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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出纳的工资性质需结合其主观认知与收入构成区分认定,不能一概而论。
1.若出纳对单位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不知情,其工资应按正常劳动报酬认定,通常依据劳动合同约定及实际出勤情况等计算发放。
2.若出纳明知单位行为违法仍参与,工资中的基本工资部分可能被视为合法劳动报酬;但基于吸存业绩获得的提成、奖金等额外收入,司法机关可能认定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3.司法实践中,若单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司法机关会全面审查资金流向、员工收入构成等情况,准确界定工资性质。出纳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主动退回已取得的违法所得。
2025-12-27 22:1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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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出纳工资性质需依据其主观认知情况区分认定。若出纳对单位从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不知情,其工资按正常劳动报酬处理,计算方式遵循劳动合同约定及实际出勤等因素确定。
(2)若出纳明知单位行为违法仍参与,工资中的基本工资部分可能被视为合法劳动报酬;但基于吸存业绩获得的提成、奖金等额外收入,司法机关会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依法追缴。
(3)司法实践中,单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时,司法机关会全面审查资金流向、员工收入构成等信息,精准界定工资性质。出纳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主动退回违法所得。
提醒:
出纳需留意单位业务合法性,若察觉异常应及时停止参与并配合相关部门调查,避免因主观认知变化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2025-12-27 20:57: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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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分出纳是否知晓单位非法活动。若出纳确实不知道所在单位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其工资属于正常劳动报酬,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实际工作情况计算,无需退还。
(二)若出纳明知单位行为违法仍参与,需区分工资构成。基本工资部分通常视为合法劳动报酬,不用退还;基于吸收资金业绩获得的提成、奖金等额外收入,属于违法所得,应当主动退回。
(三)出纳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主动提供工资收入构成明细、资金流水等相关证据,帮助司法机关准确界定工资性质,避免因不配合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2025-12-27 19:37: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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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若对所在单位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并不知情,其工资应按正常劳动报酬认定,计算标准通常结合劳动合同约定、实际出勤情况及工作时长等因素确定。
若出纳明知单位行为违法仍继续参与工作,工资中的基本工资部分可能被视为合法劳动报酬;但基于吸收资金业绩获得的提成、奖金等额外收入,会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违法所得,需依法予以追缴。
司法实践中,若单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相关部门会全面审查资金流向、员工收入构成等信息,以准确界定工资性质。出纳应积极配合调查,及时退回违法所得。
2025-12-27 18:12: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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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出纳工资性质需结合是否明知单位违法及收入构成区分,明知时提成奖金等可能被追缴,不明知时按正常劳动报酬认定。
法律解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属于犯罪行为,单位员工参与该行为的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出纳工资性质的界定需从两方面判断。一是是否明知单位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若不知情,其工资按正常劳动报酬认定,依据劳动合同约定和实际出勤情况计算。二是若明知单位行为违法仍参与,工资中的基本工资部分可能被视为合法劳动报酬,但基于吸存业绩获得的提成奖金等额外收入,会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违法所得并依法追缴。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会全面审查资金流向员工收入构成等信息,准确界定工资性质。出纳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回违法所得。若你或身边人遇到类似情况,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明确自身责任边界和合法权益。
2025-12-27 17:06:05 回复