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打骂、威胁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当事人供述,以及用暴力、胁迫方式得到的证人证词、被害人陈述,均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收集物证、书证时若违反法定流程且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又无法补正或说明的,相关证据也会被排除。
案件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发现应排除的证据,都要依法剔除,不得作为起诉或判决的依据。
这些证据因缺乏合法性,最终都会被法律明确排除,无法用于案件审理。
结论:逼供获得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非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排除。首先,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直接予以排除。其次,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且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需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无法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该证据应当排除。此外,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发现应当排除的证据时,必须依法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因此,逼供取得的证据因违反法定程序,不具备合法性,会被依法排除。若遇到疑似非法取证的情况,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通过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一律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这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司法原则,旨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公正。
1.非法言词证据必须直接排除。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以及通过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均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理的依据。
2.非法实物证据需经补正或排除。收集物证或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且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相关部门应先进行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若无法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该物证或书证也应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3.排除程序覆盖司法全流程。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的任何阶段,只要发现存在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对应的司法机关都必须依法排除该证据,不得将其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或判决的依据,确保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法律分析:
(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绝对排除的非法证据,不存在补正或解释的空间,必须直接予以排除。
(2)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且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需先进行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若无法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该物证、书证才会被排除,这与言词证据的直接排除规则存在差异。
(3)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的任一阶段发现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时,相关机关都应依法排除,不得将其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或判决的依据。
提醒:
若遭遇非法取证,应及时向侦查机关上级部门或检察机关反映情况并保留线索,以便后续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不同案件中非法证据的认定细节可能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获取针对性帮助。
(一)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三)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先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无法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四)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任一阶段发现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都要依法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内容如下: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律师解析 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无效。 《刑事诉讼法》规定: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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