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被一方擅自出售时,受损方的维权措施需根据第三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来区别处理。
若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即对房产的共有情况不知情、支付了合理对价且已完成产权登记,该买卖行为合法有效。受损方无法追回房产,但可向擅自处分房产的一方主张赔偿。可先通过协商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协商不成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对方赔偿因擅自处分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若第三人不构成善意取得,例如明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仍进行购买,受损方有权向法院申请确认该买卖行为无效,要求追回房产。
受损方需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包括证明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材料如购房合同、产权登记信息等,以及证明对方擅自处分房产的证据如交易凭证、沟通记录等,这些证据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支撑。
法律分析:
(1)若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即对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不知情、已支付合理对价且完成产权登记,该买卖行为有效。受损方无法追回房产,但可向擅自处分房产的一方主张赔偿损失,可通过协商或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2)若第三人不构成善意取得,例如明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仍与擅自处分方交易,受损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买卖行为无效,要求追回房产。
(3)需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包括证明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材料(如购房合同、产权登记证明等),以及对方擅自处分房产的证据(如交易记录、沟通记录等),这些证据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
提醒:
发现房产被擅自处分后应及时收集证据,区分第三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采取合适措施维护权益。
(一)若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即不知情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合理对价且已完成产权登记,买卖行为有效。受损方可以与擅自处分房产的一方协商赔偿经济损失,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主张赔偿损失。
(二)若第三人不构成善意取得,比如明知房产为夫妻共有仍购买,受损方有权向法院起诉主张该买卖行为无效,要求追回房产。
(三)需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包括证明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材料如购房合同、付款凭证,以及证明对方擅自处分的材料如沟通记录等,以便在维权时提供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若购房方属善意取得,即不知房产为夫妻共有、支付合理对价且完成产权过户,交易行为有效。权益受损方可向擅自处分的配偶索赔,通过协商或诉讼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并赔偿损失。
若购房方非善意取得,如明知房产共有仍购买,权益受损方可诉至法院主张交易无效,要求追回房产。
需留存房产属共同财产及对方擅自处分的证据,如购房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结论:婚后共同房产被一方偷偷卖掉,另一方可根据第三人是否善意取得,选择要求擅自处分方赔偿损失或主张买卖无效追回房产。
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规定,无处分权人转让不动产,受让人善意、支付合理对价且已办理产权登记的,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所有权。若第三人符合上述善意取得条件,另一方无法追回房产,但有权向擅自处分房产的一方请求赔偿损失,可通过协商或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赔偿经济损失。若第三人不构成善意取得,例如明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仍购买,或未支付合理对价、未完成产权登记,另一方有权向法院主张该买卖行为无效,要求追回房产。在此过程中,需注意收集证明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及对方擅自处分的证据,如购房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若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高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解析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因此,离婚时一方偷卖房产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售房款,并且要求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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