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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有过错的离婚双方要进行赔偿吗

刘* 四川-广元 离婚咨询 2025.12.28 07:16:10 402人阅读

都有过错的离婚双方要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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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双方都存在过错时,通常无法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旨在保护婚姻中的无过错方,仅当一方存在法定重大过错且另一方无过错时,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赔偿。

1.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限定为无过错方。法律规定,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情形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若双方均有过错,则不符合无过错方的主体条件,无法依据该制度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2.财产分割需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裁判。双方都有过错时,法院在处理财产分割问题时,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同时结合双方过错的具体程度、对婚姻破裂的影响等实际情况,作出公平合理的判决,不会简单适用平均分割的方式。

3.争议解决应优先选择协商途径。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况下,建议优先通过协商处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明确各自权利义务。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裁判,但需注意损害赔偿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2025-12-28 13:0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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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主体限定为无过错方。根据法律规定,仅当夫妻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法定重大过错,且另一方无过错时,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双方均有过错时不符合损害赔偿主张条件。若离婚双方均存在上述法定重大过错情形,双方均不满足“无过错方”的主体要求,因此均无权依据相关规定向对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3)财产分割的处理方式。离婚时,法院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若双方均有过错,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的性质、程度、对家庭的贡献等实际情况,对财产作出合理分配。

提醒:
双方均有过错时无法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建议优先协商处理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2025-12-28 12:38: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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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时若双方均存在重大过错情形,任何一方都不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主体需为无过错方,双方均有过错时,不符合这一法定条件。

(二)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况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025-12-28 11:17: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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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若夫妻双方均存在过错,通常无法向对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该赔偿制度的核心是一方因重大过错导致婚姻破裂,给另一方造成物质或精神损失时,过错方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只有当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情形时,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若双方均有过错,则不符合“无过错方”的申请条件,无法依据相关规则要求对方赔偿。

财产分割时,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以及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以此合理平衡双方的权益分配。

2025-12-28 10:17: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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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双方都有过错时,通常不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法律解析:
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前提是夫妻一方存在重大过错且另一方无过错。法律规定的重大过错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若双方均有过错,不符合“无过错方”这一核心条件,因此无法依据相关规定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在财产分割环节,法院会结合实际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如果对离婚过程中的损害赔偿或财产分割问题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解答。

2025-12-28 09:07:49 回复

1、一般情况的亏损弥补。首先要明确亏损的内涵。税法上的“亏损”是指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金额,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数据,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亏损额。其次亏损的弥补期限是5年。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98号)第八条明确,对企业由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2、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之间的亏损弥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48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这条规定要求,企业取得的免税项目应该单独核算,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不能盈亏相抵。而企业会计利润是综合计算的,没有区分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纳税申报表同样未单独体现应税项目所得与优惠项目所得。因此,计算应税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减免税项目所得,不管免税项目是盈利还是亏损都要作全额调减,计算公式为:应税项目调整后所得利润总额免税项目所得。要注意的是,旧所得税税法对此有不同的处理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国税发34号)的规定,免税项目的所得可以弥补应税项目当年及以前的亏损。3、筹办期间形成的亏损弥补问题。一是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由于企业在筹办期没有开始生产经营,无从计算损益,因此筹办期不计算亏损,也无需进行汇算清缴,而筹办费的有效亏损弥补期限也得到了推迟。4、跨年度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弥补亏损。对跨年度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否弥补亏损的问题,新旧税法有不同的处理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56号)(注:该文已废止)规定,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而根据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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