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其中免交诉讼费仅适用于自然人,减交诉讼费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申请时均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1.免交诉讼费的适用情形包括以下几种。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且无其他收入的;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2.减交诉讼费的适用情形包括以下几种。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的;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3.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时,需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能证明自身符合对应情形的材料,例如低保证明、残疾证明、救济证明等,协助法院完成审核流程。
法律分析:
(1)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这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措施。
(2)免交诉讼费用仅适用于自然人,具体情形包括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且无其他收入的人员;因见义勇为或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损,本人或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补偿;以及其他确实需要免交的情形。
(3)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适用情形包括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且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以及其他确实需要减交的情形。
(4)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时,当事人需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证实自身符合相应的法定条件。
提醒:
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时,应确保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且符合法定情形,建议提前向管辖法院咨询所需材料的具体要求,避免因材料不全影响申请进度。
(一)明确申请类型。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缓交、减交或免交。免交仅适用于自然人,需符合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等特定情形。减交需符合因自然灾害致生活困难等情形,减交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二)准备申请材料。提交书面申请,说明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具体情况,同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残疾证、低保证明、社会救济凭证等。
(三)及时提交申请。可在起诉或上诉时向法院提出申请,也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尽早提交以避免影响案件处理进程。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相关规定:
1.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2.免交适用于符合特定情形的自然人,减交需符合特定情形且减交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3.当事人申请时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1.交诉讼费实在有困难的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相关费用。
2.免交仅适用于自然人,包括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追索赡养费等特定费用的人、低收入且无其他收入的群体、因见义勇为受损索赔者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情况。
3.减交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适用于受灾致困、优抚安置对象、福利救助机构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情形。
4.申请时要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结论: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其中免交仅适用于自然人,申请需提交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明。
法律解析: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免交诉讼费的情形包括自然人属于残疾人且无固定生活来源,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无其他收入,因见义勇为或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自身权益受损请求赔偿或补偿,以及其他确实需要免交的情形。减交诉讼费的减交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适用情形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且接受社会救济或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以及其他确实需要减交的情形。申请时需提交书面申请及能证明自身符合条件的相关材料。若对申请条件或流程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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