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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是否可以作为诉讼证据

黄* 黑龙江-鸡西 职务类犯罪辩护咨询 2020.11.09 06:42:13 340人阅读

公安局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是否可以作为诉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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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安局是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取得的口供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属于无效口供。被者同时可以向检察院控诉,控告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020-11-09 06:44:13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无效。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从法律这一规定来说,通过直接取得的证据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采用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意见、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罪怎样搜集证据
这一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公诉案件,是指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自诉案件,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提起刑事自诉的案件。
公诉案件案件一律由检察院负责举证。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地位相当于原告,应当承担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不能举证或者证据不被采信的,应当撤诉。
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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