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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提出离婚应给予女方什么

霍** 四川-广安 离婚咨询 2025.12.29 03:42:56 343人阅读

男方提出离婚应给予女方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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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时,男方需要给予女方的各项内容,由两人自行协商确定,没有统一的规定。

诉讼离婚的情况下,男方通常不需要特别向女方支付补偿,除非存在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形。

若男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无过错的女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损害赔偿。

女方如果在婚姻中承担了较多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义务,离婚时可以向男方请求相应的补偿。

离婚时女方若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男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2025-12-29 07:27: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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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协议离婚时女方可获得的权益由双方协商确定;诉讼离婚时男方通常无需额外补偿女方,但存在男方有重大过错、女方负担较多家庭义务或女方生活困难且男方有负担能力等法定情形时,女方有权获得损害赔偿、家务补偿或适当帮助。

法律解析:
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双方可自主协商离婚相关事项,包括财产分割债务处理子女抚养等涉及女方权益的内容,协商结果以离婚协议为准。诉讼离婚的一般情形中,男方无需特别给予女方补偿,但存在以下法定情形时除外。一是男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的,女方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是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男方请求家务补偿。三是离婚时女方生活困难,且男方有负担能力的,男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方式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若你在离婚过程中遇到权益相关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符合自身情况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2-29 07:18: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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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提出离婚时,双方若选择协议离婚,给予女方的相关事项由双方自主协商确定;若通过诉讼离婚,男方通常无需特别给予女方补偿,但存在法定情形时女方可依法主张相应权益。

1.男方存在重大过错的,女方可主张损害赔偿。若男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行为,女方作为无过错方,有权向男方请求损害赔偿。

2.女方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可请求补偿。若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了较多家庭义务,离婚时有权向男方请求相应补偿,具体补偿内容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3.女方生活困难的,男方应给予适当帮助。离婚时若女方生活困难,且男方具备负担能力,男方应当给予女方适当帮助,帮助的具体方式和金额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2025-12-29 06:04: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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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协议离婚时,男方给予女方的各项事项由双方自主协商确定,协商内容可涵盖财产分割、经济补助等具体事宜,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即可生效。

(2)诉讼离婚时,男方通常无需向女方支付特别补偿,但存在法定情形的除外。例如男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行为的,女方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3)若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了较多家庭义务,离婚时有权向男方请求经济补偿,补偿的具体数额和方式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4)离婚时若女方生活困难,且男方具备负担能力,男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帮助的形式和数额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提醒:
离婚时涉及的补偿或帮助需结合具体情况认定,若存在法定补偿情形,建议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以保障自身权益。

2025-12-29 04:29: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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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议离婚时,男方给予女方的事项由双方协商确定,包括财产分割、经济帮助等内容,无固定标准,完全基于双方自愿达成的一致意见。

(二)诉讼离婚的一般情形下,男方无需特别给予女方补偿,夫妻共同财产按法律规定原则分割。

(三)诉讼离婚的特殊情形下,男方需给予女方相应补偿或帮助。存在以下情况时适用:
一是男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的,女方可请求损害赔偿。
二是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可请求补偿。
三是女方生活困难且男方有负担能力的,男方应给予适当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025-12-29 04:11:15 回复

女方需搜集男方出轨的证据,女方怀孕期间男方出轨可以提出离婚。一、出轨离婚可以要求赔偿吗《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是指由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3)实施家庭暴力的;(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一般应构成轻微伤,如构成轻伤的话就涉及到故意伤害罪了)(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持续性、经常性的受到家庭暴力的话,就会构成虐待)离婚要求赔偿需要有法律依据,我们知道,当一个人发现自己的配偶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时,精神一定会受到很大的打击。然而在我国现行婚姻法里,只明确规定对于“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等情形,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精神赔偿。而这里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有特定定义的,而不是指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按照最高人民司法解释: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二、离婚损害赔偿应具有以下构成要件:1、夫妻一方对离婚具有主观上、行为上的过错。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主观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有过错,而且该“过错”必须是导致离婚的过错。实施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必须是配偶一方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2、一方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如违反了夫妻的忠实义务,相互扶养义务等。3、受害人无过错。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受害人要件,即请求损害赔偿的受害人必须没有主观过错。4、请求权人有损害事实。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即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从婚姻法的规定来看,这个事实是以离婚这一结果来表现的。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是因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才能够请求赔偿。如果没有出现离婚这一最终结果,即使这些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也不能请求赔偿。5、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即过错一方的违法行为与无过错一方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离婚赔偿必须是在配偶一方和第三者的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直接导致离婚这一最终后果,才能实施。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存在赔偿问题。所谓直接因果关系,是这些损害行为是导致婚姻破裂的根本原因,而不是离婚当事人所提出的离婚理由。比如受害人以感情不合为由提出离婚诉讼,在审理中若查明“感情不合”实际上是另一方当事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等因素所致,就应当适用离婚赔偿。“在审判实践中,并不是每个离婚当事人都知晓离婚赔偿的法定事由的,只要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法官就应予查明并做出相应裁判”。6、符合法定的情形。《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的导致离婚的四种情形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才可提起损害赔偿。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裁定先予执行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裁定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当事人提出申请。先予执行是因为当事人一方生产、生活急需而采取的措施,而是否急需,只有当事人体会最深。所以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人民才能裁定先予执行。第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裁定先予执行,实际上是在判决确定前,实现未来判决确认的部分实体权利。因此,裁定先予执行必须以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为前提。“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谁是享有权利的一方,谁是负担义务的一方,以及各自享有什么样的权利、负担什么样的义务都是明确的。所谓“严重影响”,是指申请人难以甚至无法维持基本的生产、生活需要,如果对申请人没有产生这种影响,不能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第三,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如果被申请人没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比如被申请人要破产了,或者被申请人身无分文,又无任何有价值的财物,不能裁定先予执行。另外,申请先予执行应当向人民递交申请书,书写申请书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人民对当事人先予执行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先予执行条件和适用范围的裁定先予执行,不符合先予执行条件和适用范围的驳回申请。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不得提起上诉,但可向作出裁定的人民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复议撤销先予执行裁定的,应执行回转,将已执行的财产返还被申请人。

对于先予执行的范围和前提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是:第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第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第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所谓的情况紧急,主要是指下列情况: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上述类型的案件,需要先予执行的,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第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即当事人之间谁享有权利谁负有义务是明确的。先予执行是预先实现权利人的权利,如果当事人之间谁享有权利谁承担义务不明确,也就无所谓预先实现权利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要一求案件的基本事实是清楚的,人民根据案情能够判断出谁是权利人以及权利人享有什么性质的权利。就被申请人承担的义务的性质而言,通常是属于给付、返还或赔偿义务的性质。第二,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即如果申请人不预先实现有关的权利,则其生活或生产就会遇到极大的困难。第三,当事人向人民提出了申请。当事人是否因生活或生产的急需而要立即实现有关的权利,当事人自己最清楚,因此,先予执行的要求应当由当事人主动向人民提出,人民不能主动依职权裁定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第四,被申请人有履行的能力。因为只有被申请人具有履行的能力,申请人的申请才有可能实现,人民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才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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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09 124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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