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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追尾死亡,前车需不需要进行赔偿

郭** 山东-济宁 交通事故赔偿咨询 2025.12.28 02:37:07 471人阅读

自己追尾死亡,前车需不需要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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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通常在追尾事故里,后车需承担全部责任。这是由于后车有义务保持安全车距,时刻留意前方车辆动态,并及时采取制动措施。所以一般自己追尾死亡,前车无需赔偿。
(2)不过存在特殊情况,若前车有过错行为,像在道路上停车、低速行驶却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等,且该过错行为与追尾事故有因果联系,那么前车可能要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3)赔偿责任的具体划分要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它会明确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和责任比例。最终是否赔偿以及赔偿比例,要根据具体事实和证据来判断。

提醒:
发生追尾事故后,责任划分较复杂,不同情况对应结果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28 07:36: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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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自己追尾死亡且前车无过错,后车家属应接受后车负全部责任的结果,不能要求前车赔偿。
(二)若怀疑前车有过错,如道路停车、低速行驶未设警示标志等,可等待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认定书确定的双方过错及责任比例,与前车协商赔偿事宜。
(三)若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结果不服,可按规定申请复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025-12-28 06:22: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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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自己追尾死亡,前车无需赔偿。追尾时后车一般负全责,因其有保持安全车距、观察前车动态和及时制动的义务。
2.不过有特殊情况,若前车有过错,像违规停车、低速行驶没设警示标志等,且过错与事故有因果关系,前车可能担责。
3.赔偿责任划分看交通事故认定书,它会认定双方过错和责任比例,最终结果依具体事实和证据判断。

2025-12-28 05:23: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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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一般自己追尾死亡,前车无需赔偿;若前车有过错且过错与事故有因果关系,可能要承担一定赔偿责任,最终以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具体事实证据判断。
法律解析:
在追尾事故里,后车有保持安全车距、观察前方车辆动态并及时制动的义务,所以通常后车负全部责任,一般情况下自己追尾死亡前车无需赔偿。不过,要是前车存在过错,像在道路上停车、低速行驶却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等,且其过错行为和追尾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前车就可能要承担一定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划分要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它会对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和责任比例进行认定。总之,是否赔偿以及赔偿比例,都要根据具体事实和证据来判断。如果遇到类似复杂的交通事故责任赔偿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8 04:30: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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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自己追尾死亡,前车无赔偿责任。追尾事故里后车负全责,原因在于后车要保持安全车距、观察前方车辆动态并及时制动。
2.不过存在特殊情况,若前车有过错,像在道路停车、低速行驶却未按规定设警示标志等,且其过错与追尾事故有因果关系,前车可能担责。
3.赔偿责任划分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准,该认定书会明确双方过错和责任比例。最终是否赔偿及比例,要结合具体事实和证据判断。

建议后车驾驶员驾驶时严格保持安全车距,注意观察路况。前车若需停车或低速行驶,应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发生事故后,双方要及时报警,等待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

2025-12-28 03:26:59 回复

【法律意见】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3号)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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