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而且伪造、篡改后不留痕迹,再加上电子证据由于人为的原因或环境及技术条件的影响容易出现差错,故应当将电子证据划归间接证据。这是对电子证据法律本质属性的一种误解。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分类是以其是否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标准所做的一种分类。电子证据是电子物证、电子书证、电子视听资料的混合体,在不同情况下,其可以作为直接证据出现也可以作为间接证据出现,我们不应该以其易破坏性而否认其直接证明案件真实性作用。电子证据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予以运用,也不排除作为间接证据运用,这是由电子证据的多重属性所决定的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1、电子证据的客观性标准首先,电子证据的形式必须是客观的。从电子证据存在形式看,电子数据是以电磁、光盘等物理形式存在于半导体芯片、磁盘等载体上,尽管用于记载数据信息的电磁等不能被人们直接感觉到,但它是一种切实存在,承载电子数据的载体,如半导体芯片、磁盘、光盘等介质。因此,“如果单从电子数据存在形式看,所有的电子数据都是客观的。”电子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还要看其内容是否是客观事物的反映。具体地说,产生电子数据信息的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应当正常运行和工作,电子数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在进行正常业务中形成且在业务完成或稍后即输入的。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存在疑点的电子证据和电子证据中比较专业的问题可以通过鉴定的方式对电子证据的生成、传输、储存、输出全过程及电子证据本身做出判断结论。一般情况下以下的电子证据可以认定为真实可靠:适格证人向法庭提交的在法律上可采纳作证据的书面陈述;使用者经常使用的正常的计算机系统生成和存储的电子证据;经公证证明为真实可靠的电子证据;经专家鉴定为真的电子证据;有确切证据证明电子证据复印件与原件完全等同的电子证据;当事人之间经长期业务往来所形成的电子合同;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电子证据。2、电子证据的关联性标准电子证据的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与案件中的待证事实有客观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中的有关待证事实”,“证据的关联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能够成为诉讼证据的决定性因素。”对电子证据而言,如想被法官采纳,它必须能以其内容有效地解决诸如以下问题:首先,这个电子证据能够证明什么事实;其次,这个事实对解决案件中的争议问题有没有实质性意义;最后,法律对这种关联性有没有具体的要求。通过回答这三个问题,人们就可以比较准确地把握具体的电子证据的关联性了。3、电子证据的合法性标准“证据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据的某些事实必须是以法律规定的特殊形式存在,并且证据的提供、收集、调查和保全符合法定程序”由此可见,作为证明根据的材料无论是否具备合法性,都可以用以证明案件情况,但并不是每一件证据都能在具体的司法和执法活动中被采用。合法性是采用证据的重要标准之一。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形式,与传统证据相比有其特殊性。一般认为,储存在计算机内的数据都可以被销毁、改变,所以应将储存在计算机内的数据打印出来。而且各种加密技术都有解密的可能。此外,发生争议的双方将原始数据稍加改变,就可能改变最初始自动生成的原始文件内容,从而使电子证据能否被接受出现问题。该法规定:“如果电子形式的报告、备忘录、记录或数据汇编系在业务活动中以正常程序制作的,则不得以系传闻为由,对该备忘录、报告、记录或数据汇编予以排除,但如果有证据证实,该备忘录、报告、记录或数据汇编在传达、存储方式或环境方面存在失实情况,则应予以排除。”

电子证据的认证标准,电子证据能否作为直接证据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而且伪造、篡改后不留痕迹,再加上电子证据由于人为的原因或环境及技术条件的影响容易出现差错,故应当将电子证据划归间接证据。这是对电子证据法律本质属性的一种误解。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分类是以其是否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标准所做的一种分类。电子证据是电子物证、电子书证、电子视听资料的混合体,在不同情况下,其可以作为直接证据出现也可以作为间接证据出现,我们不应该以其易破坏性而否认其直接证明案件真实性作用。电子证据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予以运用,也不排除作为间接证据运用,这是由电子证据的多重属性所决定的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1、电子证据的客观性标准首先,电子证据的形式必须是客观的。从电子证据存在形式看,电子数据是以电磁、光盘等物理形式存在于半导体芯片、磁盘等载体上,尽管用于记载数据信息的电磁等不能被人们直接感觉到,但它是一种切实存在,承载电子数据的载体,如半导体芯片、磁盘、光盘等介质。因此,“如果单从电子数据存在形式看,所有的电子数据都是客观的。”电子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还要看其内容是否是客观事物的反映。具体地说,产生电子数据信息的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应当正常运行和工作,电子数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在进行正常业务中形成且在业务完成或稍后即输入的。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存在疑点的电子证据和电子证据中比较专业的问题可以通过鉴定的方式对电子证据的生成、传输、储存、输出全过程及电子证据本身做出判断结论。一般情况下以下的电子证据可以认定为真实可靠:适格证人向法庭提交的在法律上可采纳作证据的书面陈述;使用者经常使用的正常的计算机系统生成和存储的电子证据;经公证证明为真实可靠的电子证据;经专家鉴定为真的电子证据;有确切证据证明电子证据复印件与原件完全等同的电子证据;当事人之间经长期业务往来所形成的电子合同;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电子证据。2、电子证据的关联性标准电子证据的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与案件中的待证事实有客观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中的有关待证事实”,“证据的关联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能够成为诉讼证据的决定性因素。”对电子证据而言,如想被法官采纳,它必须能以其内容有效地解决诸如以下问题:首先,这个电子证据能够证明什么事实;其次,这个事实对解决案件中的争议问题有没有实质性意义;最后,法律对这种关联性有没有具体的要求。通过回答这三个问题,人们就可以比较准确地把握具体的电子证据的关联性了。3、电子证据的合法性标准“证据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据的某些事实必须是以法律规定的特殊形式存在,并且证据的提供、收集、调查和保全符合法定程序”由此可见,作为证明根据的材料无论是否具备合法性,都可以用以证明案件情况,但并不是每一件证据都能在具体的司法和执法活动中被采用。合法性是采用证据的重要标准之一。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形式,与传统证据相比有其特殊性。一般认为,储存在计算机内的数据都可以被销毁、改变,所以应将储存在计算机内的数据打印出来。而且各种加密技术都有解密的可能。此外,发生争议的双方将原始数据稍加改变,就可能改变最初始自动生成的原始文件内容,从而使电子证据能否被接受出现问题。该法规定:“如果电子形式的报告、备忘录、记录或数据汇编系在业务活动中以正常程序制作的,则不得以系传闻为由,对该备忘录、报告、记录或数据汇编予以排除,但如果有证据证实,该备忘录、报告、记录或数据汇编在传达、存储方式或环境方面存在失实情况,则应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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